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17条第1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职工近亲属及工会组织,但用人单位显然负有先申请的法定义务。正因为如此,本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可见,及时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申报工伤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应先于其他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履行。当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时,其他申请主体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也可以提出申请。故用人单位以拖延时间、隐瞒事实等方式故意不中请工伤认定,导致员工未能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法院查明符合工伤情形后,公司应当为其不作为在员工未能获得工伤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
第4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5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承包经营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1988年2月27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农业部1990年4月13日发布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现已失效),实行承包经营制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投标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俗称外包),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应当确定企业经营者,承包方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典型案例】
任某是某纺织厂的职工,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所在的车间被他人承包经营并与企业签订了承包协议。2009年6月,任某在生产流水线上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断上肢,并造成终身残废。过后任某的家属向某纺织厂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并要求支付任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某纺织厂认为任某所在车间已经被他人承包,应由承包人负责。因此拒绝了任某家属的要求。
任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定,任某属于工伤,其劳动关系所在的纺织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本案中,虽然任某在承包的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某纺织厂,该纺织厂并没有因为车间被他人承包而与该车间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某纺织厂应当承担任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某纺织厂不为任某申请工伤认定是错误的。任某的家属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任某事故发生起1年内,直接向某纺织厂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二,如果纺织厂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停工留薪;生活护理;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等。据此,本案中,某纺织厂应承担任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津贴等费用。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43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超过规定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受理吗?
【宣讲要点】
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发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时限要求较短,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有关证据的搜集与分析,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对个人的申请期限作较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保证职工的申请权利。当然,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不能因为职工个人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而自然被剥夺。职工在申请期限以后才提出申请的,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有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例还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典型案例】
北京市某公司职工戈某2012年1月27日骑摩托车上班途中摔伤。2014年1月21日,戈某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2月4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此案中,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2014年1月21日)距职工受伤时间(2012年1月27日)超过1年,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第(一)项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戈某所在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专家评析】
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期限,并不表明权限就得不到救济。法官建议,在此种情况下,不妨换个维权途径。
劳动者一方(包括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如果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两种途径在维权的程序、申请时限或诉讼时效、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项目、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重大过失时可否免责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事故发生之日而非治疗终结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本人因伤行动不便,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
第4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5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由于不属于职工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受理吗?
【宣讲要点】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将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规定了较长的申请期限,即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不被受理。但是,这一个法定期限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原因不是由于工伤职工自身造成的,那么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