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和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借以提高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意见,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细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
第三条 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
1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2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未尽妥善之处。
3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的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步骤等项。
4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得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 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第五条 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可以内容不全为由,不予交付审议;具有真实姓名者,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退还原建议人。
第六条 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部门主管担任审议委员,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建议案件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
第七条 审委会的职责
1员工建议案件的审议事项。
2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
3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
4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验。
5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
第八条 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符合者,应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审委会把评核结果作为审议参考。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需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1对于公司组织调整提出精简意见,有实施效果者。
2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收益者。
3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并能施行者。
4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5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6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第十条 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等级奖金第一等200元第二等400元第三等600元第四等800元第五等1 000元第六等2 000元第七等3 000元第八等5 000元第九等7 000元第十等10 000元特等10 000元
第十一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
第十二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人事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三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
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由审委会决议后即按等级发给奖金;经经营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第十等或特等者,应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三条 为避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人事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建议的提案如是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给。
第十五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奖:
1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做的建议。
2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3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报表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产生建议的改进建议者。
4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求解决或改进时,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应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得依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论采纳与否均应由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于奖励的建议案,应在公司公布栏及在公司内部刊物中表扬。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
◎ 会议提案改善方案
第一条 为激励各单位主管踊跃提出有利于营运改进的意见,以提高经营效率,并使会议能疏通及统一与会人员的意志,避免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弊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提案建议书内容如下:
1有关管理改进事项。
2提案规章的修订。
3有关制造技术及品质的改良,操作方法或程序及机械配置的改进事项。
4有关设备的设计或修改事项。
5有关新产品的创意或包装的改良事项。
6有关成本的降低事项。
7有关物料的节省及废料的利用事项。
8有关公司生产安全或机械、工具的保养事项。
9部门间的协调事项。
10有关业务的调整方案。
11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改革的事项。
第三条 提案手续如下:
1应使用规定的提案建议书用纸。
2提案建议书记载下列事项:
(1)提案人。
(2)所属单位。
(3)案由。
(4)具体内容说明(必要时添附改善前后的数值比较、图表或说明资料)。
(5)研议事项(由总经理填写)。
第四条 为顺利处理提案,请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总经理室以便汇编处理。
第五条 本方案经呈准后通知实施,修改时亦同。
◎ 提案建议效益奖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职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公司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的开展,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积极发动、支持和鼓励职员开展这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由总工室和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条例实施奖励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采纳取得效果的合理化建议;二是取得成果的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应该在如下诸方面发挥效用:
1挖掘通信设备能力,改善通信网络,增强通信能力。
2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通信质量和经济效益。
3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4开拓新的通信业务,增加企业收入。
5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6改善劳动组织,减轻劳动强度,改进设备维护、业务操作方式方法,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7节约能源及其他费用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8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基建投资。
9解决公司在通信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
第六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对于需要申报奖励的项目,已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总工室按有关规定向上申报;未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公司各部门填写《邮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表》报总工室。
第七条 向上报奖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余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八条 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将从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中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未向上报奖或上报而未获奖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参照下列数额作一次性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经济效益 奖金数额
10万元以下1 000~5 000元
10~50万元5 000~20 000元
50~100万元20 000~30 000元
100~500万元30 000~50 000元
100~1 000万元50 000~100 000
超过1 000万元100 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其创造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奖金数额
特等50 000元以上
一等10 000元
二等6 000元
三等4 000元
四等2 000元
五等1 000元
六等500元
第十二条 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必须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评奖,评审人员及其他与项目无关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
第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及人员有争议的,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