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法西斯主义是集权主义的极端形态。希特勒认为报刊是政治宣传的工具,其目的就是“孜孜不倦地为自己的主义招致信徒。”他要求纳粹党“干部必须掌握着指挥运动的全权——换句话说,就是决定宣传的内容,以博得世人的赞同……以谋理想达于现实。”“国家必须以不屈不挠的决心来控制这种通俗教育的工具,并且使其为国家和民族服务。”
集权主义理论说到底就是,一切以权力的意志为转移,一切为统治者服务。这种理论,是在15世纪中叶近代印刷技术发明不久后欧洲封建专制主义的气候下产生的。印刷术导致了近代报刊的诞生,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革命的发展,欧洲各国出现了不少反对封建专制、宣传新兴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书籍和报刊,封建王朝和专制政府把这些出版物视为对自己统治地位的巨大威胁,迅速采取严厉的管制和镇压措施。在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于1529年公布了第一个禁书法案,1530年建立了第一个出版特许制度;1559年,伊丽莎白女王发布禁令,规定由大主教管制出版;到了16世纪后期,英国统治者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出版管制制度。我国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的传播制度也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一方面,清政府对以列强为靠山的外国报刊给予“治外法权”,把管理主权拱手让给租界当局;另一方面,对民族报业和报刊则实行高压政策,对宣传进步和革命思想的报刊采取严厉的制裁和查封措施。1902年制定的《大清报律》规定: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并规定发行前审查制度。
2.集权主义制度下政府公共舆论干预的主要手段
在集权主义制度下,政府经常使用的手段主要有检查制度、特许出版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等。主要特点包括:报刊必须对当权者负责,维护国王和专制国家的利益;报刊必须绝对服从于权力或权威,不得批判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政府有权对出版物进行事先检查,这种检查是合法的;对当权者或当局制度的批判属于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一是特许制度。所谓特许,就是政府对谁有权举办和使用通讯工具的一种认可。16世纪英国都铎王朝实行了这种许可制度。这种许可制度就是政府给予“那些经过选择的驯顺的人以独占经营的专利权,只要他们不危及国家安全,他们就可以从这种独占事业中谋取利润。”“这是把王室利益同印刷商和通俗文艺出版人的利益统一起来的最经济的办法。”据考证,1538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最早发明了特许出版制度。而完整体现这一制度的是1586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的皇家出版法庭命令。命令规定:一切印刷品均须送皇家出版公司登记;除教会允许者外,不再允许出版商申请登记;印刷任何出版物均须事前申请许可;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对非法秘密出版物有搜查、扣押、没收及逮捕嫌疑犯的权力。该命令一直执行到1641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制度分别出现在16世纪末叶的法国、17世纪初期的德国等欧洲国家。独立战争前的北美殖民地也实行这种制度。直到18世纪以前,特许制度是各国专制政府控制舆论的主要手段。
二是检查制度。检查制度自古就有。实行检查制度意味着一切印刷和公开传布的材料都必须取得官方允许。这种检查有时表现为特许制度,有时表现为事前检查和事后追惩制度。恩格斯曾引用德国早期民主主义者路·瓦勒斯罗德的话说:“古罗马的书报检察机关是对共和国国民起诉的十分严厉的道德法庭。”在东方,中国宋代就开始出现了“定本制度”,是最早的检查制度。1784年,普鲁士君主弗里德里克二世发布的一道敕令典型地说明了这一制度的特点。敕令说到:“一个私人无权对君主和宫廷、他们的官吏、议事会、法庭的行动、程序、法律、规定和政令作出公开的甚至是不同意的判断,无权公布或以印刷形式发表他设法获得的有关报告。因为一个私人是根本无法作这种判断的,原因是他缺少对于情况和动机的全面了解。”马克思对检查制度有过深刻的论述,揭示了检查制度的出发点。在检查制度下,“疾病是正常状态,而正常状态——自由就是疾病。检查制度老是要出版物相信,它(出版物)有病,无论它怎样证明自己是健康的,反正应当治疗。”
三是司法管辖。既然有特许和检查制度,就必然要求有对违背这一制度的惩罚措施。这一措施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院对于违反既定的法律条例的行为提起公诉。当然司法审判比人为的处罚来说还是一种进步。因为法律也同样为被控告人提供了申辩和保护自己的依据。在英国历史上,对于散布不利于政府的消息或意见的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两个传统范畴:叛乱罪和煽动罪。赛伯特认为,在任何有组织的社会中——集权主义的或其他类型的——叛乱罪都是反社会的大罪。在大多数的法律体系中,制裁叛乱罪乃是支持政府的法律结构的基石。构成叛乱罪的行动范畴主要包括:企图颠覆国家的叛乱罪;从事可能导致推翻现政府的活动;提倡可能导致推翻政府的政策。凡是企图通过公众通讯手段煽动群众的个人和团体以及攻击政府的报纸或传单的出版人,都可能被控告叛乱罪。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威胁君主就是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就是叛乱罪。而叛乱罪的刑罚通常是死刑。但是,在英国历史上,叛乱罪的使用并不广泛。只有过三个商人因出版威胁国家安全而被判死刑。相比而言,煽动罪使用面更加广泛。凡属当局所不喜欢的事情,都可以当作煽动罪起诉的根据。当时的大法官霍尔特在他的文告里是这样说的:“有人企图让人民认为政府是由贪官当权,如果说那是对政府的诽谤,这真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理论。……说贪官当政当然是对政府的诬蔑。如果对于那些使人民对政府怀恶感的人不加责问,就没有一个政府能够存在下去。因为一切政府都需要人民的爱戴,企图使人民仇视政府的措施,那是对政府最坏的事情。这应当认为是一种犯罪,不这样,政府就不会安全。”
(二)自由主义制度下的政府公共舆论干预
