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夏文书机构与文书官吏论
西夏自宋雍熙二年(公元985年)李继迁袭破银州后,继迁自称定难军留后,以张浦、刘仁谦为都押牙,预署诸州刺史等官,这虽然大部分是预署的,但却也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西夏官制的雏形。到宋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继迁正式建都西平府(灵州),才初具政权的规模。到了李德明时期,德明在外交上先后取得了宋、辽的正式承认后,又不露声色地进行称帝建国的一切准备,对继迁所预署的官制进行了一些改革。从宋朝一些汉文文献记载来看,有左都押牙张浦,兵马使白文寿、贺永珍、贺守文,教练使郝贵,左督押衙贺永正,牙将王旻,牙将刘仁等。这时期虽然对官制进行了改革,但并无史料记载文书机构与文书官吏,虽如此,可德明使党项李氏地方割据政权进一步巩固,从而奠定了西夏正式建国的基础。到元昊时即夏显道元年(公元1032年)五月,元昊改兴州为兴庆府,定为首都,并参照唐、宋制度,在朝中定立一套完整的官制。夏天盛礼法延祚二年(公元1039年),元昊以中书不能总理庶务,又仿宋朝置尚书令,以总理庶务,于是官制齐备。从此,西夏政权机构中有了主管文书工作的机构和官员。元昊之后的各朝皇帝,都十分重视文书工作,对文书机构的完善和文书官吏的选拔培养和派遣等都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使西夏文书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西夏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西夏文书机构
党项族建立的夏州地方割据政权,到元昊时已比较顺利地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夏州党项政权的继承者李元昊雄才大略,高瞻远瞩,从一开始就模仿宋朝体制,建立起一套维系政权运行的中央官吏制度。元昊在继位的前一年(公元1032年),就在继迁、德明所设官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国家规模的中央官制。据史籍记载:“其官分文武班:曰中书,曰枢密,曰三司,曰御史台……曰蕃学,曰汉学”,而且“设官之制,多与宋同”。因此,清代吴广成《西夏书事》对西夏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能,结合宋朝官制的职能进行了一些诠释,认为中书“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属有侍郎、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舍人、司谏等官”。枢密“掌军国兵防边备,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属有枢密、同知、副使、佥书、承制等官”,中书与枢密为西夏中央最高的行政与军事机构,这两个机构当然的就会成为西夏国中央最高的军政文书主管机构。建国后不久,元昊为适应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行,又于夏天授礼法延祚二年(公元1039年)修订官制,仿宋制增设尚书令,“考百官庶府之事而会决之。又改宋二十四司为十六司,分理六曹,于是官制渐备”。“尚书令的设置改变了西夏早期官制中百官无首的状态,正式确立了丞相的职能地位”。由此说明,尚书令暂时成为西夏最高行政长官,主管文书工作。
谅祚时期,基本沿袭元昊之时官制,到了夏都六年(公元1062年)五月,谅祚对官制进行了一些微调,增设“各部尚书、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书学士等官”。从谅祚所增设的“尚书、学士”等官职来看,主要是文职官员,元昊时期的史料中并未出现过。可见,尚书、学士等都是仿照中原王朝体制所设,比元昊时更加完备。
到了西夏中后期的仁孝时期,首先,在夏天盛十四年(公元1162年)“移中书、枢密院于内门外。便顾问也”。于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更加通畅,文书工作的渠道拓宽了,因此史书说,“仁孝励精图治,恐见闻未及,将中书、枢密移置内门外,以便顾问,则上无勿知之隐,下无不达之情,夏政之善可知矣!”其次,仁孝根据西夏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需要和国情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央国家机构等级司序、官员委派与管理机制等,将中央国家政府机构分为上、次、中、下、末、司等外六个等级,由此,西夏官制建设就更完整、更系统,中央文书机构则越加健全。
上等“中书、枢密”仍然总领西夏最高行政与军事工作。从一般规律来考虑,一个国家的最高机构不可能直接涉入到具体工作中去。虽然中书是“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但它毕竟是西夏最高决策和宏观管理机构,因此,其下肯定设有若干机构负责具体的各项工作,那么文书工作到底由哪个机构负责呢?
