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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发票犯罪(6)

1995年7月6日,在工商营业执照尚未过户到原郊区工商局的情况下,杨姣文的城陵矶供应站就在郊区国税局办妥了税务登记证,并同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次日,杨姣文就在郊区国税局领购了一本25份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邹东凡与杨姣文两人带着城陵矶供应站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印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乘飞机窜至广东。邹东凡执笔给重庆、北京、潮阳、兰州等地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虚开总价额7200多万元,税额1200多万元,价税合计8400多万元。此后,杨姣文又先后从郊区国税局领购2本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25份),与邹东凡一起窜至广东,虚开发票34份,虚开总价额达1.3亿多元,税额2200多万元,价税合计达1.5亿多元。回岳阳后,邹、杨共得赃款19万余元。

除了自办公司直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贩卖以外,杨姣文、邹东凡还凭借他们的如簧之舌或以金钱相诱惑,从岳阳市制药三厂群隆物资经营部、岳阳市岳华物资总公司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虚开总价额3188余万元,税额542余万元,价税合计3730余万元。

违法事实

邹东凡、杨姣文二人自1995年3月至1996年6月,在短短的1年零3个月时间里,采取承包公司、自设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其他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在没有物资交易,也未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5份,虚开总金额达2.9亿多元,总税额达4900多万元,价税合计达3.4亿多元,案发后因无法追回而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达2950多万元。此外,邹东凡、杨姣文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税额大约2078万元。

处理决定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邹东凡、杨姣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邹东凡、杨姣文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邹东凡、杨姣文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邹、杨二犯的死刑判决。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2-08-21

案例15 运输大户的“造富工程”

背景资料

吴楚玉,1957年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胪岗镇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初中文化程度,打过工,搞过营销,经营过运输托运,开办过企业,在当地是小有名气的运输大户。但是吴楚玉还有更大的理想,那就是成为亿万富翁。为了实现“理想”,他来到山西运城。并在这里萌生了行骗的念头,并为此制定了计划“914工程纪要”。

案情重现

2000年9月14日,吴楚玉、许阿豪(批捕在逃)两人用事先伪造好的20余枚“国兴”等公司假章、使用化名“陈增明”和假身份证,持价值120800元的假货物发票在山西正大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后,在运城市注册了“运城国兴物贸有限公司”。从同年11月至第二年2月,吴、许两人按照许俊峰(批捕在逃)从太原传过来的电传单为丹东市轻型汽车部件厂等5个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108908.32元,吴、许两人将这些发票交给在太原的许俊峰销售,受票单位将上述发票税额52835.46元抵扣。吴楚玉在第一次实施犯罪得逞后,胆子更大了。2001年1月16日,吴楚玉、李烈雄两人使用许俊峰提供的化名“王建国”的假身份证,持价值1100000元的假货物发票及存放证明到山西正大会计事务所取得验资报告,注册了“运城中发物资有限公司”。2月5日,吴楚玉按照许俊峰从太原传过来的电传单为连云港市三维经贸有限公司等116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2份,税额6357341.91元,交许俊峰在太原销售,受票单位将上述发票税额5566405.76元抵扣。

2001年4月,吴楚玉、李烈雄使用许俊峰提供的化名“林平辉”的假身份证及价值一百万元的假货物发票到山西正大会计事务所验资后,注册了“运城昌泰物贸有限公司”。5月至6月,吴楚玉按照许俊峰传来的电传单为山西省大同天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00余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6份,税额5604662.73元,由许俊峰进行销售,受票单位将上述发票税额4628672.93元抵扣。为抵扣税款,掩盖开销项发票的事实,两人于2001年4月至6月,先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95份,税额4557946.72元。

国兴、中发、昌泰三个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2070912.96元,价额74640096.35元,价税合计共86711009.31元,受票单位抵扣税额10303987.01元。追回税款5690935.85元,未追回税款4613051.16元。国兴、昌泰公司共缴纳税款107971.55元,实际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4505079.61元。

在实施作案过程中,吴、李等人曾多次给盐湖区国税局解州分局局长(当时任盐湖区国税局中城片负责人)卫麦胜、邵国斌送钱送物,请吃饭。卫、邵两人多次积极为吴、李等人疏通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卫、邵两人始终没有对吴楚玉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对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征后核实,在进项抵扣发票真实性核查这一环节上,未严格审查企业购进货物是否有货物运输票据,在办理“国兴”、“中发”、“昌泰”3个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抵扣税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进行认真审核,擅自批准按进销项抵扣征收,使吴、李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未能得到及时查处。2001年6月,卫麦胜得知运城市盐湖区国税局要对纳税户进行检查时,立即向吴楚玉打电话通风报信,让其停办“昌泰公司”业务,并指使邵国彬将运城市盐湖区国税局保管的“国兴”、“中发”、“昌泰”3个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列资料从运城市盐湖区国税局资料室取出,并交给吴楚玉。吴、李两人仓惶逃往太原。

