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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华民国的建立(7)

3.《大清新刑律》、《法院编制法》及《刑事诉讼律(草案)》等依然是清王朝的统治工具。我想,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统治的工具,这是毫无疑问的,它积极保护的一定是本阶级的利益,因此,我认为这是不应探讨的,对这一阶级本质应无疑地予以揭露。但是对清末的修律改制又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1)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体现了清廷对立宪派的让步,因而多少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2)新律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资产阶级刑法和诉讼法体例和某些立法原则,对旧律予以一定程度的否定,这在客观上起着冲击封建主义法律观和法律制度的作用;(3)新律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毕竟同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4)一部分人还把修律改制同取消领事裁判权联系起来考虑,从这几点来看,应肯定其有积极的一面。

4.使我国的法文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5.清末修律改制活动,还为我们提供了某些历史鉴戒。较主要的有:

(1)围绕清末编修新刑律和新的诉讼律而展开的论争,使我们看到封建政治法律传统思想的顽固性及它的深刻社会影响。尽管此时清王朝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封建地主阶级已经腐朽,但封建传统法律观仍然极顽冥地抵制着新的思想、新的制度,从而使沈家本等人修新刑律、更改司法制度的活动碰到重重障碍。沈家本本人也终于不安于位,只好去职,而《新刑律》最后也被加上一个很大的封建主义尾巴——《暂行章程》而显得不伦不类。

(2)法制改革必须与其他社会改革相配合。清末的修刑律、更革法制等是资产阶级为适应振兴工商和实行立宪的需要而提出的,但是,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并未得到应有的发展,资产阶级的维新和立宪运动也未成功,中国社会依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帝国主义依然统治着中国,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即使修订了新的刑律,法律制度即使采取了新的形式,但就其社会内容来看,只能是新瓶旧酒,新的法制不可能建立。尤其是外国领事裁判权等问题,更不是靠制定一个法律就能解决的。某些立宪派人士及其同情者只热衷于修律,而对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统治和建立新法制的关系缺乏认识,因而他们希望通过修律改制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目的并未达到。

总而言之,清末修刑律的历史教训表明:法学的改革和建设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因此,要改革旧法制,建立和健全新法制,决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有多方面的工作相配合,它不仅要求有社会制度和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配合,而且还需要花很大力气同旧的传统观念作斗争。否则,一个新法虽制定和颁布,并不一定能真正施行。甚至有可能成为表面的官样文章,清末的修律正是如此。

第三节中华民国的建立

中华民国是辛亥革命的产物,但是,辛亥革命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的。

戊戌变法的失败,标志着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基本结束。清王朝封建顽固派的铁血政策使民族资产阶级迅速分化,除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保皇党外,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终于被“六君子”的鲜血惊醒,重新探索新的救国之路。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战争的爆发,震动了全国的人心。清王朝对内镇压,对外投降的反动政策,激怒了全国的人心,腐朽没落的末代封建王朝的反动本质暴露无遗,清王朝已病入膏肓,无可救药。顺乎历史潮流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派从改良派中分离出来。他们聚集在孙中山先生民族民主革命的旗帜下,决心用暴力推翻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国。从此揭开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发展的崭新一幕。许多资产阶级改良派转变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的一员。

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旧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阶级。它们在革命的过程中,有许多反封建的法律思想,如:(1)“天下至尊至贵者民也”。革命派指出“天下之至尊至贵不可侵犯者,固未有如民者也”,“以一国之民而治一国之事,则事无不治,以一国之民而享一国之权,则权无越限”。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帝王君主,只不过是盗窃人民权力的大盗而已,他们向人民大声疾呼:起来摆脱自己的奴隶命运,以威武不屈,贫贱不移的精神,反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压迫,争做独立的国民,建立自由平等的共和国,使中华民族“气凌欧美,雄长地球”,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宪法者,国民之公意”。资产阶级革命派所要的宪法是民主宪法,所谓“宪法者,国民之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定”,因此他们反对改良派的君立宪法,反对由清政府包办宪法,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3)“法律者,国民之公器”。废除清王朝封建专制法律,创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新法律,实行彻底的法治,这是革命派推翻清王朝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他们指出:“率一国人民无强无弱、无尊无卑、无智无愚、无贵无贱,均受制于法律下而尤稍偏陂”,“父不能私有其子,君不得私有其民,主不得私有其仆,夫不得私有其妻”,“尚有逞弄强权,犯个人之权利自由,则为大逆不道,为人群公敌,不能见容于法律。因此而个人之权利自由,保社会之安宁,固不公不平之一举动天”,实际上美化了西方资产阶级法治主义,但是,在废除封建法制,解除封建法制的束缚,具有的革命进步意义是不可低估的。(4)“礼者,非人固有之物”。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这些先进的法律思想,表明当时社会法律思想的主流,除此之外,新式的知识分子群,已逐步形成,他们主要来自留学生和新式学堂中的学生,是一批同封建士大夫不同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这批人多数具有爱国心和民主思想及近代的科学文化知识,他们成为旧民主主义革命的一种势力,在革命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当革命民主思潮逐步发展,革命浪潮走向高潮的时候,以康有为为首的保皇派仍坚持改良主义立场,鼓吹保皇立宪,反对革命,他们还对孙中山的革命活动进行破坏。为了捍卫自己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派同保皇派展开了论战,论战主要集中于三个问题:(1)要不要用暴力推翻清王朝;(2)实行共和立宪还是君主立宪;(3)要不要“平均地权”。这场论战最终以革命派的胜利而告终,这从政治上排除了改良派的干扰,进一步奠定了辛亥革命的思想基础。

在资产阶级改良派同革命民主派进行论战之时,清廷在国内演出“预备立宪”的骗局。资产阶级革命派看到清廷虚伪的实质,更加坚定了革命的主张,革命党人在1906年发动了萍浏醴起义,1907年又组织了安庆、潮州、惠州、钦州等地的武装斗争,1908年又领导了钦廉、河口等起义,1910年又在广州起义,尤其是1911年3月的广州起义,影响巨大,形成了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形势。与此遥相呼应的,还有各地人民群众反抗清政府的自发斗争亦风起云涌,1910年已增加到二百九十多起,风雨飘摇的清政府,惶惶不可终日。

同时中国人民收回权利的爱国运动,如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等。最为突出的是,1909—1911年的收回路权的运动。四川的保路运动,最终竟发展成为武装斗争,它不仅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而且进一步使人民觉醒,促进了革命时机的成熟。接连不断的武装起义的实践和群众运动的发展,从另一方面为辛亥革命做了准备。

腐朽没落的清王朝已失去民心,1911年夏秋之间,各地都在积极行动,准备发动新的起义。10月,武昌革命的枪声终于打响了,并迅速地得到全国各地的响应,清政府已无力扭转乾坤,革命的洪流势不可挡,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终于土崩瓦解了。

辛亥革命的成功,是中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首次尝试。湖北军政府成立后,根据革命派的主张,定国号为“中华民国”,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废除清朝皇帝年号,发表文告,号召各省起义反清,制定了《鄂州宪法》。武昌起义后,各地相继响应,11月革命党人在上海领导起义,12月2日江浙革命联军攻取南京。至此,革命的重心由湖北转移到长江下游,12月10日在南京召集各省的代表会,讨论中央临时政府建立事宜;12月25日,孙中山回国,各省代表选举他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南京临时政府正式组成,中华民国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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