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企业是产业的基本构成成分,这是产业的基本特征。但目前,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正处于“计划转向市场”、“事业与产业剥离”的特殊时期。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很多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用务实的态度去对待。首先,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目前我国广播影视业内部真正称得上“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数量很少。如果完全按照经典产业经济学,认定只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才构成产业,那么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产业链构成的完整性看,无疑都是弱小的。但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转型期的中国广播影视业,大批面向市场的企业主体正处于培育期。以节目生产机构、频道频率运营机构、传输发行机构、媒体广告经营机构为代表的广播影视业机构,正处于由事业机制向企业机制转换的过程。这些机构已经具备成为企业的基础与条件,实际上它们已经成为构成我国广播影视业完整产业链条的重要组成成分,已经成为做大我国广播影视业规模、做强广播影视业实力的主导性力量。
2006年,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达到1099亿元,比2005年增长18%。2006年,广播电视行业实现增加值589亿元,其中事业单位414亿元,企业单位175亿元。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实现增加值占到了整个行业的70%左右。因此,从产业构成的合理性和产业发展前途看,我们应该将那些目前仍是事业体制同时具有“企业化”前景的广播影视业机构纳入广播影视业的产业统计体系。另外,随着我国广播影视业“制播分离”的推行,社会节目制作机构大量进入市场。这些社会制作机构通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大量吸纳系统外的资金、人才、技术,生产、销售广播影视业内容产品。因此,从广播影视产业价值链构成角度看,这些社会节目制作、发行企业也应该被纳入广播影视业的产业统计体系。可以说,结合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实践,我们对广播影视产业的界定应该拓宽视野,着眼长远。
当前,在界定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相关概念方面,国内学者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如陆地“电视产业”定义。“从狭义讲,电视产业就是以生产(制作)、营销、发射和播出电视节目的(信息)为主的企业组织及其在市场上相互关系的集合。”这里的“企业”是指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直播电视台以及电视节目(信息)制作公司、经营公司等属于信息产业范畴,也就是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广义讲,电视产业还应包括电视节目的采集、制作、存储、传送(微波、线缆、卫星)、监控、播出和接收设备制造等属于第二产业的企业。
因此,对于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属性的认识,要认真处理好合规律性和特殊性的问题。所谓合规律性指我国广播影视产业首先具备产业一般规律的共性,即广播影视产业是基于相似的技术、工艺,面向同一商品市场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企业的集群。但基于我国国情,我们必须充分把握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是指,现阶段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还处于由“事业主体型产业”向“企业主体型产业”发展的过渡阶段。
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大背景就是传统的文化事业体制向文化产业体制转换,传统的文化事业单位向经营型的文化企业转型。广播影视业正处于这样一个体制、机制转换的过渡阶段,因此,我们在分析广播影视产业时,应该把目前还是事业体制、但具备经营潜力或已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企业化改造可能性的事业单位、机构纳入产业统计范畴。这种过渡阶段的特殊性,应该在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中有所体现。
解答了广播影视业的产业属性,我们需要思考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广播影视业?
广播影视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最早我国只有中央广播事业局,当时只有广播的概念,随着我国电视、电影事业的发展,才逐步发展到今天的广播、电视、电影的“广播影视业”概念。广播影视业外延的扩大,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个问题:产业概念强调构成产业的市场主体应该基于相似的技术、工艺,面向同一商品市场提供属性相似的产品或服务。那么广播、电视、电影三个系统是否具有以上相似性,从而具备独立聚合成一个产业的条件呢?
