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结合自身及所处行业实际情况,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进行自我评估,重点披露特有风险,其中对持续经营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鼓励申请挂牌公司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识别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形成符合自身及所处行业特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申请挂牌公司可披露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如披露,应遵循诚信原则,并说明合理依据。
对可能导致经营目标和计划不能实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申请挂牌公司应做出有针对性和实质性的“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审慎判断和决策。
5.有关声明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的尾页签名,并由申请挂牌公司加盖公章。
主办券商应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6.附件
公开转让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公司章程;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6)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4.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3月1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为方便各申请人办理业务申请事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公司南门一层设立接收服务窗口,设专职人员负责材料接收工作。请各位申请人按照以下须知要求到接收服务大厅办理业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一、提出申请前,请及时了解、熟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的各项业务规则中关于业务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可登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进行查阅。
二、如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示内容有疑问,可向相关业务部门或接收服务窗口进行咨询。
三、接收服务大厅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外接收材料的窗口,统一负责材料接收、法定文件发送等工作。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仅接收现场报送材料,不接收以邮寄、传真等非现场方式提交的材料。
四、报送申请材料和领取公文时,请出具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如受他人委托报送申请材料和领取公文时,应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报送申请材料时,首先应对照各项业务申请材料目录核查材料的齐备性。
六、申请材料接收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服务窗口将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并于当日将所接收申请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七、根据要求应当提供申报材料原件而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在每次报送书面原件的同时,应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报送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和标准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交。
八、申请材料应统一编制目录,按目录标明页码,并以A4纸打印、硬壳文件夹装订。申请文件章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报送材料首页应列明公司经办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姓名(或名称)和联系电话。文件夹立面应注明公司名称和所办事项。
九、申请书应当以公司红头文件印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应附有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须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法律意见书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两名经办律师签字。
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二、接收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10-63889513。
接收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一层。
4.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申请挂牌公司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应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该协议。该协议不允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律部或律师提出修改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不会应申请挂牌公司的要求修改该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甲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甲方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条为规范乙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
(二)甲方有权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布,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三)甲方负责提供股票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安排乙方股票挂牌,组织乙方股票转让活动。
(四)甲方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安排乙方首次挂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
(五)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股票挂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股票挂牌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
(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股票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挂牌时和挂牌后作出的承诺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应保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该等承诺文件。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费。
(五)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七条挂牌费:
(一)挂牌费包括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由甲方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乙方应当在挂牌日前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并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的本年度挂牌年费。
(三)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四)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乙方股票终止挂牌后,已经交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与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及纠纷,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协议自终止挂牌之日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4.10申请挂牌公司如何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后,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公司”)签订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中国结算对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挂牌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股份登记申请;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4.申请挂牌公司已签字盖章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
5.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6.申请挂牌公司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股份预登记,向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
申请挂牌公司核对确认《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无误后,中国结算完成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
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份登记,参照初始登记业务流程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对初始登记相关细节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公众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前,公众公司可与中国结算公司联系,咨询初始登记事宜。
2.公众公司股份已经在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应委托其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众公司可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3.公众公司首次办理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登记业务时,应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四份。
4.公众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股份登记申请、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