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末新式学堂伦理教育的法定宗旨、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1906年,清朝学部正式规定中国新教育的宗旨是“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和“尚实”。同年所发布的“上谕”,更明白申明:“学堂以中学为主,西学为辅;培养通才,首重德育;并以忠君、尊孔、尚武、尚实诸端定其趋向”。由于伦理教育最能集中体现一般教育的宗旨所在,因此,上述宗旨既适用于一般教育,更成为伦理教育所必须奉行的根本原则。
这种突出传统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意义的教育宗旨,曾受到过日本的直接影响。明治后期的日本把自己的富强归功于教育,尤其强调“东洋道德”保证了其基础。1890年,日本颁布《教育敕语》,作为教育的最高方针,其根本精神就在于宣扬忠君爱国,培育大和魂精神,把东洋道德与西洋技艺两相结合。在这一点上,它与洋务运动以来所奉行的“中体西用”原则精神大体一致,因而很切合清朝统治者的口味。这也是清政府直接取法日本教育的一个重要缘由。
1905年,两江总督魏光焘奏请编辑《中国伦理教科书》时,即明确指出:“近年日本骤致强盛,实由全国人皆有忠君爱国之心。观于明治23年所颁之《教育敕语》,及其国人之伦理教科书,皆本中国古圣贤所述之伦常道德,以为根本,用能强国势而固民心。足见其各项科学虽多取法欧美,而德育一科,仍必资我圣教。中国近年学生,往往习于嚣张恣肆,殆于圣贤根本,先未讲求,于蒙养之年,无以育成其孝悌忠信之气质。微臣愚见,拟请将中国经书、《小学》及日本所著伦理书,互相参酌,择要编辑,定为《中国伦理教科书》。”此折将清廷在学堂强化儒家伦理教育与日本的关系,揭示得可谓一清二楚。
从清政府的初衷来说,讲求学堂伦理教育,既是新式教育体制的被迫需要,同时更是一种强化意识形态控制的新式手段。其根本目的,还在于继续保持以儒家伦常来加强思想控制,有效地范围天下人心,在此基础上稳固地推进新政。这种有所“保守”的意识形态意图,在1906年3月《学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折》中,特别是其对“忠君尊王”规范的强调中表露无遗。该奏折指出:“近世目论之士袭泰西政教之皮毛者,甚欲举吾国固有彝伦而弃之,此非以图强,适以召乱耳。东西各国政体虽有不同,然未有不崇敬国主以为政治之本者。——务使全国学生每饭不忘忠义。——自泰西学说流通中国,学者往往误认谓西人主进化而不主保守,至事事欲舍其旧而新是图。不知所谓进化者,乃扩其所未知未能,而补其所未完未备;不主保守者,乃制度文为之代有变更,而非大经大法之概事放弃。狂谬之徒误会宗旨,乃敢轻视圣教,夷弃伦纪,真所谓大惑矣。”然而“保守”的同时,清政府毕竟也在“尚公、尚武、尚实”的框架下,容纳了部分时代的新内容。尤其是“尚公”宗旨的高扬。如该奏折就强调:“今欲举支离涣散者而凝聚之,尽自私自利者而涤除之,则必于各种教科之中,于公德之旨、团体之效,条分缕析,辑为成书,总以尚公为一定不移之标准,务实人人皆能视人犹己,爱国如家,盖道德教育莫切于此矣”。事实上,在“尚公”的旗帜下,不仅“公德”、重团体、爱国等新的政治伦理等得到公然提倡,传统的“君臣”一伦和“忠孝”规范,也由此获得了某种重新阐释之可能。
清末上述教育宗旨,在各级学堂伦理教育内容的规定上,可以说均得到了基本贯彻。其自身虽有一个逐渐“开明化”的发展过程,但大体上还是“固执”于儒道伦常之根本。如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就规定,蒙学堂修身课应“教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敬长尊师、忠君爱国”,初小、高小修身课则应“取《曲礼》、朱子《小学》之平近切实者教之”,要求“授以性理通论、伦常大义”。中学修身课则“当本《论语》、《孝经》之旨趣,授以人伦道德之要领”。高等学堂的政科和艺科的伦理课内容,也规定须“考求三代汉唐以来诸贤名理,宋元明国朝学案,既外国名人言行,务以周知实践为归”,等等。
