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金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企业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企业员工请假期届满办理续假或虽办理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无法预料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企业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给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依本规则请假,如发现有虚伪理由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9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
1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2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找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代后才能休假。
3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为奖金。若于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金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1事、病假累计逾21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 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主管人员需要于办公时间外指派其所属员工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加班员工应于加班的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且依照相关程序呈请批示,并凭之核发加班费。
第三条 加班费依其基本工资核算,每3小时为半天,不足3小时或超过3小时者按比例折算。
第四条 加班费于次月10日连同工资同时发放。
第五条 下班后半小时起,且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者始准视为加班。
第六条 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津贴者,不可申请加班费。
第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总经理核实修订。
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 员工出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迁调),悉依照本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员工出差均依各单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视实际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行之。
第三条 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所定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来不及办理时,亦须尽快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第四条 员工出差可以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其最高标准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外,其余如有超额报支,由员工自负。
第五条 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时支付。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呈报核销,如三日后仍未报支者,会计组应将该员工之预借旅费在薪金项下先予扣回,等报支时再行核付。
第六条 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的出差事务,按实支给交通费及用餐费。
第七条 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满一日的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按二分之一给付。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宿费。
第八条 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舟车等费用,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费用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第九条 凡因公拍发之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人员、车马等项必要支出另列特别费用内,应按实际凭证报支。
第十条 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预料的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启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者,可以追认。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实支付。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的事情,除将员工所领旅费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二条 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
◎ 国内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所属员工因公出差国内,均按本规定预支和结算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飞机、轮船,按下列规定发给交通费。
1乘坐轮船、火车及长途汽车须凭相应的票根报账。
2逢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时,应事先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成行。事后凭飞机票根报销。
3搭乘公司交通工具者,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的员工伙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主管级:每日120元
一般级:每日9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下列费用,如能提出书面理由并报请主管上司批准,可准予按实报销,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出租车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并据此报销。
2电报电话费凭电信局正式收据报销。
3邮费凭邮局证明报销。
4因公宴客费用,凭饭店正式发票报销。
5因公携带的文件资料行李运费,凭公交部门正式运费收据报销。
第五条 员工出差,由派遣出差部门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送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一份由出差人员保存。