我们以为,中书省下所设具体主管文书工作的机构是蕃汉大学院和秘书监。
(一)蕃汉大学院
西夏建国前后都设有蕃汉二字院(蕃汉大学院)的机构。《西夏书事》记载:西夏文字演绎成书后,元昊把它定为国字。夏大庆元年(公元1037年)立蕃、汉字院,“元昊既制蕃书,遵为国字,凡国中艺文诰牒,尽易蕃书。于是,立蕃字、汉字二院。汉习正、草;蕃兼篆、隶。其秩与唐、宋翰林等。汉字掌中国往来表奏,中书汉字,旁以蕃书并列;蕃字掌西蕃、回鹘、张掖、交河一切文字,并用新制国字,仍以各国蕃字副之。以国字在诸字之右,故蕃字院特重”。从“汉字掌中国往来表奏”,“蕃字掌西蕃、回鹘、张掖、交河一切文字”来看是中国古代非常典型而传统的文书工作职责,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蕃、汉二字院(即蕃汉大学院)是中书省下所设的西夏中央机构中具体管理蕃、汉文书撰拟任务及其指导并规范各司署衙门文书工作的机构。
关于吴广成在《西夏书事》中所录的“蕃汉二字院”这样的官署名称,在其他史书中并未涉及,西夏学专家聂鸿音先生经过考证认为,它的正确名称应该是“蕃、汉二学院”。他指出,关于“蕃、汉二字院”职官之名称只在汉文史籍《西夏书事》中提及,而在西夏本国资料中只有‘番大学院’和‘汉大学院’,例如《天盛律令》卷首的《进律表》后面有以下题款:
枢密承旨御史正秘书监汉大学院博士内宫走马杨某中书承合门告知匦匣司正汉大学院博士内宫走马白坚奏副中兴府正汉大学院博士杨时中番大学院博士磨堪司承旨学士苏悟力照唐宋职官旧例可以断定,参与修订国家法典的‘大学院博士’不会类似于闲置的‘翰林待诏’,而应相当于执掌皇帝机密诏令的‘翰林学士’。这样说来,吴广成所谓的‘蕃汉二字院’的实际地位便应与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设立的‘翰林学士院’相同。西夏人仿唐宋官制,又考虑到本国的特点,把‘翰林学士院’析而为二,分别简称为‘番学院’和‘汉学院’,这并非不可理喻,由此我们想到,仅见于《西夏书事》的‘蕃汉二字院’应是屡见于西夏文文献的‘番汉二学院’“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西夏在建国前后都设有”番汉学院“而并非”番汉字院“至于”字“字,”只不过把原来的‘学’讹为‘字’,这大约是因为‘学’字的草书和‘字’形体相似的缘故。
西夏善于模仿中原体制是其一大优长,对中原汉族的翰林学士院也进行了模仿和借鉴,只是并未完全照搬,而是将其析而为二,称为“番汉二学院”,其职掌与中原翰林学士院似乎并无二致。西夏在天盛十三年(公元1161年)的确设置过翰林学士院,但其职掌仿佛并不是撰写文书,而是撰修史实的机构,“立翰林学士院,以焦景颜、王佥为学士,俾修实录”。
“番大学院”和“汉大学院”虽然在西夏官制体系中位于司等中以外,但却像宋朝一样被写入法律之中,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正式机构,即西夏中央具体负责文书及文书工作的部门。二者在西夏官署中的级别并不是很高,但其地位却恰恰相反,所撰拟文书“当于次等司平级传导”,同时规定“写敕、合为文字者学士,当于中等司平级”,可见,西夏对文书机构设置的重视。
(二)秘书监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司等中以外,还设有一个机构是“秘书监”,秘书监这一机构与文书工作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秘书监”的设置,在西夏前期汉文史籍中并未见到记载,西夏后期的汉文史籍和西夏文法典《天盛律令》中都列有这一机构,这就说明“秘书监”是西夏中后期所设置。西夏所设秘书监的职责是什么呢?我们作一简单的考察。