以《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速成科师范馆各学年课程安排为例。其“伦理学”一科就规定,第一学年“考中国名人言行”;第二学年“考外国名人言行”;第三学年“考历代国朝圣训”;第四年“伦理学教学法”。可见其与《钦定高等学堂章程》的总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不仅如此,《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甚至还更明确地恫吓师生:“欧美日本所以立国,国各不同,中国政教风俗亦自有异。所有学堂人等,自教习、总办、提调、学生诸人,有明倡异说,干犯国宪,及与名教纲常相违背者,查有实据,轻则斥退,重则究办”。
在《奏定学堂章程》中,此类规定又得到了充分的继承,并被认真地付诸实践。如关于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的伦理课,章程就指出:“修身之道备在《四书》,故此次课程即以讲《四书》之要义为修身之课”。关于中学堂的伦理修身课的规定,较此前要更为具体。它要求必须“摘讲陈宏谋《五种遗规》:一、《养正遗规》,二、《训俗遗规》,三、《养女遗规》,四、《从政遗规》,五、《在官法鉴录》(以教为吏胥者)。——所讲修身之要义,一在坚其敦尚伦常之心,一在鼓其奋发有为之气,尤当示以一身与家族朋类国家世界之关系,务须勉以实践躬行,不可言行不符”。关于高等学堂及优级师范学堂的“人伦道德”课,它同样规定“专讲宋、元、明、国朝诸儒学案,以及汉唐诸儒解经论理之言”,并强调:“外国高等学堂均有伦理一科,其讲授之书名伦理学,其书内亦有实践人伦道德字样,其宗旨亦是勉人为善,而其解说伦理标准与中国不尽相同。中国学堂讲此科者,必须指定一书,阐发此理,不能无所附丽,以致泛滥无归。查列朝学案等书,乃理学诸儒之言论行实,皆是宗法孔孟,纯粹谨严;讲人伦道德者自以此书为最善,——讲授者尤当发明人伦道德为各种学科根本,须臾不可离之故”。
这样,从蒙学堂到高等学堂的整个新式学校系统的专门化伦理教育体制,就在国家的主持下,得以正式建立起来,并显示出清王朝仍然要将其继续控制在儒家伦常一统范围之内的意识形态意图。
然此种教学宗旨和课程内容的规定,势必要造成伦理修身课程与儒家经学在实际教学中的重复和雷同之弊,最终还会影响到前者的独立化程度。在清末,将读经内容混同于修身课内容的现象,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四川高等学堂的考试题中,即有所谓“经学伦理题”,速成师范和优级理科师范的考卷里,就都曾出现过这样的题目:“大学生有为兵之义务,见于《周礼》何官?《礼记》何篇?其文若何?”现存的京师大学堂档案也记载,1908年译学馆的“人伦道德”课的考题为《姚江学派得失论》;1909年大学堂“修身科”的考题则为:“张子《西铭》一篇其大旨安在?”;“朱子谓:二程十四五便脱然学圣人,其学本于何欤?试略言之”。这些题目,与传统“经学”的考题几乎无法区别开来。另据《四川高等学堂纪略》一文作者回忆,他在该校上伦理课时,老师“讲的不是西洋伦理学而是讲宋学。由温江曾学传(习之)先生担任。他笃信程朱之学,尤崇拜陆象山。编有《宋儒学案约编》等书”安徽省城高等学堂里的情形也差不多,在该校,伦理科甚至干脆就被定名为“经学伦理”。
有趣的是,一些较为开明的教育人士为了抵制或削弱读经讲经课,也因势利导,提出以法定的修身课来包容和代替读经课的建议,并将其付诸实施。这种情况在中小学教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小学。1904年5月22日,《时报》刊有《<;奏定小学堂章程>;评议》一文,就认为小学经学课程太多,建议废除读经一科,“将经籍要义归并修身课中”,“要之,非毅然删去讲经读经一科,将经籍要义归并诸修身科中”,各科之分布就不完备。1909年,《江苏教育总会在研究学部变通初等小学章程意见书》里,也建议:“讲经宜附于修身并述,修身教科书应分之部分而举其例。”凡此种种,均表明,新式学堂伦理课在内容上一时还难以摆脱经学束缚的情况,这实在是从传统到现代转换过程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它体现出某种历史的过渡性。
