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兵圣孙子有句名言:“合于利而动,不和于利而止”。其意是说,有利可取则采取行动,无利可取则要停止一切行动。这样,才能夺取最后的胜利。所以,“利”是一切谋略的宗旨,也是一切谋略的目标。邓小平的外交谋略,也是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的。他反复强调:“我们都关心自己的国家,是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处理问题的。”可以说,国家利益,是邓小平新时期外交谋略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他考察分析国际战略格局和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依据。他的许多重要谋略思想都是由此而形成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毛泽东关于维护国家利益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
——题记
马克思主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论的观点来研究人类利益问题,从而使得对利益问题的认识有了科学的基础。马克思明确指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利益对政治权力具有决定作用。”一般认为,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环境中求生存和谋发展的总和。国家利益在国与国的交往中强烈地表现出来。因此,国家利益,就成了外交谋略所追求的最高目标。1989年10月30日,邓小平同尼克松谈话时坦率地说:“我非常赞赏你的看法,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对方的利益,而不去计较历史的恩怨,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并且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互相尊重,平等相待。这样,什么问题都可以妥善解决。”“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邓小平认为,以自己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这是最现实的态度,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态度,而且也是最坦诚的态度。因为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就要尊重对方的国家利益;只承认自己的国家利益,不尊重对方的国家利益,最终会损害自己的国家利益。
一、我国的国家利益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国家利益的涵盖范围十分宽泛,既包括物质内容,又包括精神内容,涉及到经济、政治、军事、外交、文化、地理等诸多领域。因此,比较难以认清它的本质属性,并且难以从理论上比较确切地将其解释清楚。有人将它看做是“国家需求”;也有人将它看做是“国家的目标”或追求国家目标过程中的一种“价值与需求的确定关系”;还有人将它看做是“能够提高所希望的事务状态的价值的一些要素”。美国国际政治理论家、现实主义学派创始人摩根索提出,国家利益应当用权力来界定。他有一句名言:“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实际上,国家利益与国家、阶级、民族等社会集团的主体需求密切相关,包含有这些社会集团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社会集团,由于它们价值观念和需求对象不同,他们所认定的国家利益也不尽相同,他们对国家利益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和对国家利益概念的解释,也不可能一致。就是说,每个国家对自己的国家利益有自己的理解,每个阶级对自己所在国家的国家利益有自己的看法,每个民族对自己所在国家的国家利益也有着自己的认同方式。
邓小平在谈到有关国家主权、国家统一等国家利益问题时,常常与人民的需求、愿望、情感紧密联系在一起。邓小平在1982年9月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谈到香港问题时说:“如果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八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如果十五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邓小平在同一个印度代表团谈到中印边界问题时说:“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你们有人民感情的问题,我们也有人民感情的问题。只有采取‘一揽子解决’的办法,才有可能各自说服自己的人民。”他在谈到大陆与台湾统一问题时还指出:应采取“一国两制”的方法,“这样能向人民交代”。他在谈到维护国家利益的政策时说:“今天我要告诉大家,我们的政策不会变,谁也变不了。因为这些政策见效、对头,人民都拥护。既然是人民拥护,谁要变人民就会反对。”通过这些论述,可以看出,邓小平所说的国家利益,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分不开的,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实际上,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向我们指明了我国国家利益的本质属性,即人民性。
这种国家利益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说,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通过国家利益集中表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认识我国国家利益与无产阶级、各个民族以及各个社会团体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正是人民群众最为需要和最为关心的那些事情。邓小平多次谈到了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一些事精。他说:“人民生活确实好起来了,国家兴旺发达起来了,国际信誉高起来了,这是最大的事情。”邓小平所说的这些最大的事情,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兴衰”和“荣辱”,正是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人民生活确实好起来了”,是指国家的生存利益。我国积极发展生产力,振兴经济,使我国人民生活早日达到小康水平,就是这一国家利益的体现。“国家兴旺发达起来了”,是指国家的发展利益。我国制定实现“四化”大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部署,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统一,均围绕这一国家利益。“国际信誉高起来了”。是指国家在国际威望方面的利益。我国积极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并在国际交往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则带有维护这一国家利益的目的。另外,我国国家利益的价值取向将通过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反映出来。邓小平反复强调,以人民最普遍、最强烈的要求和愿望作为依据。因为,国家利益作为一种主观需求认定的东西,它在我国最准确和最可靠的表现形式,就是人民的要求和愿望。我们在确定哪些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应当坚决维护时,就应当像邓小平说的那样,多问几个“人民需要什么”、“人民答应不答应”、能不能向“人民交代”,即始终以人民的意愿而不是以个人或本集团的意愿,确定国家应当追求什么和维护什么。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利益才能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一致起来,我们国家利益的本质属性才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二、国家利益是考虑和处理国家关系的最高准则
