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重现
邹广香在沈阳市倒卖服装时认识了王宏月,而后发展为姘居关系。2002年12月初,邹广香、王宏月会同吴宝庆密谋制、售假运输发票,从中渔利,三人商定,先由吴宝庆去广州探探路。吴宝庆从广州回来后,三个人便开始行动起来。2003年初,邹广香为倒卖发票,在鞍山市立山区伪造“沈阳市铁西区运输公司地税专用章”一枚。2003年1月6日,邹广香、王宏月来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配货站,从陈某手中索取了一份黑龙江省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万元版票样一张,又窜至吉林省长春市亨通货运站从胡松处取回吉林省交通运输发票一张,并与胡约定,以每本200元的价格,要50~100本。邹广香指使吴宝庆到广州联系到一对制作假发票的夫妻,按两张票样订购假发票。之后,王宏月又到胡松处取得千元版票样一张,约定要50本,王宏月将该票样告知广州的吴宝庆,让其联系订购,吴宝庆在广州联系订购了黑龙江公路运输发票万元版100本,吉林省交通运输业发票万元版150本、千元版50本。吴宝庆在将假发票运回途中被发现,发票被公安机关查获。共缴获已制成的假发票250本,涉案金额超过12.7亿元。这些假发票一旦流入市场,造成的税收损失将超过9.6亿元。
违法事实
邹广香为倒卖发票,私自伪造公司印章;此外,邹广香、王宏月等4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贩卖假发票从中牟利,其所购入的假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涉案金额超过12.7亿元。这些假发票一旦流入市场,将会给市场经济秩序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造成的税收损失超过9.6亿元。
处理决定
2003年12月23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处邹广香有期徒刑11年;王宏 月判处有期徒刑9年;吴宝庆、胡松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4名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此案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4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贩卖假发票从中牟利,其所购入的假发票数量特别巨大,但在其购入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尚未出售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系属未遂,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及情节,作出以下判决: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邹广香有期徒刑7年半,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王宏月、吴宝庆、胡松有期徒刑6年、4年和1年半,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资料来源:《辽沈晚报》2004-04-30
《辽宁日报》2004-05-10
案例25 巧计智擒税耗子
案情重现
肖丕永(又名肖培永),是新泰市翟镇肖家上汪村村民。早年在煤矿上做过工,后来贩运煤炭,做点小买卖。由于经营不善,早已是负债累累,手头一直很拮据。一次偶然的机会,肖丕永认识了浙江省永康市的吴某某。
2000年4月的一天,肖丕永和另外两个新泰人石永新、刘奎正,跟着吴某某来到浙江省永康市,在一个旅馆里,经过吴某某介绍,结识了吕振米。吕振米是浙江省永康西溪镇丁坑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身体略有残疾。在多年社会阅历中,他变得既精明又狡黠,是金华税案的一名逃犯。
几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伙卖增值税发票。为了投石问路,吕振米拿出两份空白的假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盖好伪造的销货单位印章交给了三人,让其带回新泰进行虚开销售。出于安全考虑,他仅给肖丕永留下一个手机号码,说以后进行联系。吴某某也随同三人前来,在他的帮助下,三人很快学会了发票填写方法和价税换算公式。此后,三人便开始有目的地寻找需要发票的不法商贩。
一天,经过别人介绍,肖丕永结识了某经贸公司业务员王某,以销售原煤的名义开出了第一份发票,获利1600元。初次尝试得手,使肖丕永喜不自禁,更加增强了他的犯罪欲望。几天后,他急不可耐地和吕振米联系,以每份1000元的价格又购得4份发票并顺利脱手。
从2000年4月到年底案发前,肖丕永、石永新等人频繁往返于浙江和新泰,疯狂购买发票进行虚开,从中牟利,仅案发后追缴的赃款就达73150元。开票范围从最初的新泰市境内渐渐扩大到省内泰安、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临沂等地,开具数额也越来越大,吕振米也从中渔利89000元。由于当时还未开通防伪认证系统,加之罪犯使用的发票防伪技术很高,一般人员基本无法辨认,使得他们的犯罪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被发现,致使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案发后经查证确认,短短几个月时间,犯罪分子先后购买了179份假发票,开出91份,累计价税合计8809828.21元,税款1012520.60元,造成税款抵扣799879.79元,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2000年12月18日上午,新泰市国税局接到举报肖丕永虚开发票的电话。国税局长李贞贵紧急约见公安局长魏兆德,两位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召集国税、公安精干人员,成立了“12·18”联合专案组,当即制定了周密的作战计划。至此,税警联合打击增值税假发票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在新泰大地悄悄拉开了帷幕。
2000年12月22日,两名国税干部扮作个体煤贩来到肖丕永家。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终于达成了每吨4元钱的成本,开具1000吨煤炭销售发票的协议。
次日凌晨,办案人员来到肖丕永家,发现已是大门紧闭。两名曾到过肖家的税务人员用电话与其联系,告诉他现在有购货单位已经答应付款,急需开张发票去结账,肖丕永终于同意见面。在约定的一家商场门口的电话厅旁,装成顾客的抓捕人员悄悄接近肖丕永,趁其不备将其抓获。
肖丕永落网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吩咐和吕振米联系,说剩余发票不多了,吕振米询问了一下情况,便没了回音。
2001年1月10日,吕振米给肖丕永的手机打电话,答应和肖丕永见面,双方商定1月12号在泰安火车站见面。
1月12日凌晨,十几名干警押着肖丕永来到泰安火车站。根据肖丕永发出的指认暗号,干警们顺利地抓获了吕振米。经过搜查,从吕振米及同伙方加全身上,搜出空白假增值税发票23份,假人民币9420元。在铁的事实面前,吕振米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随后,一批同案犯陆续落网。办案人员先后对35名涉嫌人员进行了审查,批捕了包括持有假币罪方加全在内的18名犯罪人,一网打尽了这群“税耗子”。
违法事实
肖丕永、吕振米团伙为谋私利,贩卖、虚开假增值税发票,短短几个月时间,先后购买了179份假发票,开出91份,累计价税合计8809828.21元,税款1012520.60元,造成税款抵扣799879.79元,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处理决定
