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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结婚仪式的终结——结婚仪式与婚姻登记在法律效力上谁更“真诚”

【案情概述】

赵女士与刘先生于2003年在老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随丈夫来北京做生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生意很忙,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去年9月,刘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补偿金19万元,这笔钱全部被刘先生父母拿走。赵女士找到已故丈夫刘先生的父母要求继承这笔死亡补偿金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却被二人认定不是儿媳而拒绝。赵女士无奈将刘先生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死亡补偿金的1/3。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审理后认定,有权享受死亡补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因赵女士和刘先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民间习俗的结婚仪式并非法律认可的结婚。他们不是配偶,仅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庭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结婚就是新郎领着迎亲队伍将新娘用花娇抬回家,三拜九叩之后入洞房,于是夫妻就这样做定了,一辈子都是这样。如果有所谓不守妇道的妻子,还会有老得掉牙但是却很有威望的族长或者大家长站出来责罚。这大概就是中国结婚仪式便是结婚实质的错误认识的来源,而且深根蒂固。样板的老式电视剧都是这样演的嘛。现在的年轻人进步了,看多了欧美电视,深受基督文化的熏染,于是也能玩起在教父面前进行“你愿意吗?”“我愿意。”的问答式仪式。有上帝的代表教父的证明,婚姻也便成立了。但是这些仪式,无论搞得多么宏大,正如我们在电视剧里看到的一样,都是在演戏,没有实质的法律保障。婚姻法律认定的只是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法律文件上显示的内容。这和前面讲的不动产法律问题时提到的登记生效主义的形式一样。所以,如果你认真对待婚姻,那就像你买房子、买汽车一样,坚持登记的原则,要看到那证件上写着你希望的内容和名字时,你才能相信,你真的结婚了,与你心爱的人在一起生活才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千万不要小瞧了这个登记,它关系到你后来生育、财产分配、扶养,甚至几十年后的继承这样长远的法律问题。这就好比打地基,只有这个工作做好了,万丈高楼才能稳稳当当地建起来,多少年风吹雨打不倒。如果你还相信一点没有实据的剧本,那么,早晚有一天,你期望的大楼就成了空中楼阁了。

本案中原告赵女士的经历就正好说明了上面我所提出的几十年后的担忧。当年他们只是按照中国民间的习俗举行了仪式,但是却没有向国家申请结婚登记。所以,即便他们在这个家庭中得到亲戚朋友的认可,也改变不了他们的婚姻关系未成立的事实。我们说人心的善变,而且在利益面前人心更加叵测。也许今天还是信任有加的人,明天就可能因利益的争夺而反目成仇。赵女士的丈夫在他们共同生活若干年后突遇车祸意外身亡,在死亡赔偿款的继承上,赵女士就和丈夫生前还承认她的公婆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而且赵女士还因为未登记结婚而不享有其一直认为是丈夫的死亡赔偿继承权。这可是明明白白的配偶继承权,但是她无法享有这项权利,因为他们的婚姻有“名”无实。这正应了那句话,一切都从君子开始的,最终都会成小人。

总结陈词:有名无实的婚姻是毒树,结出来的果实也只是毒果。结婚,一定要在那结婚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才是真实的。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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