盐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冷志平也经常得到吴楚玉、李烈雄的好处。在吴、李逃往太原后,吴给冷志平打电话,让其将放在运城的“国兴”、“中发”、“昌泰”3个公司的税务、财务会计报告资料、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取走后隐匿、丢弃,使此案无法查证。

山西正大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姚继章,法人代表李永乐对吴、李所开3个公司的验资报告,不做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了有关证明文件,致使3个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款损失。

违法事实

吴、李等人在作案过程中,用假身份证、假货单注册的3个公司,虚开2.3亿元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万,此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的200多个单位,范围之广,单位之多,数额之大,令人震惊。

处理决定

2004年4月26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楚玉等7名涉案人员予以判决:楚玉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烈雄、卫麦胜、邵国斌、冷志平等人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分别判处15年、7年、5年、2年有期徒刑。山西正大会计事务所及李永乐、姚继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吴楚玉等人不服,提出了上诉。2004年10月中旬,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护运城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议案说法

吴楚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反映了国税、法院等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从而导致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问题的发生。尤其是这些公职人员铤而走险,甚至冒着生命危险为罪犯办理各种手续,隐匿丢弃各种资料并通风报信,充当“内奸”,由此可见,罪犯骗取的上亿元税款中,他们不知得到多少“好处费”。如果他们坚持原则,按政策、法规办事,不销毁有关账簿凭证资料,罪犯的阴谋也不会得逞,也不会造成数千万元税款损失。同时,也反映了国税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资料来源:《山西法制报》2004-08-31

《检察日报》2004-11-12

案例16 一桩断头的交易

背景资料

潮州、汕头的人,曾经被人们誉为是东方的犹太人,这就是说潮州人非常会做生意。改革开放以来,潮汕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引起了全国的瞩目。与此同时,潮汕地区也出现了走私猖獗,骗税疯狂、造假难禁等经济犯罪活动,使这一地区的潮汕人在慢慢地变成“坑蒙拐骗”的代名词,而将此推向极致的,还是震惊全国的潮汕系列骗税案。本案便是这一系列骗税案中的一件。

案情重现

李立,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广东省潮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1996年12月至1998年10月间,李立伙同陈丽娟先后以本人、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或承接经营了汕头市升平区锦莉物资贸易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金春瑞物资公司、汕头市升平区坤镇达物资贸易公司、汕头市升平区物资发展贸易中心、汕头市升平区雍锦凯物资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金明达物资有限公司、汕头市镇荣物资有限公司、汕头市钻祥物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锦绣物资公司、汕头市升平区进舣物资总公司10家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997年1月至1998年10月,李立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陈丽娟指使他人,分别以汕头市升平区锦莉物资贸易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金春瑞物资公司等7家企业和名义,为汕头市升平区万安包装印刷厂、福建省富闽经济发展总公司等5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6份,虚开税额27372998.56元,受票单位已使用其中205份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26176794.36元,至本案侦查终结前尚有23921281.31元无法追回。

1998年7月,李立在他人的介绍下,以汕头市镇荣物资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名义,为福建省移动通信局虚开普通商品销售发票667份,虚开金额627227902元,李从中收取了开票费。随后,李立、陈丽娟于1998年8、9月间,向李锦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541份,虚开税额88348020.57元,已全部抵扣,至本案侦查终结前不能追回。

违法事实

1997年1月至1998年10月间,李立伙同陈丽娟,以其经营的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6份,虚开税额2737万多元;虚开普通发票667份,虚开金额6.2亿多元。此外,李立还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虚开进项税额8834万多元。以上共造成国家1.1亿多元的损失。

处理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法公布(2001)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刑事裁定书(2001)刑复字第164号2001-08-02

案例17 复业不经营,只把发票开

背景资料

张贞练,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张贞练于1991年1月被汕头市同平区韩江物资供销公司聘任为其下属的湛江市湛汕经营部(集体所有制)经理,受聘时间为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

案情重现

1993年6月,张贞练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湛江市湛汕经营部变更为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的申请,当月获批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于1993年底停止营业。1994年3月,潮阳市成田镇居民马陈晓找到张贞练,两人合谋以已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同年4月,张贞练到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记证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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