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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发票犯罪(3)

钟昌操在未进行实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又虚开购进草柳竹藤原材料的收购发票,用于平衡账目。1998年2月至2001年4月其虚开销售单位及地址分别为“广西桂平县韦林琼”和“云南省瑞丽县陆耀全”的万元版“广东省某市收购发票”共1288份,发票金额共126674985.89元,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共12667498.59元。

钟昌操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后,将发票记账联交给王春燕做账,王春燕明知是钟昌操虚开的发票,仍然以虚假的内容制作纳税申报表、财会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王春燕制作的会计报表,为永昌厂办理了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

违法事实

1998年1月至2001年,钟昌操、王春燕以三水市永昌农副产品厂加工厂和三水市永昌家具厂的名义从国家税务部门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为邹少强、潘礼森和邹绍坤、叶炽彬、叶兆声、邹炳刚、黄就康、蒲细丽、谭星礼等人(均另案处理)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并虚开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时做假账以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犯罪事实。

处理决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法院经过审理,并综合以上各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地位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钟昌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王春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23日起至2008年8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3)邹少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4)潘礼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原某市公安局从广东省某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扣押邹少强销售货物美金折价款人民币57284.17元、邹少强诺基亚8250型移动电话一部、扣押钟昌操夏利轿车一辆(牌号粤ET2230,发动机号J9757273、车辆识别代码号TJ7100-97083059)由三水区公安局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防伪税控机一套,依法没收。

资料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佛刑

初字第8号《羊城晚报》2001-09-06

案例7 合作协议原是虚开合同

背景资料

2004年3月,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协查科的同志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收到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一封协查函。协查函请求合肥市国税局协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代开。这6份发票均是安徽省国防商贸总公司工贸分公司开给深圳市某公司的。

案情重现

2004年3月9日,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专人对该公司展开重点调查。检查人员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来到安徽省国防商贸总公司工贸分公司的注册地点——合肥市美菱大道370号。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仅有两间面积大约20平方米的办公室,室内有1台电脑、1台传真机、4张办公桌。工作人员仅有两名女子,一名50来岁,一名30来岁。她们见到身穿制服的税务稽查人员进来,慌慌张张地关闭电脑,并将桌子上的资料往抽屉里面塞。

经询问得知,年纪大的女子是经理,名叫蔡秀芝,年纪小一点的是会计。检查人员要求两人交出所有的财务资料,并打开电脑,打印了所有的开票记录。

通过对财务资料和开票记录检查发现,该公司账务混乱,资金往来全是现金且数额巨大;开票记录显示其开票份数很多,开具品种繁杂。这样一个注册资金只有15万元的小公司,怎么会有上百万元的现金流量,而银行账户上资金往来却为零?检查人员心中的疑点越来越多。

经进一步检查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没有库存商品明细账,没有存放货物的仓库,没有运送原木的火车运费单和汽车运输发票。而财务账面记载,该公司2003年12月~2004年2月申报销售收入 11763219.61元,销项税金1999747.34元,已抵扣进项税金1943054.43元,已纳增值税56692.91元,税负率极低,仅有0.476%。这也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了别的疑点。除合肥市国税局第三分局要求稽查的3份海关完税凭证外,检查人员还发现了该公司取得的另外6份深圳海关完税凭证。检查人员当即对她们进行了询问。两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支支吾吾,关键问题避而不答,只承认公司取得的9份深圳海关完税凭证是由深圳荣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健提供的。

就在检查人员对安徽省国防商贸总公司工贸分公司进行检查的同时,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又收到合肥市国税局第二分局转来的11份海关完税凭证,要求稽查局进行稽查。这11份海关完税凭证,是由深圳海关开具给合肥明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检查人员立即驱车赶到蒙城路55号——合肥明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在现场,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仅租用了一套面积大约40平方米的破旧居民住宅,房间里面脏乱不堪。房内只有1台电脑、1台传真机、1张办公桌。

通过对财务资料和开票记录的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账务也很混乱,开票记录显示其开票份数很多,开具品种很杂。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房间内有16份深圳海关完税凭证和11份广州市运输发票。情况和安徽省国防商贸总公司工贸分公司差不多。

无独有偶。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经理张某进行询问时,张某说,这些海关完税凭证是由深圳一个叫周海健的人提供的。当天,检查人员就将周海健的身份证资料委托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回复:周海健的身份证为假证件,查无此人。

检查组认为,两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金的嫌疑。经请示后,检查组决定将两公司并案查处。

通过对两公司现有的账面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初步认定两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但是只有怀疑不够,还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检查人员认为,两公司都有这样一个特点,进项税抵扣的凭证几乎全部是海关完税凭证,那么对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检查核对,就可以知道该公司进货是否真实,因为进货的真假直接关系到销货的真假。

