〔六〕汉书平帝纪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材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弗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
诗讥“君子屡盟,乱是用长〔一〕”。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若良不能了无赦者〔二〕,罕之为愈,令世岁老古时一赦〔三〕,则奸宄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昔大司马吴汉老病将卒,世祖问以遗戒,对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无赦而已矣〔四〕。”
〔一〕巧言。
〔二〕“了”旧作“子”。广雅释诂云:“了,讫也。”王侍郎云:'“子”疑“于”。’铎按:“良犹甚”也。
〔三〕“世”当作“囗”,谓三十年也。“老”盖“放”字,与“考”字形相近,“考”通“考”,转误为“老”。汉书贡禹传云:“承衰救乱,矫复古化,在于陛下。臣愚以为尽如太古难,宜少放古。”是其证。崔实政论云:“今如欲遵先王之制,宜旷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谕使知永不复赦,则群下震栗,莫轻犯罪。纵不能然,宜十岁以上,乃时一赦。”意与此同。
〔四〕后汉书。
夫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一〕。人之情皆见乎辞〔二〕,故诸言不当赦者,非修身慎〔三〕行,则必忧哀谨慎而嫉毒奸恶者也。诸利数赦者,非不达赦〔四〕务,则必〔五〕内怀隐忧〔六〕有愿为者也。人君之发令也,必谘于群臣,群臣之奸邪者,固必伏罪〔七〕,虽正直吏,犹有公过,自非鬻拳〔八〕。李离〔九〕,孰肯刑身以正国〔一0〕?然则是皆接私计以论公政也〔一一〕。与狐议裘,无时焉可〔一二〕!
〔一〕易系辞上传。
〔二〕系辞下传云:“圣人之情见乎辞。”
〔三〕“慎”旧作“修”。
〔四〕“赦”疑“政”。铎按:作“政”是也。下文“论公政”可证。
〔五〕“必”旧作“交”。
〔六〕诗柏舟云:“如有隐忧。”
〔七〕隐十一年左传云:“许既伏其罪矣。”
〔八〕庄十九年左传。
〔九〕史记循吏传。
〔一0〕循吏传论云:“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一一〕御览六百九十四“接”作“挟”,下有“夫”字。按“接”读为“挟”,仪礼乡射礼:“兼挟乘矢”,郑注:'古文“挟”皆作“接”。’大射仪注同。汉书贾谊传云:“陛下接王淮南诸子”,孟康曰:'接,音“挟”,挟持欲王淮南诸子也。’
〔一二〕“与狐”旧作“兴瓜”,据御览改。按“与狐议裘”,盖相传有是言。抱朴子博喻篇云:“与妒胜己者而谋举疾恶之贤,是与狐议治裘也。”天中记引符子云:'鲁侯欲以孔子为司徒,将召三桓而议之,左邱明曰:“周人有爱裘而好珍羞,欲为千金之裘而与狐谋其皮,欲具少牢之珍而与羊谋其羞,言未卒,狐相率逃于重邱之下,羊相呼藏于深林之中,故周人之谋失之矣。今君欲以孔子为司徒,召三桓谋之,非亦与狐谋裘,羊谋羞哉?”’铎按:“无时焉可“言”何时而可”,盖方俗语如此。
传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一〕。”夫有罪而备辜〔二〕,冤结而信理〔三〕,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故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四〕。”若枉善人以惠奸恶,此谓“敛怨以为德”〔五〕。先帝制法,论衷刺刀者〔六〕。何则?以其怀奸恶之心,有杀害之意也。圣主有子爱之情〔七〕,而是有杀害之意,故诛之,况成罪乎?
