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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热点案例(5)

2001年元月17日,河北的律师乔占祥坐火车去外地办案,以17元的价格买到了一张从石家庄到河北省磁县的火车票,这个价格比平时多了5块钱。元月22日,乔占祥从石家庄赶往邯郸时,票价同样高出平时的4元。乔占祥认为,春运涨价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回来之后他开始收集相关资料,于当年元月18日向铁道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铁道部撤销2001年春运票价上浮通知。铁道部接到乔占祥的申请后,做出维持票价上浮通知的复议决议。乔占祥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要求撤销铁道部2001年票价上浮的通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乔占祥的诉讼请求。乔占祥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春运期间铁道部做出价格上浮的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上浮方案,并得到了批准,因此铁道部票价上浮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了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当事人访谈]

主持人:从石家庄到磁县你多花5块,从石家庄到邯郸你多花4块,相当于在2001年春运前夕,你一共多花了9块钱。打这场官司你花了一年,我可不可以问一下,打这场官司你的经济投入是多少?

乔占祥:经济投入有一两万块钱。

主持人:为了9块钱,你打了一场一两万块钱的官司,而且最后还打输了。而且在明明已经输了你也知道不会赢的情况下,你还上诉。你图什么呢?

乔占祥:就是为了显示法制的力量和不同的声音。

主持人:当法律的力量显现出来之后.有什么收益?

乔占祥:就是精神上的一种追求。至于说得到什么,这个很难说。通过这个过程能够推动法制的进程,能够扩大法律的影响。

主持人:有人说你之所以那么投入地打这起官司,有一部分原因是在炒作。你是在炒作吗?

乔占祥:没有。这个案件到底能够打到什么程度,在社会上能引起什么样的反响,我是不知道的。只是说这个案件做了之后,才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这样就有了炒作之嫌。

主持人:你告铁道部的这个案子,从开始发案到现在将近两年的时间了。这个案子对你在这两年的影响是什么?

乔占祥:对媒体的力量有了充分的认识,另外一个就是对于法律的认识,对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这样的战略,也有了深入的认识。

主持人:在2002年,在火车票再次要涨价之前,举行了一个听证会,这就是乔占祥的贡献。

[观众参与]

是否支持乔占祥的做法,春运铁路票价上涨合不合理?

观众1:我觉得涨价有一定的合理度。因为我经常出差在外面,我觉得如果票价适当上涨,可能对人员的拥挤会缓解一点,而且超载的现象也会缓解一点。

观众2:作为学生来讲,是靠父母的钱来读书的,但是如果我们回家的时候,铁道部门要涨价了,对我们来讲负担也会加大,所以我觉得涨价不合理。

观众3:我认为乔律师做得对。因为从乔律师打这场官司以后,铁道部门第二次涨价,就举行了价格听证会,从各阶层找一些代表,征求他们的观点后再涨价,我认为取得了一定进步,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好的。

观众4:我支持他,是因为他这种行动在全国有很大的意义。首先他使广大公民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认识提高了;第二就是给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敲响了警钟。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杨团:老百姓是第一次从这种案例中感觉到,我们也有我们的权利。要求政府要根据我们公众、我们用户群体的想法,去进行规划和约束生产者。

所以我想,这实际是我们的公众在尝试,我们怎么做这个公共服务市场里的主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我觉得,他是站在一个公众的立场上来提出这个问题,对于全体人民是有好处的。我觉得,他是一个勇敢者,我非常支持他的这种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这个案子不管乔占祥是胜诉还是败诉,都表明了我们国家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表明了我们这个行政诉讼制度往前极大地推进了一步。

[专家点评]

陈小川:我觉得春运铁路票价上涨是一种削峰填谷的行为,就是把运量最多的那一部分削掉,因为铁路承受不了。如果说因为它涨价,给每一个人都带来了沉重负担,而把他们挤到其他交通工具上,比如说公路交通、水运或者是民航,那正好是铁道部的初衷。