于是,检查人员日夜兼程,直奔深圳海关。在深圳海关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对两公司接受的25份海关完税凭证一一进行了查实,结果发现,这些海关完税凭证在深圳海关根本没有记录,全部是伪造的。

从深圳回来后,检查人员立即又到两公司的开户行进行了检查。在银行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发现银行汇票上的财务专用章和企业预留印鉴章不一致,银行汇票也是伪造的。由此看来,两公司与相关受票单位并无资金往来。

在对海关完税凭证和银行汇票进行了查实之后,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不动声色,继续对合肥市明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并询问张某和有关人员一些问题。但张某等人心存侥幸,总是避重就轻地回答。而且一再强调,他们公司是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并向检查人员出具了一份神秘的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上的甲方是深圳高效工贸有限公司,乙方是合肥市明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只见上面写着: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进口纺织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负责办理进口纺织品的一切有关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复印件。二、乙方负责销售,其销售货款由甲方直接和银行进行结算。三、乙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甲方再支付给乙方0.4%~0.5%的开票代理费。

从表面上看,这份合作协议书有些像货物购销协议,可是经不起推敲。从协议条款上看,甲方似乎是进口代理,既然是代理,怎么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销售货款由甲方直接和银行结算,还要支付给乙方开票代理费。乙方负责销售,其销货款应由购货方支付给乙方,怎么由甲方来结算。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两公司犯罪事实基本清楚。2004年4月9日,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后,将此案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查处。不久,一个由稽查局和公安部门共同组成的专案组成立。

4月20日,专案组人员展开了抓捕行动。那天,天上滴滴答答下着小雨。专案组的人员采取蹲点守候、跟踪伏击等措施,一并将犯罪嫌疑人蔡秀芝、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同时,公安部门布置警力抓捕广东籍犯罪嫌疑人周海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蔡秀芝交代,2003年12月份,她通过陈某、姚某介绍,认识了广东籍犯罪嫌疑人周海健(化名)。然后,两人密谋让安徽省国防商贸总公司工贸分公司为深圳荣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下合作协议。蔡秀芝按虚开金额1%收取代理费,然后由周海健提供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蔡秀芝拿到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后,去抵扣税款(已申报抵扣)。

截至案发时,蔡秀芝按照犯罪嫌疑人周海健提供的虚假销售合同和需要开具发票企业的名称、开票金额等资料,在无实际货物销售,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分别给广西、深圳、山东等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价税合计金额13762966.94元。截至2004年3月底,蔡秀芝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金1941676.84元。

违法事实

蔡秀芝和周海健通过签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协议,在无实际货物销售,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价税合计金额1300多万元;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金190多万元。

处理决定

2005年3月底,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将安徽省国防商贸总公司工贸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中旬,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秀芝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资料来源:《江淮晨报》2005-08-24

《新华网》2005-08-24

《新安晚报》2005-08-24

案例8 虚开增值税,税耗子落网

案情重现

2003年12月,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广东省江门市公安机关转来的协查函,称吉林市华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经过侦查发现,吉林市人冯铁华是吉林市华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用50万元实物注册了该公司,从2002年3月至10月销售金额近5000万元,可疑的是这些销售额的缴款书全部是广东省深圳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3年底,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冯铁华下落不明。

以此为突破口,警方开始走访寻查。2004年10月16日,冯铁华在偷偷潜回吉林市时被警方抓获。经突审,冯铁华终于交待了全部案情,一起精心预谋策划的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案件浮出水面。冯交代,华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受人指使注册的,指使他的人是吉林市贵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所志和珠海人唐俭平,这二人以做贸易为由,让冯铁华注册这个公司,进项发票全部由唐俭平提供。获此线索后,2004年10月17日,吉林市警方先后将原所志、马春梅抓获,并将犯罪嫌疑人唐俭平的有关犯罪事实向广东省珠海市警方进行了通报。

经查,2001年9月至2003年7月间,原所志、冯铁华、黄桂芹、马春梅等人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关单”、“合同书”和伪造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先后以吉林市军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华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兴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华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国税局骗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60余本,向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等18个省市的100余家企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4份,价税总计1.63亿元,涉税总额2346万元。其中,大部分税款已被受票单位抵扣。原所志等人从中获得开票金额的1%至3%不等的开票费。

违法事实

吉林市人原所志伙同冯铁华、马春梅等人,用伪造的单据做进项,以自己注册的公司名义,从国税局骗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60余本,向全国18个省市100多家企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4份,价税总额1.63亿元,涉税总额23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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