一般认为,自由主义是专制主义的相对词,是一种把个人自由视为最高价值与终极追求的理论学说和制度模式。作为一种独立而完整的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产物。政治自由主义在处理个人与政府、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强调个人自由优先和社会自主的政治原则和价值取向,力图阐明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并在厘定个人、社会与政府的权利和权力之界限、划定各自活动范围的基础上,将自由与权威有机地结合起来。自由主义制度下政府对公共舆论的干预从属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范畴。自由主义在16世纪积累了经验,17世纪发展了哲学理论,18世纪把这些理论付诸实施。
1.自由主义制度下政府舆论干预理论
在西方传播理论中自由主义制度下舆论干预理论又可以分为三种理论:
第一,自由主义干预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其核心反映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观点,主要观点包括:任何人都拥有出版自由而不必经过政府当局的特别许可;除人身攻击外,报刊有权批评政府和官吏,这种批评是正当合法的;新闻出版不应接受第三者的事先检查,出版内容不能受到任何强制;在涉及观点、意见和信念的问题上,真理和“谬误”的传播必须得到同样的保证。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弥尔顿、密尔、潘恩、杰弗逊等。自由主义媒介规范理论是在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同极权主义制度斗争中产生的。早期自由主义理论对打破极权主义专制制度和等级支配观念,确立自由、平等和权利思想起到了巨大作用。对自由主义理论提出的“出版自由”的口号,马克思和恩格斯等无产阶级革命家都给予过高度评价和肯定。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办革命报刊,从事工人运动,也是充分利用了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对宽松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环境。然而,自由主义理论是与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种制度所保障的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是私有资本的利益。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自由主义理论本身也发生了蜕变,成了维护垄断资本利益的理论。
第二,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是由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是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和义务的理论,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修正。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指出了新闻业存在的问题,认为新闻界正处于危险之中。理由是:报刊对于一般人的重要性,随其发展为大众传播媒介而与日俱增,但也因此养成了一般人通过报刊表达自己意见的惯例;少数掌握大众传播媒体的人,不能为社会提供足够的服务;报刊的行为常为社会所谴责,可能导致管理过严和控制。为此,必须要树立消费者主权的市场理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接近利用大众传播媒体的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反论权。社会责任论与市场失灵理论不同的是,社会责任论期望媒体的自律,解决媒体在自我放任中出现的种种危机。
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原因和社会背景:进入20世纪以后,传播媒介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传播资源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所谓“观点的公开市场”的理念与实际的社会现状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传播者的权利,而没有涉及作为公众的受传者的权利;这个理论谈论的对象是意见、观点或思想的自由,而没有更多地考虑到作为私有企业营利活动的信息传播的性质和影响问题。换句话说,媒介集中和垄断的加剧使媒介越来越被少数人控制,而大多数人则越来越失去表达自己意见的手段和机会;私有媒介的传播内容在营利动机的驱动下,越来越有浅薄化、刺激化、煽情化的倾向,并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对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媒介制度的强烈不满。社会责任理论提出的目的可以说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由传播事业的高度垄断而引起的资本主义内部的社会矛盾激化;二是为了防止由传媒内容的浅薄化、刺激化、煽情化而引起的社会道德和文化的堕落。
第三,民主参与理论。民主参与理论也称受众参与理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媒介集中垄断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在美国和欧洲、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种媒介规范理论。一方面,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信息与传播的问题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与社会成员发生了越来越直接的联系;另一方面,现实的媒介垄断使传播资源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在资本主义的排他性私人占有制下,一般民众接近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机会越来越少。民主参与理论正是在一般民众要求自主利用媒介意识不断提高,而现实中又缺乏可以利用的传播资源的矛盾状态下出现的。民主参与理论的主要观点有:任何民众个人和弱小社会群体都拥有知晓权、传播权、对媒介的接近和使用权、接受媒介服务的权利;媒介应主要为受众而存在,而不应主要为媒介组织、职业宣传家或广告赞助人而存在;社会各群体、组织、社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媒介;与大规模的、单向的、垄断性的巨大媒介相比,小规模的、双向的、参与性的媒介更合乎社会理想。民主参与理论的核心价值是多元性、小规模性、双向互动性、传播关系的横向性或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