广播影视业自成体系,可以从技术基础和提供的产品、服务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从技术角度看,广播、电视、电影均具有完整、独立的技术平台,其中广播、电视在制播技术、传输技术、接收技术等技术层面均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在计划经济时代,广播、电视、电影和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阵地,但相比于印刷媒介,广播影视业无疑具有新技术的特征。尤其是电视制、播、传、收技术的快速发展,更使广播影视业具备了新兴媒介、重装备媒介和主流媒介的特征。
第二,从广播影视业提供的产品、服务角度看。广播影视业提供的产品属于内容产品,提供的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但和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提供的图文内容不同,广播影视业提供的是以音频、视频为主的多媒体内容。广播影视业内容表现形式更多元,传播的信息更丰富,更容易为受众所接受。因此,从产品、服务层面来看,广播影视业也不同于传统的印刷媒介,是名副其实的“视听媒介”。
可以说,正是独立完整的电波技术体系和内容产品显著的多媒体特征,才使广播、电视和电影有机聚合成一个体系完整、紧密关联的广播影视产业。
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广播影视业的业务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媒介融合和产业融合推动下,原先依托各自独立的电子技术的“产业竖井”相互倾斜,相互融合。
从内容角度来看,广播影视业独有的影视、广播节目,已经成为内容中的视频部分。虽然音频和视频数字化技术、数字化赢利模式还处于探索和投入的阶段,但是融合的趋势已经出现,伴随融合而来的就是大量新进入者强有力的竞争。
从传输角度来看,电信网络和广播影视网络所拥有的卫星、光纤、有线网络、无线传输,数字技术模式日益标准化,传输渠道的运营商逐渐建立技术模式接近的运营平台和运营模式。影视节目传输从原先的单一渠道逐渐发展成为多元渠道,广播影视业和电信运营平台出现了合作和竞争的两种趋势。
从接收终端来看,电视一直是家庭重要的信息终端和娱乐平台。但随着手机、个人电脑的普及,它们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信息渠道功能,也成为影视节目的接收终端。这些接收设备之间既相互融合,又相互补充。
因此,在新技术环境下,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广播影视业的定位:基于传统技术基础而划定的广播影视产业疆界正被逐步打破,广播影视业在传统业务市场的竞争优势逐步丧失。尤其在新技术推动下,媒介融合与产业融合催生出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广播影视业需要以新的产业定位积极提供新业务,抢占新市场。
对广播影视产业进行定义,既要考虑到现有的广播影视产业事业体制占主体、传统业务占主体的现实,又要考虑到未来产业体制占主体、新兴业务占主体的前景。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广播影视产业的定义。
广义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包括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和播出单位及其在市场上的关系,同时还包括电视节目的采集、制作、存储、传送(微波、线缆、卫星)、监控、播出和接收设备制造等单位。
狭义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是包括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相关辅助产业在内的集合。
过渡期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是生产或者销售广播影视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组织群,包括现有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播出、运营以及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的组织。
经济学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是生产或者销售广播影视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企业群。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领域属于新兴信息服务业,广播影视业部分指广播影视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部分指生产或者销售此类产品的企业集合。
二、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
(一)广播影视产业现有统计体系
我国广播影视业从诞生到现在,经历着从“事业型”到“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型”最终向“产业型”发展的过程。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化的过程中,由于特殊的国情,其始终保持着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二重性”的特征。因此,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现有的统计体系中,明显保留着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兼收并蓄的特征。
在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指标体系中,我国广播电视宣传统计指标体系、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广播电视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广播电视固定资产统计指标体系等分别体现了我国广播影视业的宣传属性、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
综观我国现有的广播电视统计指标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其对当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的现状与趋势体现不足,不能充分反映我国广播电视的产业属性。例如作为广播影视产业内容生产环节的主体之一、我国电视剧生产的中坚力量——社会节目制作机构的投资运营统计指标体系尚未形成。
2004年10月2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对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随着广播影视业改革的深入,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的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产业从小到大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成为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知》要求经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2004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2004年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批准的系统外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系统内的机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统计报表),均须按照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本地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对社会节目制作机构进行统计,是全面反映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状况的需要,也是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制作经营规模日趋壮大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与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全面对接的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
为加快推进广播影视统计改革步伐,在2004年全国广播影视统计工作会议上,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启动广播影视统计改革工作,对全国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提出了高标准、新要求。
张海涛副局长要求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者要认清市场经济给广播影视体制、机制带来的深刻变革和由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转换带来的技术变革,认清这两个变革,实现统计工作的两个转变:一是由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一的事业型统计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和产业复合型统计转变,二是从传统的工作方式向信息化工作方式转变。要求按照中宣部、国家统计局建立文化产业统计体系的总体部署,加快广播影视统计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符合广播影视发展实际,反映广播影视变化趋势的新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
1.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改革重点
广播影视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影视统计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在体现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充分体现为市场服务的思想。
一是按照广电总局提出的“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广播影视统计体系”的要求,充分反映广播影视近年来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从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覆盖、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各个角度和各个层面,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状况。
二是按照文化产业统计体系的要求,建立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在调整实物量统计指标的同时,增加价值量统计指标,着重从价值量状况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状况。
三是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应增加社会影视机构统计部分,从全行业角度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状况。随着数字电视、付费电视的推广,内容产业将成为今后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影视节目制播分离、制作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出现,通过统计全面反映广播电视产业状况对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建立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的目的
广播影视产业统计工作应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广播影视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使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加快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化的进程。
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准则,以正确反映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内部结构和发展现状为根本,以与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全面对接为基础,以全面反映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现状,找出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规律,促使广播影视产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