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经营上,韩国广播委员会下属的广告代理机构韩国广播广告公社(Korea Broadcasting Advertising Corporation,KOBACO),被独家授权经营KBS、MBC和SBS三家机构的广告业务。广告公社将赢利性广告业务从三大台的主干业务中剥离出来,实行集中调控,垄断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各台的生存命脉,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台。这是韩国公共广播体制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公共广播体制的关键之处。
与“三分天下”的垄断格局相伴,韩国广电业的另一个明显特征是“制播合一”。韩国荧屏上播出的本土电视节目,绝大部分由KBS、MBC和SBS三家自行完成,它们不仅联合垄断了韩国电视收视市场和广告市场,并且各自垂直整合节目制作、流通和传播环节。不过,三台网相互之间很少进行横向节目交流,绝大多数节目在本台播出后,国内市场便很少有人问津。
(2)1999年新《广播法》对结构的调整
韩国“二元并存”体制中“三分天下”的市场垄断格局不断遭人诟病。1997年,金大中政府上台后,奉行“民主主义和市场经济”政策,对广电业从以规制为主转为追求市场经济。1999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了颇具整合色彩的新《广播法》,将所有的广播电视媒体统一规定在一个法律体制之中,并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这个机构便是经过重组于2000年3月正式开始运作的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KBC)。新组建的广播电视委员会从政府文化观光部独立出来,作为民间性质的公共机构,开始独立处理广播电视事务。至此,韩国公共广播体制开始迈出“独立于政府”的第一步。与此同时,新《广播法》允许设立民营广播广告代理公司,韩国广播广告公社独霸广告业务的局面成为历史。在上述背景下,韩国广电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开始指向打破垄断、激活市场和增强实力;内容调整也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加大力度推行节目制播的专业分工、发展有线电视和发展卫星电视。
在韩国,“制播分离”是大力推行的一项措施。由于“制播合一”与“三强垄断”的历史渊源深厚,因而这一措施的推行与打破“三强垄断”的目标密不可分。其方式具体有二,一是倡行节目配额制,规定三大网播出的外制节目比例。1991年,韩国开始实行节目配额制,并拟订了逐年增加配额比例的计划表,外制节目配额比例从1991年的3%,逐步增加到1999年的20%。1999年,新《广播法》明确规定了电视台增加播出外制节目的份额,特别是播出独立制片商制作的节目的比例和黄金时间播出的外制节目的比例。同时,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措施也加以详细说明。二是通过基金贷款,扶持独立制片商。韩国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采取基金贷款、专项财政贷款的形式,对独立制作社等机构的节目制作从资金上给予扶助,资助额度从3亿到10亿韩币不等。
“放松有线电视管制,允许跨业经营”是目前韩国电视业调整的第二项内容。为了打破三家垄断市场的局面,韩国政府将有线电视推入市场,期望以此激活竞争,打破无线电视一枝独秀的局面。与此同时,为防止新垄断的出现,韩国政府对有线电视实行了严格的经营限制和所有权限制。1995年,韩国有线电视正式开播。按照当时有关法令,节目供应商(PP)、系统运营商(SO)和网络运营商(NO)之间禁止跨业经营,即PP-SO-NO“三分立”;并且不同地域的SO之间,以及制作不同节目的PP之间,不允许相互进入;此外,大企业、报社和外国资本也被限制进入有线电视行业。这样做的结果是,1999年以前,有线电视无论是系统还是节目,连续四年一直在亏损中挣扎;有线电视在广告市场和收视市场所占份额,与无线电视相比也非常低。“三分立”有利于防止垄断,但壁垒重重,横向纵向的整合都被封死,难以上规模水平,所以无力打破无线电视三大网联合垄断的市场格局,也难以扩大市场规模和实现节目多样化,更谈不上创造经济效益。有鉴于此,韩国政府开始实施缓和政策。1999年新《广播法》颁布,打破先前横亘在有线电视业之间的壁垒;取消NO、SO和PP跨业、跨地区经营的限制;允许大企业和报社持有有线广播电视台33%的股份,允许外国资本进入上述三个领域,持有33%的股份。
“发展卫星电视”是韩国广电业结构调整的第三项内容。1999年,韩国政府开始实施卫星电视政策。该政策与有线电视新政策类似,比如允许大企业和报社参与卫星电视业,但持股须在33%以内,允许外国资本参与等等。2002年3月1日,国营的韩国通讯是第一大股东的韩国卫星电视台Skylife正式开播,标志着韩国正式步入商业卫星电视广播时代。
(3)管制结构调整的特点
韩国电视业这一轮结构调整,是依靠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力量进行的。韩国经济的腾飞是在集权政治体制下取得的,经济优先的原则使韩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跨入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韩国政局出现政治妥协的渐进变化,民主化进程加快,社会吁求法制代替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众传播也由争取言论自由逐步向法制化管理方向发展。在广电领域,韩国政府近年来推行“民主化与市场经济”政策,从以规制为主转向强调市场机制。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从政府管辖下独立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机构,法规管理的重要性也日显突出。事实上,法规的形成过程已经成为体现民主意识和推进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而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法规本身既要体现尊重市场规律这一时代潮流,也要发挥相应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按照刚性的法律规范和柔性的市场机制要求进行广电业结构调整,是韩国广电业的必然选择。其特点主要体现为:
首先,韩国广电业的结构调整是以法规为依据进行的。无论是推行节目配额制、扶持独立制片商,还是发展有线电视、开发卫星电视,包括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从政府部门独立出来进行重组,如前所述,都是在相关法规颁布或者重新修订之后,才开始实施(包括《广播法》、《有线电视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等)。先有法律,然后行动,这种方式使结构调整有法可依。法规的产生往往经过多次研讨和商议,以达成共识,避免偏差和盲目,法规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因而有利于降低实施成本,减少随意性。
其二,遵循市场规律推动结构调整。韩国广电业结构调整的一大目标是打破垄断,然而完成这一任务不能靠硬性的行政手段,而要依照市场规则下的专业分工和竞争机制来逐步完成。比如,实施节目配额制,是对制作和播出进行专业分工;贷款扶持三大网之外的独立制片机构,是利用经济杠杆鼓励节目的市场化生产;发展有线电视,一方面是适应观众的节目多样化要求,另一方面也有与无线电视争夺市场、刺激节目市场发展的考虑;有线电视从“三分立”到允许跨业经营,则是按照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要求,对有线电视这一相对弱势的媒体,解除整合的壁垒,使其整合资源、扩充力量,增强与无线电视竞争的实力;开发卫星电视,则是在原有广电市场引入新质媒体,形成一个新的综合性传播平台,刺激节目需求,活跃市场竞争。
第三,法律本身比较多地容纳市场规律的要求。以1999年新《广播法》来说,该法将无线广播、有线广播、卫星广播、有线转播、音乐广播以及新兴的互联网广播等,纳入同一个法律体系中,是顺应当今世界广播与通信业大融合这一市场潮流的反映。
韩国广播影视业的这一轮结构调整,是在既有的公共广播体制下进行的一次渐进式调整,旨在打破三大无线网的垄断,提高效率、增强自身实力,进而参与国际竞争。因此,结构调整选择从推行“制播分离”着手,通过专业分工来激活节目市场,并努力推动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成长。其特点是坚持法律与市场机制并重,以便保持结构调整的有序性和动态平稳性。然而就目前来看,结构调整要想取得预期效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国际广播影视业政策的思考
媒介政府规制受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环境以及科技进步程度的影响。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源于所有制基础不同。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确立的国有模式,而西方国家基本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建立的公有、私有或公私并举的体制模式。这种客观事实决定了两种体制对广播电视事业管理规范的出发点、思路和具体手段有所不同。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产业融合的趋势中,我国和西方国家的广播影视业开始面对许多相同的机遇和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广播影视管理体制、法律、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媒介规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发展经验大胆借鉴,结合国内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勇于创新,从而为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和繁荣确立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1.广播影视行业的属性
国际范围内,由于美国较早确立了较为彻底的新闻出版自由体制,美国的广播影视业始终以商业经营为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民营公司在广播影视市场上充分竞争。英国、韩国、日本的广播影视行业分为公营和民营两大体系。英国的BBC开公营体制之先河,造就了这种介于国营和民营之间的媒介体制。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个人所有,而属于社会所有。英国广播公司(BBC)1927年被确立为公营性质,一直垄断英国广电业,直到1954年英国国会才允许开办商业电视台,打开了公营、民营共存的广电局面。同样,日本广播协会(NHK)作为公营广播公司的运作实际开始于1946年,此前一直为政府直接控制。日本民营的广播电台共有126家,电视行业则形成五大全国性民营电视网(TBS、NTV、ANB、FTV和IZ)为主的格局。
韩国最大的广播影视机构是公营的韩国广播公司(KBS),是韩国政府在1980年将当时国内数家民营广电机构“统一合并”的结果。而1990年韩国对广播影视业“有限开放”的结构调整,又将民营广播影视机构重新纳入广电业中,催生了首尔广播公司(SBS)等一系列民营广电机构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