秘书监,官名,东汉桓帝时始置,专掌图籍档案。魏、晋后亦为其官署名。南朝梁以后,为秘书省之长官,有秘书少监及秘书丞助掌其事。唐、宋沿置。元代秘书监长官为卿及大监、小监,事务官为监丞。明不设。《宋书·百官志下》载:“秘书监,一人。秘书丞,一人。秘书郎,四人。汉桓帝延熹二年,置秘书监……应勋《汉官》曰:‘秘书监一人,六百石。’后省。”瞿蜕园《历代职官简释》载:“古代图书集中帝室,西汉则藏于天禄阁,东汉则东观,故谓之秘书。亦以东汉崇尚谶纬,故取秘密之意……唐、宋以后,虽掌艺文图籍之官迭有增设,而秘书监之名不废。直至明初始罢不设,其职全并入翰林院……清代以文渊阁官当古之秘书监,则略有相近者。”可见,秘书监是古代掌管图书、文书、档案的机构和官职。
西夏“秘书监”的设置完全可以看做是模仿东汉桓帝始置秘书监,其职责不仅是西夏重要的出版机构,同时也掌管西夏的图籍档案。西夏汉文史籍对秘书监官员的任职及选拔条件有所记载,如,《西夏纪》卷二十二记载,西夏元德元年(公元1120年),宗室子弟仁忠、仁礼曾因才华出众而被乾顺任命为秘书监,“及长,俱通蕃、汉字,有才思,善歌咏,始任秘书监”;西夏光定八年(公元1218年),遵琐“以秘书监苏寅孙为枢密都承旨。寅孙风姿奇爽,少力学,善属文,以世荫授秘书监,刚正不挠,遇事敢言无所忌。见遵琐与金构兵,数劝修好,共拒蒙古,至以涕泣争。遵琐知其忠,擢之”等可知,秘书监官员多为通蕃、汉文,有才思,善属文且刚正不阿,遇事敢言无所忌的有名望者担任,这正是选拔文书官员最重要的条件。同时,从《天盛律令》卷首的《颁律表》的题款“枢密承旨御史正秘书监汉大学院博士内宫走马杨某……”来看,秘书监也参与各种重要文书的撰写工作。因此,我们比较肯定地认为,秘书监也是西夏的文书机构。《天盛律令》把秘书监也归入“司等中以外”,在公文工作中同样“当于次等司平级传导”,可见其实际地位并不低。
至于蕃汉二学院与秘书监在文书工作中如何分工,由于史料的缺乏,目前不得而知。
二、西夏文书官吏
西夏文书官吏是从事文书各环节工作的人员,但与文书作者并不等同。在西夏,哪些官吏属于文书官员呢?我们简单地勾勒一下西夏从事文书工作官员的线索并作一扼要的阐释。
(一)西夏政权创立时期的文书官吏
李继迁时期,文书工作开始萌芽,并无明确规定承担文书工作的官员,所以这时的文书官员,应该认为是兼任的或相当于文书官员。
史籍记载李继迁时就已经“潜设中官”,而且“全异羌夷之体,曲延儒士,渐行中国之风”。这充分证实在李继迁时期就已经仿照中原官制建立夏州政权机构,并吸收包括汉人在内的亲信成为其左臂右膀,为其出谋献策,同时兼有与中原往还的使臣和文书传递者。因此,这一些官员可称为西夏早期的文书官吏。如李继迁弟李继冲、李继瑗,汉人谋士张浦、郑美、何宪等都曾充当了文书官吏的职责,即主谋议,掌文书,办事务等。如,张浦就是最典型的一个,他是李继迁时最有智慧的谋臣,就能力和智谋让宋朝宰相都叹服,“继迁器识凡下,自叛乱以来,引亲校张浦为谋主,军中动静一以咨之,遂能倔强穹庐,苟延岁月者,浦之力也。”
李继迁时期虽说“潜设中官”,“予署酋豪”,可毕竟是夏州政权创业时期,故而设置官职还是比较简单,并且多是以“予署”为主,擢用官员,只是凭借经验和感觉,因此,并不正规。
李德明即位后沿袭继迁之制,在文书官吏的任用上仍然是根据需要而临时擢用,所以,李德明时依然以他官兼任文书官吏。如,牙校刘仁勖、牙将王旻、左都押牙贺承珍等都曾担任过文书传递使者。“夏州自五代后,不列职方,其官属非世族相传,即幕府迁擢,尚无科目取士之法”,导致机构和官吏的设置随需而变。
尽管如此,李继迁和李德明根据需要和凭借经验临时擢用官吏,以他官兼任文书官员,这一举措,为李元昊的建国称帝后选拔文书官吏提供了借鉴。
(二)西夏建国初期的文书官吏
元昊继位后,于宋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首先改元“显道”,然后紧锣密鼓地进行建官立制,任命主管文书工作的官吏。
