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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侵害亲权、配偶权及相关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4)

就阻挠甚或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依据。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中,张某不履行协助探视的法律义务,为魏某探视张某某设置种种障碍,并挑拨母子关系,使魏某与张某某的亲子关系受到损害,给魏某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按照解释规定,魏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7、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导致婴儿被抱错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宣讲要点】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属于一种人格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由于医院等医疗结构的过错行为,导致孩子抱错,客观上会给两个家庭的亲子关系造成严重损害,亦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避免的精神痛苦,存在过错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男)与萧某(女)于2012年4月结婚。2012年10月,萧某怀孕。次年8月,萧某在当地某人民医院产下一名男婴李某某。2013年9月,在为李某某验血时发现其血型为O型,与李某和萧某的血型均不符。李某和萧某因此产生怀疑,认为李某某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并委托有关机构做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李某与萧某和李某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可能性。李某和萧某找到李某某出生时的人民医院反映此事。经多方调查和鉴定证实:由于该医院工作人员的疏忽,将李某与萧某的亲生子与同日在该医院生产的另一对夫妇的孩子抱错,致使双方父母误将他人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抚养。情况查实后,双方的父母互将抱错的孩子交还给对方。2013年12月,李某和萧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某医院的工作失误,导致其孩子被抱错,致使两人因不能抚养自己的亲生子,使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需要得不到满足,亲子关系受到损害,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某人民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应当赔偿两人因误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养而支出的费用5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某人民医院在答辩中称:愿意赔偿文某和萧某因抱错孩子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同意承担。

【专家评析】

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和萧某因某人民医院的工作失误而遭受了巨大的心灵伤害,亲子关系受到损害。某人民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应当赔偿两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分别就公民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权利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身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益涵盖了生理和心理、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中,某人民医院因工作失误,导致李某与萧某的亲生子被抱错,误将他人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抚养,不仅使两人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错位,而且给两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精神上所遭受的打击和损害是严重的。某人民医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与萧某的合法的人格权益,还侵犯了民法和婚姻法所保护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使李某与萧某与其亲生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无法正常建立,享受不到正常人的天伦之乐,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某人民法院医院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付李某和萧某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8、丈夫因工致残影响性生活的,妻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宣讲要点】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夫妻间的性生活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也没有涉及这种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明确规定,但这并不能说明性生活权利在现实中就不存在。性行为是人自然的基本生理与心理需求,是人类两性相吸、繁衍生息的源动力,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性生活权利的行使不仅依赖于夫妻一方自身性机能的完好无损,还有赖于另一方性功能的健全,否则无法实现。即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性生活权利也是客观存在的,并对家庭和社会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应属公民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如果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性功能障碍,必然同时损害作为配偶另一方的性权利,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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