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货披露
1.FRS102对存货的披露内容:存货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含所使用的成本计算公式;每类存货的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计价的存货的入账成本;确认为费用的金额;转回的金额;导致转回的情况及事项;保证安全的存货的入账价值。
2.CAS1要求披露的内容为:各类存货的期初与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3.对中马两国存货披露比较分析:期末对存货结存的正确披露是企业财务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企业存货有关信息的披露,使信息使用者更加了解企业存货的信息,以满足各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经过对比不难看出,我国存货披露与马来西亚存货披露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FRS102要求披露的“确认为费用的金额”,我国并没有作出要求。费用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其流出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投资者的回报,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遵循重要披露原则,笔者认为马来西亚存货披露的内容相对于我国存货披露的内容更全面和完整,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中马两国存货准则比较分析的结论
通过对中马两国存货准则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CAS1在所有重大方面与FRS102大同小异。按其存货准则所提供的存货信息,将有利于揭示存货对中马两国企业会计信息带来的可能影响,为两国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提供可用的会计信息。但由于两国的社会制度、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不同、使得CAS1与FRS102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与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的供给主体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统一制定,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是由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来制定的为民间组织,因而中马两国制定的会计准则目标不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显然会各有所侧重。二是我国与马来西亚两国的市场发育程度、会计监管体系、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存在差异而导致两国存货准则不可能没有差异。总之: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往来的发展,会计这一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已经成为我国与东盟各成员国货物贸易往来的重要桥梁,会计信息将成为评价各国企业之间的资本实力、投资风险、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因此,笔者认为通过比较分析中马两国存货准则:一是在存货确认上,力求实现与东盟会计区域的协调,不断缩小东盟各国会计差异,形成一套各方可接受的会计准则;二是在存货计量上,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会计处理求同存异的存在,确保相互适应,以满足各方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三是在存货准则披露的内容上,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遵循人类的认识规律,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使信息使用者更加了解企业存货的信息,促进东盟各国企业之间的投资决策,带动整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往来,降低贸易区各国企业的交易成本,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第二节中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比较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等业务不断增加,这使得我们必须对东盟各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有所了解,才能更好的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而马来西亚自1979年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后就开始根据本国情况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程度比较高。因此中国会计准则(CAS)和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FRS)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但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拟从相关准则的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三个方面来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推动会计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往来中充分发挥商业语言的作用,进而促进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发展。
一、相关准则的范围
我国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有专门的准则进行规范,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在这一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明确指出,该准则规范的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另外,CAS2还提到,本准则没有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马来西亚没有专门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相类似的内容是分散在《FRS1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下简称FRS127)、《FRS131——合营中的权益》(以下简称FRS131)、《FRS128——联营中的投资》(以下简称FRS128)、《FRS1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FRS139)等准则中。之所以存在这一差异,主要是因为我国在制定准则时就有意的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等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因为,我国的旧准则中就是以《投资》这一个准则来规范企业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所有的对外投资业务。在将短期投资等业务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进行规范的前提下,如果再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框架来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准则,就有可能会使得旧《投资》准则下的内容零乱的出现在若干个新准则中,从而完全打乱原有的投资准则体系。因此为了符合中国会计实务多年来的习惯,我国在制定准则时考虑了原有的投资准则体系,将相关内容整合形成了专门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从而使会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准则的内容。
对于持有待售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的投资等,马来西亚有专门的准则《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进行规范。而我国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提到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不过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说明,持有待售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与持有待售固定资产采用相同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我国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的投资等可采用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处理原则。我国之所以没有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制定专门的准则,主要是考虑到以我国目前的情况,合理确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一)中国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初始计量。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CAS2区别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两种情况进行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里的合并成本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的,具体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按以下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相应准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2)后续计量。对子公司的投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二)马来西亚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规定
马来西亚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并没有区别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进行具体的规定。其关于对子公司的投资的计量问题是由FRS127规定的。该准则相应条款为:在投资者单独财务报表中,如果投资没有被归类为持有待售,应按成本或根据FRS139进行披露。FRS131规定在合营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合营者按照成本或重估金额披露他们在合营中的权益。FRS128则规定,投资者对非持有待售联营企业按照其成本或根据财务报告准则第139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说,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没有归类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投资者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应按成本法或作为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即按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进行核算。这里强调的是单独财务报表。单独财务报表是相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而言的。投资者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则根据FRS127、FRS128和FRS131等的规定采用权益法等相关方法进行处理。
(三)两国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差异分析
通过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和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和马来西亚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计量规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我国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求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没有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行考虑。这主要是由于两国国情不同而造成的。我国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比较多,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由于合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一定是公允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其初始计量进行单独规定,即要求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而马来西亚国有企业相对较少,因此他和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尚未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相关规定,但以后他们可能会借鉴我国的规定对这一业务进行规范。
2.权益法的运用。我国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后续计量均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我国规定,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就不需要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而所谓的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因此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就不需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合并财务报表效果类似的损益等信息,就有必要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马来西亚强调的是在单独财务报表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核算,权益法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才使用。这主要是由于马来西亚要求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都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而包括主体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经提供了财务报告使用者所需要的集团损益等信息,并且更为完整,因此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再提供类似信息,也就没有必要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此外,马来西亚认为,单独财务报表应该重点关注投资资产的业绩,无论是成本法还是FRS139所要求的公允价值法都比权益法能够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因此,马来西亚要求在单独财务报表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核算。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权益法实质上是会计核算的权益法,而马来西亚的权益法是财务报告的权益法。这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仅要规范财务报告,还要规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而马来西亚的FRS主要规范的是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