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公元1038年)冬十月,“元昊用其党杨守素之谋,筑坛受策,称始文英武兴法建礼仁孝皇帝,国号大夏,改元天授礼法延祚。”元昊称帝后,非常重视文书工作,于是,特意任命主参谋和“典文书”之官吏,元昊即称帝,“始大补伪官,以嵬名守全、张陟、杨廓、徐敏宗、张文显辈主谋议,以钟鼎臣典文书……野利仁荣主蕃学”。元昊所任命的这些官员,属于西夏中央政府机构的高级官吏,其民族构成成分已经完全体现了“蕃汉杂处”的原则,这些“主谋议”“典文书”的官吏就是西夏建国初期直接为皇帝处理事务和办理文书的左臂右膀,同时也是为其出谋献策的高级参谋,这也是西夏专职文书官吏之始。元昊为了使西夏文书工作后继有人,而且源源不断,他采取了以下渠道来培养选拔和充实官吏,特别是文书官吏。
渠道之一,任用近臣亲信兼职为西夏文书官吏。譬如,元昊的股肱之臣野利仁荣,在元昊建国之初发挥了重要的谋士作用,他对元昊特别建议:“一王之兴,必有一代之制。议者咸谓化民成俗,道在用夏变夷,说殆非也……惟顺其性而教之功利,因其俗而严其刑赏,则民乐战征,习尚劲,可以制中国、驭戎敌,岂斤斤言礼言义可敌乎?”这一建议对元昊的建国立制思想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元昊一面借鉴宋制,着手建立和健全国家应具备的各种礼仪和制度,一面按照党项民族的传统和习俗进行改革,使西夏建国初期的规模初见成效。野利仁荣去世后,元昊痛苦至极,他“三临其丧,恸曰:‘何夺我股肱之速也!’命厚葬之,赠富平侯”,可见,亲信近臣的忠心和谋臣作用。
渠道之二,建立蕃学培养人才。蕃学建立后,由野利仁荣主持,着手培养西夏统治阶级的后备力量,“于蕃、汉官僚子弟内选俊秀者入学教之,俟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所书端正,量授其官。并令诸州,各署蕃学,设教授训之。”这是史籍记载西夏最早采取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虽说不太成熟,但也选拔了不少人才,基本满足了西夏建国初期人才匮乏的现状,使其在西夏各级各类文书工作职位上为统治阶级效命。这种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已经具备了科举取士的性质。
渠道之三,用重金拉拢或购买宋朝宫中人员,成为文书官吏的补充,为西夏提供宋朝宫廷及各地的所有信息,“初,仁宗放宫人二百七十名,悉任所之。元昊阴以重币购得数人,纳诸左右。于是,朝廷刑赏宫闱阴事,纤悉具知。”“又比来放出宫女,任其所如,元昊重币市之,纳诸左右。不惟朝廷之事为其备详,至于宫禁之私亦所窥测。”因此西夏对宋朝的“道路之出入,山川之险夷,邦政之藏否,国用之虚实,莫不周知而熟察”。这些人员成为皇帝重要的耳目。
渠道之四,战争中擒获的汉人俘虏或中原王朝自愿降附西夏的汉官。这些汉人或有大将之才,谋士之识,智勇双全;或饱读诗书,智慧卓著,但在官道黑暗的中原宋朝却无用武之地,最后被逼叛宋投夏,元昊对这些归附之人“或授以将帅,或任之公卿,推诚不疑,倚为谋主”。如宋庆历元年(公元1041年)原宋塞门砦主高延德被俘后为西夏国所用,并代表西夏出使宋朝;“举子不第,贫贱无归,如此数人,自投于彼”的宋朝失意文人张元、吴昊,“负气倜傥,有纵横才……放意诗酒,出语惊人”,在宋朝却不被统治阶级赏识,遂更名换姓投奔西夏,元昊“闻言竦然,异而释之,日尊宠用事,后入寇方略多二人导之”,如与宋的三川口、好水川和定川砦之战皆大获全胜,其计谋多出自于张元、吴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元昊在任用官吏方面,不拘一格,体现了蕃汉联合统治的特点,使各种人才都能忠心耿耿地为元昊效力,出谋献策。
