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新闻繁荣背后出现的困惑与极端迫切要求制定新闻法。因为,随着媒介监督的开展,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方面,有关新闻侵权的官司呈上升趋势,一些腐败分子也以“保护名誉权”为名状告新闻媒体和记者;另一方面,部分新闻媒体确实存在报道失实的现象,以至于与被监督者对簿公堂而败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法律缺位。
关于新闻立法的困难。魏永征先生把新闻立法的难题归结为五点:其一,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思想性质的问题不可能用强制的方法来判断、解决。其二,大众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我国大众媒介的表达功能要服从社会控制即宣传的需要,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导向问题。其三,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矛盾,我国的大众媒介隶属于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同级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不同等级媒体采访报道权是不同的。其四,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其五,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新闻法呼之不出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是,“在党的领导和新闻法治化关系上存在疑虑,似乎新闻法治化会削弱党的领导。”
另外,还有人认为,主要是新闻立法的目的难以确定,即新闻立法是保护新闻自由,还是限制新闻自由。如法学家张友渔认为,“新闻法应尽量保护新闻工作者使用合法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是新闻法的基础。”西方的新闻法制理论认为,新闻法首先应该保护新闻自由。主要的理论根据是:其一,新闻自由价值论。即新闻自由有助于个人的自我实现,有助于人们追求真理,有助于民众参政议政,有助于社会安定。其二,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核心观点是,思想、言论及表达自由,乃是“天赋人权”,真理只有在公开的“思想自由市场”中才能战胜谬误。其三,民主主义进程论。该理论认为,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是民主主义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只有立法保障新闻自由才能防止独裁并有利于民众的政治参与。
关于新闻立法的重点。不少学者提出,中国的新闻立法要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坚持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与限制并重和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等原则。关键是要处理好大众媒介与公众的关系、媒介舆论与政府的关系、媒介与媒介之间的关系、合法采访权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新闻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有学者提出,新闻法是一个行业调整法,包括主体法、行为法和责任法,在保证该行业的利益的同时,对该行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制,以协调该行业与其他社会利益集团的关系。
在讨论新闻立法的同时,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舆论监督立法的问题。舆论同新闻相比,范围更广,立法更加复杂。从主体看,包括所有的舆论主体——个人、群体、组织、政党、传媒等;从范围上看,包括人大、政协、信访、传媒、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从调节的关系角度,包括政府、公众、组织、媒体等;最终是平衡舆论自由与舆论限制之间的关系。目前,专家学者们对舆论监督形成了以下共识:一是舆论监督要接受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和干部要接受舆论监督;二是舆论监督应该是建设性的;三是舆论监督应该讲究方法,应走群众路线;四是舆论监督应该依法进行;五是舆论监督本质意义上的主体是人民大众,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客体是一切假丑恶现象,但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众人物的违法乱纪行为。
4.关于媒介自律问题
媒介自律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媒介自律又称新闻自律,系指新闻工作者及大众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在西方,新闻自律与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影响密切相关。20世纪40年代,围绕新闻自由出现的弊端,人们进行了深刻反思,一种源于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却又对自由主义理论进行较大修改的理论,即“社会责任理论”开始在美国、英国出现。这种理论强调传媒的社会责任,认为新闻传媒享有新闻自由,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社会责任提出了对新闻业的五项基本要求:一是大众媒介应提供真实的、综合的、明智的关于当天事件的报道,清楚说明事件意义的来龙去脉。二是大众媒介应当成为“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三是新闻业应描绘“社会的各组成群体的典型图画”。四是新闻业应负责陈述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五是新闻业应使人们“充分获得当天的信息”。对于新闻界而言,关键是要有职业精神,奉行职业准则,才能切实做到提供公众所需要的多样化的、大量的、高质量的消息和讨论。
2003年发生的山西繁峙矿难中记者受贿事件后,我国传媒的自律问题也被提上日程。2005年3月,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新闻职业准则正式颁布。