〔一〕宣十六年左传。
〔二〕汉书王莽传云:“所征殄灭,尽备厥辜。”按“备”俱“犕”之误。后汉书皇甫嵩传:'董卓曰:“义真犕未乎?。”’章怀注:'犕,古'“服”字。’铎按:古读“服”为“备”,故“服辜”为“备辜”。定四年左传:“备物典策”,王引之曰:'“备物”即“服物”也。“服”与“备”古字通,赵策:“骑射之服”,史记赵世家作“骑射之备”,汉书王莽传:“尽备厥辜”,即“尽服厥辜”,皆其证。’说见经义述闻十九。汪谓“备”俱“犕”之误,犹未达一闲耳。
〔三〕信,读为“申”。后汉书冯异传云:“申理枉结。”铎按:“信”读“申”,已见上文。
〔四〕诗民劳。
〔五〕诗荡。
〔六〕“衷”与“衷甲”之“衷”同。或当作“囗”。汉书金日磾传云:“何罗白刃从东箱上。”。囗同字。”刺刀“疑”刺刃”,礼记少仪云:“凡有刺刃者,以授人,则辟刃。”铎按:作“囗”是,“囗”即“袖”字。
〔七〕汉书匡衡传云:“陛下圣德天覆,子爱海内。”铎按:“子爱”即“慈爱”,礼记文王世子:“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缁衣:“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王引之并谓子爱,慈爱也。说详经义述闻卷四。卷十五。
尚书康诰:'王曰:“于戏〔一〕!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匪省〔二〕,乃惟终自作不典,戒〔二〕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言恶〔四〕人有罪虽小,然非以过差为之也〔五〕,乃欲终身行之,故虽小,不可不杀也。何则?是本顽凶思恶而为之者也。”乃有大罪匪〔六〕终,乃惟省哉〔七〕,适尔,既道极厥罪〔八〕,时亦〔九〕不可杀。”言杀人虽有大罪,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是不杀也〔一0〕。若此者,虽曰赦之可也〔一一〕。金作赎形,赦作宥罪〔一二〕,皆谓良人吉士〔一三〕,时有过误,不幸陷离者尔。〔一四〕
〔一〕铎按:“于戏”今书作“乌呼”。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云:'潜夫论作“于戏”,此今文尚书也。凡古文尚书作“乌呼”,凡今文尚书作“于戏”,见匡谬正俗。今本匡谬正俗古。今字互讹,证以汉石经残碑“于戏”字可定。’
〔二〕“匪省”今书作“非眚”。铎按:“省”即“眚”之借。
〔三〕“戒”今作“式”。铎按:“戒”当作“式”。王鸣盛尚书后案云:'释言云:“式,用也。”“式尔”者,故用如此。”江声尚书集注音疏说同。
〔四〕“恶”旧作“恐”。铎按:段氏亦云:'“恐”当是“恶”字。’
〔五〕汉书王嘉传云:“人情不能不有过差。”
〔六〕“匪”今作“非”。
〔七〕“省哉”今作“眚灾”。铎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尧典:“怙终贼刑,眚灾肆赦”,郑注云:“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过失虽有害,则赦之。”是康诰此节正本尧典之文。郑君尧典注正与潜夫论相同,皆今文家说也。’
〔八〕“罪”今作“辜”。铎按:尔雅释诂:“辜,罪也。”
〔九〕“亦”今作“乃”。铎按:陈氏云:“盖今文尚书之异文也。”
〔一0〕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注:“过,无本意也。”司刺:“再宥曰过失”,郑司农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后汉书郭躬传云:“法令有故。误。误者其文则轻。”
〔一一〕铎按:“曰”疑“日”。上文“虽岁赦之”,御览六百五十二引崔实政论“日赦之”,皆其例。
〔一二〕书尧典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铎按:形。刑通。
〔一三〕诗黄鸟云:“歼我良人。”卷阿云:“蔼蔼王多吉士。”
〔一四〕襄廿一年左传:'人谓向叔曰:“子离于罪,其为不知乎!”’
先王议谳狱以制〔一〕,原情论意〔二〕,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纵恶逆以伤人也。是故周官差八议之辟〔三〕,此先王所以整万民而致时雍也〔四〕。易故观民设教〔五〕,变通移时之议〔六〕。今日捄世,莫乎此意〔七〕。
〔一〕“议谳”衍一字。昭六年左传:'叔向云:“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景帝纪中元五年诏曰:“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张汤传云:“平亭疑法,奏谳疑。”说文云:“囗者,议罪也。”“谳”与“囗”同。铎按:易中孚象辞:“君子以议狱缓死。”此作”“议谳狱”者,盖一本作“议”,一本作“谳”,而写者误合之也。
〔二〕汉书王嘉传云:“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五行志引京房易传曰:“诛不原情,兹谓不仁。”后汉书霍谞传云:“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铎按:论衡答佞篇云:“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师古注:“原,谓寻其本也。”
〔三〕小司寇。铎按:广雅释诂:“差,次也。”
〔四〕庄廿三年左传:'曹刿曰:“夫礼所以整民也。”’书尧典云:“黎民于变时雍。”
〔五〕观象辞。
〔六〕系辞下传云:“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铎按:“移时”兼用易随彖辞“随时”之义,移。随声近义通。之,是也。诗小雅斯干:“唯酒食是议。”句法与此同。
〔七〕何本“乎”作“先”。按当作“莫急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