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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2)

关于正确进行舆论引导的做法,可以概括为:(1)有选择、有重点地传播新闻或信息,对公众的认知判断和价值评判进行引导,以激起传播者所希望的那些社会舆论和社会变化。(2)利用各种各样的传播方式、方法,就某一重大问题或典型事件发表意见与看法,以求达成共识,形成较为统一的舆论。(3)把存在于某一特定环境或局部中的比较集中的而又与社会全局有密切关系的积极意见,加以传播、扩散,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从而强化成为一种社会舆论。但是,必须指出,新闻机构在进行舆论引导时,只能对舆论因势利导,而不能操纵舆论,否则就叫强奸民意。

根据上述概括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舆论导向是宏观的战略性和方向性的,而舆论监督(还有舆论表扬、舆论批评等)则是微观的战术性和操作性的;舆论导向可以采用舆论表扬、舆论批评等方式,但舆论监督则主要是揭露和批评;舆论导向更多的是理想化、前瞻性的,而舆论监督则是务实的、着重过程和后果;舆论导向的宣传基调基本上也可以看做是舆论监督的宣传基调,舆论导向中的一些做法完全可以为舆论监督所用,但后者的基调和做法则不能为前者所照搬照抄。搞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进行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未来的舆论监督也将继续服从并服务于舆论导向。

第三节舆论监督要加强法制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缓和并最终解决社会矛盾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良好的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转,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起到净化社会环境、疏导公众情绪的润滑作用。所以,舆论监督要有法律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使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客体之间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使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有一个固定的游戏规则,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总是出现“一批就叫,一批就跳,一批就告”的情况。当然,媒介自身也要改革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控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一、进行舆论监督需要加强法制观念

媒介进行舆论监督需要有法可依,它们不能为所欲为、无所顾忌。媒介无节制的自由往往会导致霸权。在强大的媒介面前,被批评者是个弱者。他们经常既没有招架之力,也没有还手之功。特别是那些欺软怕硬又不甘寂寞的媒介,往往会惹是生非、诱发侵权诉讼案件,其中往往又以侵害隐私权、名誉权为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私事保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从各种案件看,侵犯隐私权主要有两类:一是为了增加媒介的趣味性,报道社会名流的私生活,而又未曾获得他们的同意;二是为了提高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生动性,在一些报道中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为了避免过多侵权诉讼,应该确立反论权,允许被批评者在媒介上进行公开解释和反驳。

近年来,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有增多的趋势,这与对名誉权的宽泛理解有关。媒介侵害名誉权是指用捏造事实或诽谤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有时报纸不指名地批评了政府部门某种不良现象,有个别部门登门责难,起诉报纸侵害了该部门的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报刊对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批评,发表评论,只要态度是诚恳的,纵有失实和不当,也不存在侵害名誉权或诽谤的问题。只有当媒介用虚假的事实损害声誉时,那才是真正的侵害名誉权。

一般来讲,名誉权对每个公民来说是相同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名誉权都给予相同的保护。但是,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即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成了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就不受保护,甚至会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是保障政治清廉、防止产生腐败的一个措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政治领袖、政府官员、影视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的隐私权往往要比普通公民小一些。

认定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必须认定记者或媒介用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是出于直接故意,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从有利于舆论监督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不应该定得太多。但是,记者应该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加强法制观念,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做法。这就要求记者和媒介加强自律:一要合法采访,不得以非法手段索取材料,不许诱取、窃取材料,录音、录像要经采访对象允许,引用被采访者的语言要经被采访者认可,不能强加给被采访者;二要慎重写作,作品用语不准侮辱人格,不能滥用法条强加于人,尽量用事实讲话,少发表个人的主观意见。

在采写稿件的时候,记者既不能靠自己的“合理想象”,也不能把个别群众的议论强加于人,应该十分注重深入细致地调查、采访,捕捉住能够反映事物客观全貌的东西,然后加以理性的分析。分析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让被批评者心服口服。另外,在采写揭露性报道的时候,切忌感情用事。有的记者很容易激发起强烈的义愤,甚至带有浓重的感情色彩去采访调查,不自觉地偏袒一方,积极收集有利于某一方的材料,而忽略另一方的素材,造成偏听偏信,其结果就可能出现失实报道。有的记者在采访中受到被批评者的顶撞,于是认为态度不好,想方设法“打态度”。这些都有违客观真实原则,并容易引起侵权诉讼。另外,必须加强新闻立法,或者对《民法通则》进行补充修改,对名誉权、隐私权等进行严格的界定。

二、当前政府对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推进和加速社会民主进程的一种重要力量,也是维护社会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规定的是一般的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45条进而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由此两条我们可知,我国公民的舆论监督权是有法律保障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强调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十五大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党外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是对党的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人进行监督的合法权利,这就从制度上赋予新闻媒体制约权力的权力,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2004年4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信件中写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是对政府工作最好的批评和监督,只有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犯骄傲自满的错误。”(据中央电视台)2004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据新华社)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了“舆论监督”。报告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据新华社)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舆论监督可以充分发挥媒体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将各种社会焦点问题反映出来。在“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等执政理念得到确立,公民自我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政府加强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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