邓小平在1989年10月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曾经谈到:“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不去计较历史的恩怨,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应当“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在这段论述中,邓小平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相比较,用“最高准则”四个字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家利益在考虑国家关系的战略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国家利益的地位,应突出理解“最高”两个字的含义。第一,国家利益集中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大的事情”,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危、兴衰和荣辱。毫无疑问,这些“最大的事情”,必然是考虑国家关系时的最高准则。第二,我国的国家利益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我国的人民包括无产阶级以及各个民族、各个社会集团的所有人。人民的共同利益自然代表阶级、民族和其他各社会集团的利益。因而,国家利益集中体现并且高于阶级、民族和其他各社会集团的利益。中国虽然有许多少数民族,但是“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这说明,国家利益代表了中国各民族的利益。第三,为了国家利益,我们可以“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保持友好往来,是正常的。但这种往来,不能高于国家利益,更不能牺牲国家利益。对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与我们不相同的国家交往,只要对国家利益有利,我们就应该坚持友好往来。第四,我国是一个大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我国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国家利益,不会像一些弱小国家那样,依靠某种联盟力量或依据大国关系调整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国家利益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最高准则,根据自己国家利益决定自己怎样做,而不是看着别人的“脸色行事”,按照别人的需求来决定自己怎样做。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那样:“作为一个大国有自己的尊严,有自己遵循的准则”。
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是邓小平外交谋略的本质要求。第一,国家利益是我们确定外交战略目标的准则。简单地说,我们战略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国家长远的利益。从大的方面说,我们总体战略目标是根据国家利益确定的,就是要繁荣国家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围绕这一总体战略目标,我国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则考虑如何通过自己的领域实现国家利益,或者,如何实现国家在自己这一领域中的利益,从而形成了一些较为具体的战略目标。第二,国家利益是我们确定敌友关系的准则。邓小平多次向外国来宾谈到,我国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我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世界任何国家友好往来,对于一些历史隔阂、意识形态争论和社会制度差异等问题,都可以采取互谅互让的方式解决,也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但有一点,邓小平是坚定不移的,那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损害中国的利益,“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邓小平考虑国家关系的这一态度表明,国家利益是我们确定敌友关系的准则。谁损害了我国的利益,谁就是我国的敌人;谁维护了我国的利益,就是我国的朋友。第三,国家利益是判断战略决策是与非、对与错的准则。无论在历史上或是在现在,国家利益在任何国家的大多数人的心目中,都是崇高的,甚至是神圣的。在国际交往中,在尊重世界共同利益前提下维护国家利益,是一种规范国际关系行为的普遍得到承认的道德准则。各个国家通常都以国家利益的得与失,来判定战略决策的是与非。我国当然也不例外。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他还说:“是非是涉及我国根本利益的是非,利害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能不能达到本世纪目标和下个世纪目标的重大利害。”国家利益的得与失,还是判定战略决策对与错的准则。这里所讲的对与错,不同于道德意义上的是与非,而是指在实现战略目标过程中战略决策正确与否,成功与否。邓小平一向强调,判定一项对内或对外战略决策是否正确,应当看其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他在谈到台湾统一问题时说: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享有特殊政策,但“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这一战略决策就是错误的,我们不能接受。邓小平在肯定我国香港政策正确性时还指出:“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
三、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就是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邓小平特别强调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与维护中华民族利益的这种同一性,或者说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时所体现的民族性。他经常提到“中华民族团结”或“中华民族子孙”。他所讲的“中华民族”不是单指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而是包括我国各民族在内的一个大民族。这个民族作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主体,具有与国家相同的含义。邓小平在谈到民族或民族利益时,通常与国家或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经常把“中华民族”和“国家”这两个概念交替使用,指称一个对象,说明一个问题。另外,邓小平把捍卫民族利益与爱国主义联系在一起,把以民族利益为重的举动,视为维护国家利益的爱国行为。他在谈到香港问题时曾这样说:“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实际上,邓小平向我们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民族的祖国,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就是维护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
邓小平的这一国家利益观,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现实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