夏毅宗谅祚、夏惠宗秉常时期,在机构设置和文书人员的选拔任用上基本上维持了元昊时期的体制,故成就并不太明显。
总之,西夏建国初期,正如宋枢密副使富弼所言,“拓跋自得灵、夏以西,其间所生英豪,皆为其用”,这正说明西夏选拔人才不拘泥于固定模式,而是为其所能用者尽用之。由于缺乏元昊时期官制建设的相关史籍记载,故,我们现在无法得知这一时期从事文书工作的官员的名称、具体数量和各司职的定额。
(三)西夏中后期的文书官吏
1.文书官吏的名称
西夏建国初期,元昊任命了“典文书”之官吏,但具体名称叫什么,其下还有多少从事文书工作的官吏,我们并不知道。西夏中后期,不仅设置了“典文书”之官吏,而且有明确的名称,如,称“都案”“案头”“司吏”“主簿”等,各司职所派设的文书官吏数量也十分具体。对此,我们从黑水城文献和其他出土文献中可以得到佐证。
首先,可从法典中找到答案。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综合性法律典籍《天盛律令》中多处提到“都案”“案头”“司吏”“主簿”等职官及“造册”“纳簿”“用印”“校文书”“判写文书”等职责和与其职业相一致的法律规定“公文法”“文书罪”等这样的术语。譬如,西夏国纳军籍磨勘法,规定了文书磨勘的期限,若不按期磨勘,超过期限者要按贻误公文法判断,“若主簿、司吏纳簿磨勘未毕,弃职出走时,与主簿、司吏迟至逾月不归同罪。若主簿在而军案局分处等懈怠,不依日限磨勘毕,则军案头监罚马一,都案、案头、司吏依误公文法判断。”“假若主簿大人不造册,不用印,首领亦未主簿备印,及不驱遣,日期内籍册不至时,其军首领、主簿、司吏等一律一日至五日以内勿治罪,迟六日至盈月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迟逾月一律徒二年……”等。“案头、司吏校文书者当於外为手记。倘若其不合於于文书而住滞,则校文书者依法判断。”“诸司所判写文书者,承旨、习判、都案等当认真判写,於判写上落日期,大人、承旨、习判等认真当落,不许案头、司吏判写及都案失落日期。若违律时,一律徒六个月,受贿则与枉法贪赃罪从重判断。”同时,《天盛律令》中对以上官吏规定了选拔和派遣的条件。譬如,都案官,“中书、枢密、经略使、次中下末等司都案者,遣干练、晓文字、知律法、善解之人,其遣法依以下所定,奏而遣之。”再譬如,案头官,“中书、枢密诸司等应遣案头者,属司司吏中旧任职、晓文字、堪使人、晓事业、人有名者,依平级法量其业,奏报而遣为案头。”这种选拔都案和案头的条件是我国古代传统文书官吏的标准。当然,现代我国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拔秘书也基本上沿用以上的部分条件。这些法律条文充分证实了“都案”“案头”“司吏”“主簿”等为西夏中后期名副其实的文书官吏。
其次,从辞书中找到答案。由西夏学者骨勒茂才于西夏乾祐二十一年(公元1190年)编纂的西夏文—汉文对照辞典《番汉合时掌中珠》中的《人事下》有两处提到“都案、案头、司吏”这种职官。一处是在叙述西夏职官的后面,谈到西夏有“州主、通判、正听、承旨、都案、案头、司吏、都监”;另一处是在介绍一个审案过程的开头,被害者到“诸司告状”以后,“大人嗔怒,指挥扃分,接状只关,都案判凭,司吏行遣”。这一史籍说明都案遇到相关告状时,在审案时要根据事实如实撰写“判凭”文书,然后司吏具体负责实施这一判凭上的事情。因此,西夏的都案、案头、司吏等是西夏的文书官吏。