胡锦光:这个案件当中法院所能够审理的是铁道部涨价的程序问题。就程序而言,铁道部在没有经过听证之后,就进行了涨价,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在内容上我觉得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刚才像陈总编所讲的,我想之所以上级批准他涨价,也可能是考虑到这个因素。

所以就涨价本身而言,在法律上它不是一个审理的对象。

主持人:2002年的听证会完了之后,开始有人提疑义,说听证到底是不是能把每一个百姓的心声都普遍反映出来?比如说针对电信的听证,针对机票的听证。

陈小川:听证会希望不涨价,甚至希望降价,这种可能性都是有的。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考虑到成本。超载之后对车体的损坏,人员加班费、燃料的增加,铁轨的磨损,这些成本都要考虑在内。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假如我不是记者,我接触不到相关方面的一些人士,我不了解他们的初衷,那我一定希望通过听证会以后,不但不要涨价而且还要降价。但是你要了解了背景之后,实际上,听证会起的最大作用是沟通。

胡锦光:听证是西方的概念和制度,中国以前在法律上没有听证。听证,它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表现。从法律上讲,即你在进行一个行为的时候,程序必须要正当,才能取得你合法的前提。如何才能保证它的正当性呢?那得需要当事人参与,即跟这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都必须参与到这个行为当中去。火车票定价也好,其他的价格也好,只要不是由市场来定价的,而是由政府来进行定价的,那么这些行业,主要当然是垄断的一些行业,政府在定价的时候,除了要听取这些企业自身的涨价的要求之外,还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一些意见。政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地来确定应该涨价的这个幅度,或者来决定应该涨还是不应该涨。2002年铁路的价格听证会,铁道部原来涨价的方案是普通列车涨30%,空调列车涨20%,和2001年涨价方案是一样的。那么在经过听证会以后,这个方案倒过来了,普通列车涨20%,豪华空调列车涨30%。这样应该说是2002年听证会的一个明显的效果。

主持人:乔占祥的行为有没有炒作的成分?

陈小川:他是为了公益而起诉、而打官司的,这点应该是他的初衷。不管他炒作不炒作,或者客观上是炒作,起到了炒作的效果。但是诉讼成本问题确实也需要考虑。如果是这么算的话,为9块钱花一万多、将近两万的诉讼成本去打这场官司,他同时还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他还占有了一部分公有资源。

胡锦光:关于诉讼成本问题,这个是必须考虑的,因为诉讼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这个案件,我觉得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应该是成立的,而且是正当的、有意义的。从乔律师的角度看,以前深居石家庄,在一个律师事务所里做律师,我估计知道他名字的人可能不太多,从他个人的角度来看,花了一两万块钱取得这么大一个名气,还是非常值得的。从公益诉讼这个角度来讲,他在起诉当中,诉状里面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公益的角度提出这个诉讼的,这个诉讼从最后的结果来看确实是达到了公益诉讼的效果。所以,我想从这两个方面来讲,这个诉讼都是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

主持人:其实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律,就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和一步一步的推动,乔律师应该算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从个人来讲,这两年改变了乔律师的命运,他现在北京发展,而且我也相信,他的律师事业应该做得很好;而从我们国家来看,从2002年开始,听证作为一个新词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而到了今天,任何一个人,当对一个事情发生什么疑问的时候,通常就得说一说:哎,这事看来得做听证。我觉得,这就是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的、也是最了不起的意义。感谢各位现场的朋友支持我们的节目,感谢两位现场的评论员。

[记者手记]

九块钱的诉讼历程

2001年以前,没有多少人知道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的乔占祥律师,他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律师。2001年以后,乔占祥好像另一个“秋菊”从中国的一角冒了出来,替所有在春节期间乘坐火车的人讨个说法。中国第一个状告铁道部的人——乔占祥的名字一夜之间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在拿到这个选题时,我对乔占祥还是有这样的主观印象——“炒作”。一个为了9元车票钱,而宁肯花一两万块钱和一年时间状告铁道部,最终以败诉结束的小律师。可不管怎么说,由于这场官司他已经成为一名公众人物。

