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江苏省灌南县发生过一个类似案件:被告人酒后驾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将被害人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当即将被害人抱到附近个体卫生室请求救治。经听诊,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被告人将被害人速送该县人民医院急救。被告人带着被害人向县城继续行驶,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被害人拋弃在距公路线约200米处。被害人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因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左肱骨骨折疼痛性休克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实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其行为不符合《解释》第6条关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条件。本着疑情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先前虽能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但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又将被害人遗弃逃跑,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比可以发现,本案中法院对卢某、何某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是予以认定的;对卢某、何某认为被害人在送医途中死亡后将其(尸体)遗弃也是认可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卢某、何某遗弃被害人时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显然不能以《解释》第6条来追究卢某、何某的刑事责任。即使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时尚未死亡,卢某、何某只是误认为其已死亡,也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4日)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013年10月23日)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7月15日)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9日)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1年6月4日)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才构成此罪。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未遂问题(其实,过失类犯罪都不存在未遂问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据此,过失致人死亡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如,两人夜间打猎,分头行动,甲闻听某处动静,便放枪过去,结果将乙撂倒在地,甲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是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有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如,甲是标枪投掷冠军,某日与乙打赌,能将标枪投掷到若干米外的无人地带。后因投掷距离不够,致人群中某路人死亡,甲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致人死亡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首先,必须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必须有死亡的结果;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
4.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如何区分间接的故意杀人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
间接故意杀人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二者进行区分,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轻信可以避免,还是抱着放任不理的态度。如果是以经验、技术等来判断行为人是轻信可以避免的,以过失致人死亡论。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都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二者进行区分,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死亡结果。如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如果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则为意外事件。
6.对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除《刑法》第233条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外,其他犯罪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特殊规定。如,《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的,等等,都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应按照上述各条的专门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