再次,还可以从文物考古中寻找答案。据陈炳应先生考证,认为“都案”就是西夏的文书官吏。他在《西夏文物研究》一书中介绍说,1977年,在甘肃省武威发现了两座西夏墓,墓中出土有很多文物,其中有“木缘塔”共4件,上有记述死者身份和死亡、埋葬日期的墨书题记4处。其中一号墓3处,其第3处题记的内容是:“故亡考任西路经略司兼安排官囗两处都案刘仲达灵匣,时大夏天庆八年岁次辛酉仲春二十三日百五侵晨葬讫,长男刘元秀请记”。这处题记写在另一座木缘塔内作为盖子的六角形木板上。2号墓题记一处:“故考妣西经略司都案刘德仁,寿六旬有八,于天庆五年岁次戊午四月十六日亡殁,至天庆七年岁次庚辰(按:辰”应为“申”之误)十五日兴工建缘塔,至中秋十三日入课讫。写在木缘塔内作为盖子的八角形木板上。这两处题记文书明确告诉我们,建造这两座墓的年代是在西夏天庆元年至八年间(公元1194—1201年),距西夏灭亡只有30年左右的时间,故应是西夏晚期墓。
陈炳应先生又介绍说,“两个男墓主人都在西夏政权里任职,刘德仁任过‘西经略司都案’。刘仲达任‘西路经略司兼安排官囗两处都案’。根据死亡的先后时间等情况看,刘德仁任都案在前,刘仲达任职在后。很可能这一家族世任都案职,这当与汉族有较高的文化有关。”
武威出土西夏墓的题记中提到了很多西夏官职名称,其中有“都案”一职。“都案”一职,中原王朝没有。只有西夏才有,这是西夏党项族在职官设置时的一个创造。最后陈炳应先生认为“都案‘与文书紧密相关,职在承旨之下,司吏都监之上,可能是宋朝的’主管机宜文字‘,负责收发文书、稽察缺失和监印等事。而从刘仲达兼任西路经略司和西凉府的都案,说明西夏’都案的设置较为广泛”。
由此可知,西夏的都案、案头、司吏、主簿等职官是西夏最普遍意义上的文书官吏。
2.各职司都案、案头、司吏及主簿的数量
根据《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门》的规定,西夏政府各机构中都案、案头数列表如下:
司吏的派遣在《天盛律令》中没有明确界定,因为这一职官职位很低,各司署衙门可以根据任务多少来选派。“前述诸司都案、案头数除已明定之外,司吏以及诸堡、城、军、寨、转运司、工院、经治司、行宫三司、县末等司都案、案头、司吏者,当以职阶计,限量遣之。”
主簿的派遣数和派遣法很简单,在《天盛律令》中规定也很具体,即“国中各种部类主簿派遣法:一百抄以内遣一人,一百抄以上一律当遣二人”,也即主簿数量最少者为1人,最多也只有2人。
从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西夏从中央到地方州县堡寨等,根据机构大小,任务多少普遍配备了数量不等的都案、案头、主簿和司吏。而且都案最多的是枢密院,派遣14人,案头最多的是殿前司,派遣60人。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职司的都案官已经配备了,但却在原来的基础上还要额外加上2人,这是为什么呢?如“卓罗、南院、西院、大都督府、官黑山、肃州、瓜州、黑水”等,经过细察《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门》中的规定,发现这些地区既为监军司所在地,同时又是转运司所在地,两个机构级别不同,文书工作的内容及程序也不尽完全相同,所以需额外增加都案官。
三、西夏都案、案头、司吏、主簿的培养选拔
首先,设立学校,大批量的培养各种官吏,包括文书官员。
从元昊开始设立“蕃学”以来,随后各朝都设立学校培养人才,如,夏大庆四年(公元1143年),仁孝“始建学校于国中,立小学于禁中,亲为训导”。夏人庆二年(公元1145年)“夏重大汉太学,亲释典,弟子员赐予有差。”夏人庆五年(公元1148年)“复建内学,选名儒主之”。
西夏学校的设立为西夏国培养了各种类别、不同职司所需的官员,提高了西夏与宋、辽、金抗衡的实力,因此,史籍记载:“昔董子言:‘养士莫大于太学。’太学者,人材之系,教化之原也。故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可得矣。仁孝生长西蕃,先立学校于教于国;复设小学以化于宫;又慕大汉休风,特起太学,亲临释奠,虽古贤主何以加!”