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披露了所谓“纸馅包子”的社会丑闻,援引“业内人士”爆的猛料:废纸箱搅碎连同肥猪肉一起制成“肉包馅”。为强化“真实性”,播出中有记者暗访的“制作过程”。此消息一出,许多网站、报纸和电视台纷纷刊播,海外媒体也抓住此事大做中国“食品问题”的文章。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在抽检全市23家早点摊的包子后,并未发现“纸馅包子”。后经北京市有关部门联手调查,认定“纸馅包子”新闻为虚假报道,是北京台聘用人员訾北佳一手策划自编自导的。7月18日,北京电视台公开向社会道歉。随后,北京电视台领导被问责,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一事件再次把新闻自律问题提到了公众议程,引起社会有关各方的极大关注。
笔者认为,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传媒的职业权利与党政机关权力的混同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记者采访的“权利”中含有一定的“权力”,就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二是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容易诱发腐败。所谓“有偿新闻”便是在这种机制下产生的。三是利益驱动引发的传媒生存竞争,加剧了职业精神的淡化。四是职业精神的熏陶严重匮乏。五是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自律规范和有效的规范执行机制。
新闻自律是新闻界缓和同国家权力的矛盾、避免直接对抗,减少同社会民众的摩擦,以利维护自身信誉与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协调的行业内部管理行为。
加强新闻自律,首先要有明确的职业准则。2005年3月22日中宣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针对当前新闻领域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为加强新闻自律提供了依据。《规定》重申了以前的一些要求,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新闻报道实行“实名制”,强调文责自负;实行新闻报道“回避制度”,以及驻站记者实行8年轮换制;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等等。把新闻职业道德用行政规章的形式加以公布,这是中国新闻自律的特色所在。
其次,提高主体自律意识。即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道德观念,形成职业良心、职业荣誉心和职业品德。在“内化于心”的基础上,自觉地指导自己的新闻传播活动,就是把内在的品质转化成支配客观传播行为的力量。200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新闻单位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在这次活动中,按照中宣部关于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的要求,《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联合向社会公布自律公约。2006年4月9日,千龙网等19家网站又结合网络新闻发布了自律公约,这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博客网络行为的自律公约,也是规范博客网络言行的道德准绳。这些活动简称“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主要目的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对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真解决好对新闻工作各种各样的模糊观念和错误认识;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原则,认真解决事业心、责任感、纪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紧密联系作风实际,对照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要求,认真解决工作精神、工作状态、工作追求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和不良行为。对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改。这次活动是在政府主管领导下的新闻从业人员的自我教育活动,对于加强新闻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发挥新闻领域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NGO)是以民间性、志愿性、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的民间社团的概称。我国新闻界存在着媒体协会、记者协会、评议会等各类社会团体,他们是新闻界的非政府组织,具有行业自律和维护新闻界权益的功能,成为影响国际国内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据统计,我国现有新闻NGO92家,其中超过半数是2000年以后注册登记的,表明我国的新闻非政府组织处于快速发展期。但是,我国的新闻NGO组织官民两重性特征较为明显,仍然属于行政主导型,与西方NGO突出“志愿性”与“自治性”有很大差别。从运行模式看,我国新闻业NGO的运行尚不够开放、社会参与度不高。
新闻NGO在强化新闻自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政府治理的一个核心概念。它的作用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制订更多不同层次、领域的新闻道德规范。美国是世界上NGO数量最多的国家,约束媒介运作的主要是种类繁多的新闻NGO及其在各自领域内量身定做的各类新闻道德信条、准则。随着我国政府管理的功能分化,新闻NGO将在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在道德层面调解各类新闻纠纷。伴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纠纷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记者职业采访权利与采访对象基本权利的冲突是导致矛盾的主要因素。以前新闻纠纷的解决主要靠行政手段,缺少柔性方式的补充。NGO对问题的解决不是靠强制方式,而是靠沟通、协商的方式,更容易为双方所接受。三是在更高层面构建新闻道德体系。NGO具有道德评价功能,它的约束功能是通过组织活动和特定的环境氛围培养出来的。NGO可以依靠自我构建的道德规范与信条,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褒贬,有目的地引导新闻单位和记者追求新闻的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