在和乔占祥接触之前,我还曾担心过他是否会参加我们节目的录制。然而,事情的进展出奇的顺利,没费什么劲乔律师就欣然答应。在节目录制中,主持人问到乔占祥是不是在炒作时,乔占祥的回答是:为了显示法制的力量和不同的声音,要给人们在社会上树立法律至上、法律权威这样的观念,要尊重法律。乔律师的回答很职业化,不过在与观众互动交流时,我们也的确感受到观众对他的行为还是认同的。不管是不是个人“炒作”,乔占祥的确是第一个站出来状告铁道部的人,随着讨论的深入我们也感受到乔占祥是一个勇敢者,他的行为直接促成了2002年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的举行,使行政主管部门做决定时,多听公众的意见;同时也增强了行政单位与公众之间的沟通。

虽然乔占祥没有成为听证会的代表,虽然火车票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不涨价,但是由于乔占祥的公益诉讼行为,使得人们能用听证会这种形式与铁道部沟通。票价虽依然涨了,但是大多数公众还是接受了。就像乔占祥说的:“我并不反对铁道部涨价,但是调价也要经过合法程序。”乔占祥用自己的行动向消费者展示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渠道维护权益的新途径。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乔占祥的出现也是早晚的事,他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必然。乔占祥的“炒作”是有价值、有意义的。

周年特辑“热点案例再关注"

6.商品房赔偿1+1

记 者:虞国芳

今天要跟大家谈论的这个案子,很敏感,因为它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案案发于2001年,发生的地点为河南鹤壁。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中国青年报》副总编辑陈小川

当事人:马磊律师

案发地:河南省鹤壁市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回放]

开发商恶意欺诈,消费者双倍索赔!

李玉萍是河南省鹤壁市的一位普通市民。2001年初,她从本市的华侨建筑安装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的总价款为65780元。根据协议,李玉萍先付给开发商54800元,并打了10980元的欠条。同年3月15日,李玉萍一家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居。

然而,就在搬进新房子不久,李玉萍一家发现,他们所购置的这套商品房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

李玉萍:我首先发现的就是房子的质量不过关。墙面断裂,楼板有裂缝,下雨天四处

漏水。

李玉萍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不料在交涉中李玉萍一家又发现,他们家的这套房子竟然是开发商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违章建筑。

李玉萍:到后来一打听又发现,我所购的商品房是没有经过鹤壁市规划批准的,没有经过验收的。这个房子是我们鹤壁市建委曾经下达过行政处罚,要求它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

此外,他们还了解到,房子在出售之前,开发商早已将这一整栋楼的产权都抵押给了银行。

李玉萍:这个房子在卖给我之前,已经抵押给银行,贷了27万元。

而李玉萍在购房之前对这一切均不知情,李玉萍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

李玉萍:典型的,而且是特殊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年11月,李玉萍聘请了律师,以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双倍给予赔偿。

[当事人访谈]

律师马磊:双倍索赔,当时心里并没有底!

主持人:当时你接了这个案子,马上就想到要双倍赔偿吗?

马磊:当时听完当事人的介绍以后,我和另外一个代理律师进行了研究,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符合双倍赔偿的各种要件,所以我们在起诉当中就把这个诉讼请求写进去了。

主持人:你提出双倍赔偿诉讼请求的时候,你的理由是什么?

马磊:理由啊,当时主要是依据几个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确定开发商的行为构不构成欺诈。在《民法通则》解释意见当中,有这样的论述,就是说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告知而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这样一个笼统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主持人:你们当时就分析,因为他明明知道这个房子已经抵押出去了,然后还卖给你。这属于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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