其次,文书官吏的选拔程序和条件。
西夏中后期文书官吏的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试。西夏从夏人庆四年(公元1147年)开始立唱名法,策试举人。文献记载,西夏考中进士的代不乏人。夏天庆十年(公元1203年),宗室子弟遵琐进士及第,唱名第一。夏乾定三年(公元1225年)在西夏灭亡前夕仍设科取士,有高智耀等人进士及第。科举取士为西夏选拔了一大批如翰林学士焦景颜、王佥、王师信、杨彦敬等智囊人才。此外,西夏还开设童子科,西夏著名学者斡道冲在5岁时就以精通《尚书》中童子举。仁宗时期科举取士制度化、法制化,使党项人、汉人或宗室贵族,都可以通过科举而进入仕途,成为西夏的有用人才,神宗遵顼即是由宗室“策士”而后步入最高统治地位的。
其他文书官员的选拔条件更是严格。如《天盛律令·续转赏门》规定,“中书、枢密都案及京师诸司都案等,三年完毕应不应续转,依时节奏报实行”,亦即诸司都案官,任职期满是否升迁或连任,要根据政绩决定其是否升迁。若考察其能升迁时,要坚持严格的程序。同时还规定,“中书、枢密、经略使、次中下末等司都案者,遣干练、晓文字、知律法、善解之人,其遣法依以下所定,奏而遣之”;案头官,“中书、枢密诸司等应遣案头者,属司司吏中旧任职、晓文字、堪使人、晓事业、人有名者,依平级法量其业,奏报而遣为案头”。史书中也有如此记载:“种谔言:捕获西界伪枢密院都案官麻女吃多革,熟知兴、灵等州道路、粮窖处所及十二监军司所管兵数,已补借职,军前驱使。”可知西夏枢密院都案对军事方面业务非常熟悉。
达到了文书官吏的选拔条件,要坚持严格的的选派程序。关于此,《天盛律令》卷10《司序行文门》有明确的规定:
都案官的选派程序:
中书、枢密等应遣都案者,当于本司正案头及经略、次等司正都案等中遣。
经略、次、中、下、末五等司应遣都案者,当量其业,依本司所属军马、公事、钱谷等事务多少,当派遣晓业者。
经略使处都案者,于中书、枢密正案头及次等司都案、经略本司正案头等中遣。
次等司都案者,于中书、枢密、经略使司正案头、中等司正都案、本司正案头等中遣。
中等司都案者,于次等司正案头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权都案等。彼权案头及司吏等于所遣都案处依律令三年毕续转时,称职而无住滞,则当遣往平级司中任正都案及下属司中案头等有缺额处。
下等司都案者,于中等司正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正都案及中等司权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
末等司都案者,于下等司、本司等正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
地边随正副将都案者,当于次等司都案及中书、枢密案头等中胜任晓事中权遣。毕时当令依旧所属司内任职。
案头的派遣程序:
中书、枢密诸司等应遣案头者,属司司吏中旧任职、晓文字、堪使人、晓事业、人有名者,依平级法量其业,奏报而遣为案头。
由上可以看出,西夏派遣文书官吏,有一个一般的规律,即上一等的都案,可为下一等的承旨,上一等的案头可为下一等的都案,上一等的司016吏可为下一等的权案头,司吏根据绩效大小可平级调动。
主簿的选派,《天盛律令》卷6《纳军籍磨勘门》也有规定:
各部主簿者应将实在主簿、司吏依类分遣各地,各种类勿相杂混,不允使不称职者任主簿。若违律时,各种类混淆派遣主簿,及命不称职者任主簿时,则派遣者及贪安乐任主簿者一律徒一年。
主簿的派遣比都案、案头的派遣程序更为简单一些。
总之,西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署中都派设有一定数量的都案、案头、主簿和司吏,这些官吏才可称得上是西夏中后期严格意义上的文书工作者。他们在维持整个国家机器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文书工作也因此而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促使文书工作更加成熟。
西夏文书官吏是文书工作的基石,也是保证西夏文书工作各环节能够得以进行的必要前提,因此,西夏非常重视文书官吏的选拔及其制度建设。从西夏建国初期到后期的文书工作现象来看,文书官吏的选拔和派设呈现如下规律:
第一,从事文书工作的官吏由元昊时的官僚贵族阶层扩展到了平民阶层,丰富了文书队伍的构成。西夏中后期,通过科举取士,使不同民族、不同身份的有才之士进入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职司之中从事文书工作。
第二,文书机构和文书官吏配备齐全,分工细致。西夏中后期,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常规的文书机构和文书官吏。文书官吏因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的不同,其分工也不同,名称也各异,如都案、案头、主簿、司吏等。
第三,文书官吏出现了专业化趋势。西夏重视文书官吏的选拔,在科举取士的过程中,将相当一部分进士提拔到各级文书岗位,有的从事文书撰拟,“写敕、合为文字者学士,当于中等司平级”,有的成为皇帝的谏臣或其他职司最高首领的谏官或谋士,“皇帝之谏臣者,当于次等司平级”,使他们各司其职,各管其行,为西夏统治者效力。
(原载杜建录主编《西夏学》第一辑,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