第六条 员工出差返回三日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送请单位主管核批后,送秘书处审签,出纳人员方予以报销。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销旅费时扣还结清。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销车费外,可报销合理次数的餐饮费。
1下午1时以后出差者准予报销午餐。
2下午8时以后出差者准予报销晚餐。
3不得再报销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人员,可依照以上有关条文报销交通费、伙食费及行李托运费。但在公司用餐者不得报销餐饮费。
◎ 差旅费支付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除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外,还适用于:
1顾问(原则上适于公司高级主管的有关规定)。
2特约人员(依具体职位确定)。
3试用人员。
4退休人员(如为处理遗留业务而出差)。
5为公司业务而出差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车费
1认定路线的车费。
2特殊认可的汽车费。
第三条 差旅费支付手续
1部门负责人三日以上的出差,须经公司总裁批准。但依照公司指示,参加会议不在此限。
2一般员工出差,须经直属部门主管批准,并上报相关部门。
3工厂、分公司、驻外机构人员出差,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条 私人旅行手续
私人旅行须办理以下手续:
1事先填报申请,并经直属部门主管批准。
2旅行过程中,须与直属部门主管保持联系。
第五条 飞机出差
利用飞机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书上明确说明。
第六条 卧铺出差
在下列情况下,可乘坐卧铺出差:
1同行者乘坐卧铺。
2出差途中患病。
3乘坐卧铺时,不支付住宿费。
第七条 快速列车出差
原则上长距离出差可乘坐快速列车出差。
第八条 长期滞留
对长期滞留出差的处理是,在同一地区连续滞留十日以上时,对超过日数,减付10%的出差补贴和住宿费合计额。
第九条 特例出差
特例出差是指按照出差地单位的习惯,由对方提供住宿条件或提供住宿费。
第十条 差旅费超支
差旅费超支是指:
1超出差旅费基准的规定。
2实际费用超支。
第十一条 金额支付
出差出发时间为上午,出差归来时间为下午时,支付当日全额差旅费。计算基准为交通工具的票根。
第十二条 预支手续
1从概算额中扣除预付额,预付额不得超出对客户收款额。
2超出预付额部分,凭有关凭证报账结算。
3特殊情况下,须经财务主管批准,凭出差单据领取和结算。
第十三条 出差报告
出差报告原则上应包括:
1出差地、日程和出差单位。
2出差处理事项。
3出差条件及意见。
第十四条 休息日补贴
休息日在外地出差时,公司发给两天的休息日出差补贴。
第十五条 交通费
交通费按审定路线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近距离外出申请
近距离外出原则上应申报近距离外出申请,但也可以事后补报。
第十七条 经常出差者
经常出差者包括以下人员:
1推销员。
2宣传人员。
3其他特殊人员。
第十八条 不支付出差补助
当出差者在同一城市出差,或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支付差旅费时,不向其支付补助。
第十九条 赴任补助申请
申请赴任补助时,必须通过直属部门主管向总务部门申请。如家属同行时,亦可通过同样手续申请家属补贴和家庭财产转移补贴。后者按实际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 近距离出差
近距离出差的支付办法是区分经常出差者和非经常出差者,然后按实际出差时间长短(分为4~6小时、6~8小时和8小时以上)分别支付不同数额的出差费。
◎ 国外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
第一条 国外工作是指本公司在职职员被派遣到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系的海外企业,在那里工作三个月以上,并享受海外企业生活福利的对外劳务出口。
第二条 国外工作期间自出发日算起,到回国日截止。
第三条 对国外工作人员出国准备金的支付,原则上依照本公司的国外差旅费规定支付。归国准备金按国外公司的差旅费规定支付。
第四条 国外工作人员及其妻子的出国差旅费原则上由国外公司支付,其随用物品的运输费亦由国外公司负担。
第五条 因迎送国外工作人员的有关费用,依照国外出差规定的有关条文办理。
第六条 经国外公司允许,且本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时,国外工作人员可让家属随行。
第七条 本公司不向国外工作人员支付报酬,全部由国外公司支付。奖金等也相同。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家属生活费由国外公司支付,支付标准为:
1妻子。相当于出差职员在国外公司报酬的30%。
2子女。一个子女时,相当于出差职员在国外公司报酬的10%。
3两个子女以上时,相当于出差职员在国外公司报酬的20%。
第九条 留守补助是指为维持国外工作者家属在国内的生活,向其支付的生活补助。
1对其妻子及子女分别支付相当于本人报酬的50%和25%。如子女为二人以上时,则支付50%。
2对除其妻子和子女以外的抚养人口,支付其本人报酬的50%。
3对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当于其本人报酬的25%,作为留守补助。
第十条 国外工作人员因故暂时回国,必须得到国外公司的同意,并事先向本公司报告。回国的差旅费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外工作人员归国后的报酬须参考其在国外公司的业绩,参照同职位的报酬确定。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为国外工作者及其随行者投保海外旅行伤害保险。
1公司部门主管×××美元。
2一般职员×××美元。
3妻子为本人的1/2。
4子女为本人的1/4。
第十三条 国外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外公司有关规定,且给本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时,应强制其回国,或在当地解聘。
第十四条 国外工作人员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辞去国外公司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由公司部门主管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依据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驻外员工及国外子公司员工的工资。
第三条 工资的定义
本制度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
第四条 支付原则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未执行公司指派任务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
本公司工资分为基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其中基准工资又由基准内工资和基准外工资构成。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特殊作业津贴、责任津贴、房屋津贴和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而基准外工资包括时间外勤务津贴、深夜勤务津贴、不定时勤务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假日勤务津贴、补休津贴和调职津贴。
第六条 支付方法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列的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扣除额
下列各项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