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独立性
主要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根据他人的意见采取行动。
第二十一条 坚韧性
在压力或反对下坚定地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导能力
能用适当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单个人(包括下属、同僚和上级)或一些人去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主动性
积极努力去影响一些重大活动,计划性强,期望值高。
第二十四条 积极性
在工作中所从事的具体活动和承担的责任与个人所期望从事的活动和承担的责任相符的程度。
第二十五条 口头表达能力
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能清楚地向一个人或一些人陈述意见或说明任务(包括用手势或口头表达)。
◎ 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第一条 员额申请
各部门如需增添人员,应将所需员额、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具增用人员通知单,呈准后交人事单位迅速办理,并设法于半个月内完成。
第二条 征召
无论征召或介绍,必须先经人事单位面谈口试合格后,再移申请单位考试或试用。需考试者,应通知人事单位会同办理。
第三条 通知
新进人员经人事单位口试或会同考试后应将合格者呈请雇用,经批准后方可通知到职(限月薪人员及技术性员工)。
第四条 报到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先缴验学历证件及离职证明,并缴交户籍誊本、1寸半身照片三张,再填具人事调查基本资料卡一式二份、保证书一份、指模笔迹一份。
第五条 考核
新进人员不论其为考取、介绍以及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先经试用,并由主管(用人单位)考核一周,合格则继续试用,不合格者即予辞退。
第六条 试用及转正
1试用开始,职员先由所属单位主管引谒上级主管及介绍本单位同仁与有关单位员工,但仅介绍本单位同仁。
2试用期月薪者定为40天,日薪者定为40天,升正时间定为每月一日。凡试用(月薪)期满成绩合格者即于次月一日统一办理转正;成绩较差者,可视情形延长试用,最多以四个月为限。日薪者最多以40天为限,不理想者,即予淘汰。
3试用人员转正,必先经背景安全调查无问题方可,因调查延迁,凡已转正者如背景安全有问题者,即通知离职,不予录用。
第七条 核薪
1核薪程序参照薪金表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2员工经试用后于每月10日及25日统一办理核薪手续,其于核薪前离职者按其职等的最低试用薪计给。
3采用薪金保密制,薪金核定经人事单位登记后直接送财务部主管。
第八条 员工转正后应即与公司签订合约,凡未签约者,其薪金仍按试用期计算,并须遵守下列原则:
1员工转正于合约签订日期生效。
2员工转正合约签订后,服务未满一年,而故意旷职(工)离去,视为自请辞职,并以违背聘雇合约第一条论。
第九条 临时雇用人员另订办法。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后无论转正员工的合约已签或未签,双方均应以此为据。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呈请修正。
◎ 临时工录用、辞退规定
第一条 录用原则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可招用临时工。临时工必须经历清楚、身体健康,且年龄、身材、容貌符合要求。
第二条 录用范围
下岗、退休、离休等人员。
第三条 录用程序
1求职者须持求职证、身份证等到企业人事部面试,填写临时工登记表。
2需要录用时,通知其到指定医院体检。
3体检合格者,可到用工部门试工,为期1周。试工不合格者,将被退回人事部。试工前事先由人事部组织学习有关规定并进行培训。
4试工期合格者,签订合同,并由人事部核发“临时录用通知”,通知有关部门。
第四条 辞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违法乱纪。
2患各类传染疾病。
3不服从调配。
4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5私拿客户或单位物品。
6一个月内造成客户投诉两次以上。
7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8旷工。
◎ 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降级
由申请人填写人员流动申请单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呈报权限主管批示。
第二条 调职
由申请人填写人员流动申请单送调职部门会签,转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呈报权限主管核定批准。
第三条 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部门。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力资源部据以发布人员流动通知,副本抄送申请部门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异动或部门异动,副本应抄发给会计室,通知变更工资册。
第四条 经批准因异动事件而涉及调资的,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员流动申请单的批示,填制工资通知单,办理调资,呈报上级审核后转会计室办理。
第五条 资遣
1凡符合资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部经理与部门经理共同商议后填写人员流动申请单,签注原因后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资遣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室核发资遣费)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发给资遣费。
2资遣作业应另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停薪留职
1人员有停薪留职需要的,由申请人填写人员流动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经理调查符合停薪留职申请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停薪留职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2停薪留职期满时,当事人应到公司填写人员流动申请单申请复职或延长期限,凡未办理者视同离职。
3停薪留职人员一概不保留缺额。申请复职时,若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一概不准复职,视同离职。
4停薪留职作业另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离职
1凡符合离职规定的,由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填写人员流动申请单并签署意见后,呈报总经理批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工资。
2离职申请应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3经批准之离职,人力资源部应填写工资通知单,办理停薪并转会计室办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依据人员流动申请表逐日办理以下工作
1填写人员流动记录簿。
2登记个人资料卡(离职人员的资料归档另行保管)。
3修订人力资源部所掌握的人员状况表。
第九条 晋升较高职位应依据的因素
1具备胜任较高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与操行。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较大的潜力。
第十条 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十一条 晋升种类
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月和×月根据考核评分办法(另行规定)及组织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员工在年度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随时予以提升。
3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单位推荐晋升。
第十二条 晋升操作程序
1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有关政策,于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部以人事通报形式发布,晋升者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十三条 晋升核定权限
1副董事长、特别助理与总经理由董事长核定。
2各部门主管经理由总经理提议并呈董事长核定。
3各部门主管由部门经理提议并报总经理核定。
4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各部门主管提议,呈部门经理核定,报董事长复核。
第十四条 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十五条 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第十七条 正式任用的员工若感觉工作不合适,或因其他原因想辞职的,应提前十五天递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署意见后,呈总经理批准。之后再转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此填写工资通知单,通知会计室办理停薪手续。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规定离职日当天,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的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无误后,签章转给会计室核算当日工资。除特别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1登记人员流动记录簿。
2注销人力资源部掌握的人员状况表内的有关登记。
3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经理视情况应与离职人员约定面谈,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的档案中,作为人力资源流动率检查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一年内记过3次者。
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3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的设施、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公司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律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且情节严重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且经法院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必要者。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应于事前告知,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于10日前通告;
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于20日前通告;
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流动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晋升、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有关部门应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做适当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将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须照常上班可以加班日计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国庆节;
(4)妇女节(限女性);
(5)劳动节。
2每星期六、星期日。
3其他经企业决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
1事假
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9天为限。
2病假
因病需要治疗或休养者应出示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3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4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1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5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1)
6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参加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7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限,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金照常支付。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金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
1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2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