2002年2月5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新泰市肖丕永、吕振米团伙贩卖、虚开假增值税发票一案:主犯肖丕永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吕振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2万元;肖丕占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元;其余15名罪犯分别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下罚金。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02-04-21
《生活时报》2002-05-13
案例26 代开假发票,法网终难逃
背景资料
2004年5月11日,杭州市萧山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萧山红山农场三大队何法根为浙江钱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江(汽车业主)代开公路运费发票,数额巨大。接到举报后,稽查局立即成立了专案小组,对该案进行侦查。
案情重现
专案小组通过对浙江钱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运输业务的调查,掌握了王志江在该单位的业务情况,其运输发票开具单位分别为:杭州城北运输有限公司、杭州三星运输有限公司和杭州畅兴运输有限公司。接着,对王志江进行了询问,初步证实了举报的内容,并了解到何法根是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为此,检查人员立即对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及与此相关联的杭州红宝染化有限公司和杭州吉华聚氨酯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发现何法根是为他们负责运输的自然人,入账的所有运费发票都由何法根提供。5月17日,检查人员对何法根进行询问,何避实就虚,不予合作。
随后,萧山地方税务局对上述4家企业入账的由杭州城北运输有限公司、杭州三星运输有限公司和杭州畅兴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387份“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结果均确认为假发票。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稽查局及时与萧山区公安经侦大队取得联系,请求公安机关配合。
2004年7月13日,稽查局与萧山区公安经侦大队联合成立侦查小组,展开调查。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何法根不得不交待了利用假“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经过,并牵出了同案犯姚忠海和假票的提供者王兴光。
经过历时6个月的侦查、取证,终于查清了何法根一案的违法事实。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何法根购入伪造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计5437561.51元,获取非法所得135939元;2002年至2003年,何法根购入伪造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为自己业务开具2044706.74元;2002年4月至9月,为他人从姚忠海处开具伪造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842040.02元,获取非法所得3400元,自己从姚忠海处开具伪造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259383元。
违法事实
何法根为获得非法利益,购入伪造的“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并违反税法规定先后为他人代开或为自己业务开具发票。
处理决定
萧山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以下税务处理决定:追缴税款528194.01元,并处罚款260868元,由于已触犯刑法,税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网站
案例27 兜售假发票,未遂也判刑
案情重现
重庆人高承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1.5元、10元等价格购进了伪造的商业零售、运输业、饮食业等假发票并非法出售。1999年4月16日下午3时许高承明窜至沙坪坝天星桥农贸市场,向做糖酒生意的成守权兜售重庆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成守权借故离开后遂将此情况告诉了农贸市场治安员许焕卿和杨红兵。
许、杨两人随即将正在交易的高承明扭送至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下列发票:重庆市饮食业定额发票(面额50元,100元)共200份;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万元版)共143份;重庆市旅馆业统一发票(千元版)共5份;重庆市公路运输总公司零担定额发票(面值10元)共2000份;重庆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185份。从高承明身上搜出的5种发票经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鉴定,均系伪造的假发票。其中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可抵扣增值税款、重庆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4月17日,沙坪坝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高承明立案侦察,执行拘留。
4月24日,沙坪坝区公安局向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高承明。此后,此案的批捕、移送、审理一波三折,主要原因是:在新刑法实施后,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下达,很多人对非法出售假发票案件的犯罪标准理解不一致,认为非法出售假发票必须抓到上家和下家,也就是必须买、卖成交后才能达到犯罪标准。而出售假发票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反侦察手段高明,很难同时抓获买、卖双方。因此,以前被抓获的非法出售假发票者,最多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段时间后就放掉。
为改变上述状况,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多次会同重庆市公、检、法各级领导,复研究本案的案情和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并取得了一致意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属行为犯罪,有结果应加重处理;同时,对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嫌疑人身上及住宅等处搜出的所有假发票均应计算数额。
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此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后,8月11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高承明提起公诉。9月2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违法事实
高承明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了伪造的商业零售、运输业、饮食业等假发票并非法出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处理决定
1999年9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刑法》第209条第2款作出了判决:在兜售假发票过程中被抓获的高承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