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始终对于一些敏感网站经营设置门槛,从而希望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2000年9月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对于互联网站,要求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备案,即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2005年1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各非经营性网站都要通过信息产业部专门设定的网站www.miibeian.gov.cn备案登记。对于特定行业的网站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专门作出规定,以区别对待,如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就意味着,从事这些特定行业的信息经营,必须进行前置审批,以加强行业监管,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专门出台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化部出台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总的说来,中国政府的态度是,网站不能随意搭设,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然后再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将被关停。
电子商务服务
随着网络在中国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电子商务因其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优点也逐渐发展起来,虽然中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借助经济强劲的增长势头,其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并且具有巨大的潜力。首先是因为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增加,使电子商务的用户基础进一步扩大,现有用户对于C2C电子商务的接纳与认可也在逐渐提升。另外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出现后,更是突破了传统电子商务的支付瓶颈,物流配送的快速发展也使得货物能够更加迅速、准确地送达客户手中。瓶颈的突破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根据艾瑞市场咨询公司(iReasearch)的统计研究,截至2005年底,我国进行B2B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有153万家,交易额达到6790亿元;进行B2C电子商务交易的用户1600万个,交易额达到56亿元;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用户2245万个,交易额达到137.1亿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1月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目前网民总数为11100万人,其中,网上购物占网民所使用网上服务的比例为24.5%。另根据中国最大的购物网站淘宝网和国内权威调研机构易观国际共同发布的《2006年第三季度淘宝网上购物报告》显示,在截至9月30日的2006年第3季度,淘宝网季度总成交金额达到43.5亿元,会员数达到2670万人,和2006年第2季度相比,新增近420万用户,增幅达到20%;和2005年同期相比,新增近1700万用户,增幅为170%。淘宝网的在线商品数达到3900万件,和2006年2季度相比,增长了22%;和200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60%;该商品数相当于北京(上海)所有大中型商厦全部商品数的总和。而2006年第3季度,人均网上购物金额为572元;而2005年同期人均年网上购物金额为273元,增长了109%。事实上,在中国已经有一批发展相当好的B2C企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书籍、音像制品和IT数码产品领域。
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政府也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其中,在中国商务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中的网上交易促进工作中指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开展网上交易。大型企业是开展网上交易的骨干力量,要发挥自身优势,率先开展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中小企业要提高对网上交易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网上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事实上,相关部门对这个正在快速发展的行业十分重视,一直在对其进行观察和思考,并以多种直接和非直接手段对其加以引导和维护,并希望能在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与电子商务行业良好发展之间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点。目前,中国对这一行业的规制很多都带有实践性和试探性,主要是力求建立一个较为安全、宽松和稳定的网上交易宏观环境和信用气候。我国对于网络交易事项的立法工作也在积极进行,国务院、邮电部等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96年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9日颁布)。1997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8年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00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在200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与规章的颁布,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初步建立与迅速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虽然有关网络交易的直接立法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但主管部门希望首先能从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层面上,给电子商务创造出一个基本的相对稳定的环境和保障。希望首先从支付、物流和信用环节的逐步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越来越好的产业环境。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并逐步引导中国电子商务走向正轨。
网络信息传播服务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迅速发展。至2005年6月,中国已有联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关于互联网的传播问题开始大量显现,包括侵权以及网站责任等,其中主要有传统媒介新闻的网络转载问题、上传他人作品问题、非法传播歌曲影视作品问题、网络盗版著作权问题、游戏私服外挂问题、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问题,以及新出现的短片“恶搞”和博客侵权问题等等。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和发展,网站给网民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和空间,网民也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传播能力,但是以上问题的产生带来了一连串的矛盾、纠纷和诉讼。例如国际五大唱片巨头诉中国搜索引擎,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允许发布的内容涉嫌其个人名誉侵害,中国报业集团抵制网络转载、保卫知识产权等。甚至有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等外国组织向我国国家版权局投诉的情况。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指出,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众多的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占了相当的比重。[谦婷:《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有规范CP侵权运营商连带》,《通信产业报》2006年4月17日。]
这些使互联网成了新的侵权泛滥地,并在传统产业和互联网产业间产生了矛盾,而且,随着互联网产业的拓展矛盾进一步加剧。这些问题还直接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侵犯,使得权利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受到弱视,模糊了网络上的法律意识、法律概念,扰乱了网络秩序。甚至给有些网站增加了不必要的责任,加大了运营成本和风险,并且对互联网产业长远发展形成了阻碍,遏制了著作权人的创作动力,也破坏了民族文化创新能力,损害了国家形象,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也表示:“这些行为极大地冲击了正版音像、软件市场,成为严重制约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阎晓宏称: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触目惊心》,2006年2月15日,中国新闻网。]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法律总是滞后的”,并且由于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异常迅速,发展过程中又不断产生新的形式,这种不断的快速变化及尚不成熟的产业状态让法律的跟进也很有难度。缺乏专门法律的同时,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和互联网网站也还在成长过程中,因此产生诸多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另外一点是,互联网信息本身海量、更新迅速的客观特点,也使主动监管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同时,这还有中国本身特有的原因,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初期,存在过一段信息免费的时期,像许多传统媒介都希望通过这个新兴的平台来推介自己,因此到现在还会有这种免费思想的存续。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的许多上网者对网络法律处于意识模糊状态,甚至包括一些网站的所有者,对于这个新的虚拟空间,网民会将其与在现实世界中的法律规范区别对待,个别网民会存在“网络世界是免费的、完全自由的”错误观念。这些都是造成网络侵权的原因。再者,网络信息不易保存的特征,使取证非常困难,加之诉讼的成本等,使一部分被侵权人怠于去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了多项措施对其进行规制。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正;2005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面对互联网信息的传播进行了规定,并且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CP)两种,分别明确了其权利和义务,将处理侵权程序简便化。像网站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都需要进行备案或登记。此外,中国八大试点城市于2006年6月尝试设立“网警”,对网络内容发布秩序进行24小时的虚拟巡查管理,尝试把公安机关互联网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总体框架。与此同时,管理部门针对一些侵权活动,开展了专项打击治理行动,例如,在2005年,中央宣传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八部门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行动。管理部门还鼓励权利人组织、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进行自律和维权,例如,在2004年6月1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向全社会公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许多服务网站还发出了《文明办网倡议书》,签署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此外,还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
这些措施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网站的经营者对此更加重视,网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加强,事实上,从增加的维权诉讼就可以看出。另外,像一些专项治理活动也能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很好的效果,例如,在2005年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版权执法部门在对涉案的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3.2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罚款(共计78.9万元),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案件18件,有效地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果,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蔓延”。[张志宇:《各地查破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大案件》,《法制日报》2006年2月8日。]并且,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仍表示,“这项工作必须保持高压的态势,必须常抓不懈。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的环境,使社会公众能够在互联网的环境下非常便捷地学习、研究、娱乐。”[《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国新文网,2006年2月15日。]
〔作者单位:英国累斯特大学媒介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