那么,此种新式学堂里的伦理教育,究竟与中国固有的伦理道德教育有着何种不同呢?其不同之处,在我们看来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其教育形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一点,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到。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可以说是一种无所不在的、普泛化社会化的道德教化,纲常伦理渗透在日常行为规范和儒家经典的阅读和教诲之中。古圣先贤的尊崇,贞女烈妇的旌表,圣谕诏诰的宣讲,乡规民约的规定,等等,都成为了伦理教育的手段。而现在,它则逐渐变成现代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门化的组成部分——一种学科化的教育。它有了固定的课时和教师,有了明确的宗旨和内容规定,有了专业化的考核和逐渐专门化的教材及教授法要求(特别是科举制度废除和立宪运动开始以后)等等。
与教育形式的变化相关,在教育对象上,清末新式学堂法定的对象,也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值得一提,那就是女子学堂由不合法到合法,新式学校教育中,女子学堂的伦理修身教育,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民间先行,到官方不得不认可,并最终被纳入到其管理轨道的过程。在癸卯学制中,女子学校是受到禁止的。但民间兴办女学的潮流却没法阻挡。几年后,由于民间的女学堂越来越多,1907年初,清廷最终不得不批准学部提出的《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和《女子小学堂章程》,强调女校“总以启发知识保存礼教两不相妨为宗旨”,以便将已办各种女校“导入正轨”,“免转滋流弊”。学部自身还因此主持编辑出版了有关的女子修身教科书。
另外,在教育内容上,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如一般课程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社会伦理、国家伦理和国际伦理等方面的近代新内容,提倡爱国,讲求“卫生”,崇尚“公德”,要求履行“国民”义务,讲求义利相合的功利原则等等,并对传统道德中明显的糟粕“三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甚至批判。在解说材料方面,也普遍增添了外国名人的道德故事等。同时,它们还程度不同地传播了一些新的伦理概念范畴及其他相关的现代伦理学知识,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一点现代生理学和心理学的影响。对于传统的儒家道德规范的讲授,一般伦理课也都能注意结合一点新知识,对其予以深浅有别的重新解说或阐释。因而总体说来,其学理性无疑是增强了。
显然,这些内容的变化,与清政府“尚公”、“尚武”和“尚实”等德育宗旨所提供的新伦理教育空间是紧密相关的。但有时从条文上似难以直接窥见端倪,只有从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才能更加明确地体察出来。清末新式学堂伦理教育的实际情形十分复杂,其法定的教育宗旨和内容规定的条文,前后不仅有所变化,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状态,也层次诸多,甚至彼此矛盾,难以简单化地一概而论。对于此类变化及其复杂性,我们在下文伦理教科书的探讨部分,还将要具体涉及和讨论。
三、新式伦理教科书的翻译、编撰、思想类型及其审定
随着新式学堂伦理教育的渐次展开,也就有了对专门的伦理教科书的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最先是一批日文伦理教科书被直接翻译过来应急(同时应急的还有按《奏定学堂章程》的规定,直接拿《五种遗规》、《大学》等劝善书和儒家经书凑数的),然后,国人又自编了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新式伦理修身教科书。这些教科书从形式到内容,都集中而典型地体现了清末新式学堂伦理教育的特征,并成为今人透视现代伦理学科在中国兴起的最初阶段和整个那段“过渡期”历史的一面有效透镜。
清末中国人自己直接从国外引进伦理学专著和教科书,大约以樊炳清译日人井上哲次郎、高山林次郎合著的《伦理教科书》为较早。该书1901年由江楚编译官书局作为科学丛书之一种出版。其后,汉译的伦理学著作,或由传教士讲授、中国人笔述以及外国教习直接用中文译编的伦理教科书,日渐增多,截止1911年,这类书重要的大约有20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