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公共舆论与意识形态对政权的合法性同样都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意识形态是对合法性的论证,为政权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但是,合法性应该是公众对政权的认可,而这种认可直接表现在公共舆论的价值评价上。法国学者雷蒙·博兰(Raymond Polin)指出:“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众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的。”他这里所讲的“价值基础”,主要就是指意识形态。因为意识形态首先是一套指导人们的行为的价值观念。胡格韦尔特讲得非常明确:“‘意识形态’这个词现在只意味着能促使人们行动起来并证明他们的行动正确性的一套思想、信仰和价值观。”
笔者认为,合法性的概念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个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不是由支配这个政权的统治阶级来认可,而是来自“权力—服从”关系的另一方,即被统治阶级的认可。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化有助于被统治阶级对政权的合法性的认可,但主流意识形态本身不是合法性的最终评价。所以,博兰的观点有助于澄清这样的一个逻辑:即意识形态并不证明合法性,而只有来自权力委托人——公众的真实意见——公共舆论才是判明政权合法性的依据。目前,在理论界存在误解,即把意识形态看成是统治合法化的依据,这是不对的。各国统治者关注民声、民意的实践,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这一观点。
(二)自由民主理论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们苦苦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千百年来,为了实现自由和民主,人们付之以长期的奋斗和艰辛的努力。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由与民主的大旗,使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并在制度建设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度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具有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
1.自由主义理论及其价值
自由主义是一种把个人自由视为最高社会价值与终极追求的理论学说与实践模式。自由主义既是一种理念、一种政治思潮,同时也是一场社会运动、一种社会制度的建构和政策导向,更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独立而完整的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政治学说,自由主义主要研究个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它本着个人自由优先和社会自主的政治原则和价值取向,力图阐明政治的合理性基础,并在确定个人、社会与政府的权利和权力界限、划定各自活动范围的基础上,将自由与权威有机结合起来。政治自由表明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可以自我决定、自我做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受外界力量的约束,可以在无外部异己力量的强制下选择自己的政治信仰、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
自由主义可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者可以从亚当·斯密、约翰·密尔、约翰·洛克一直到哈耶克和诺齐克。古典自由主义将个人自由放到最优先的地位,崇尚天赋人权,保持着对权力自我膨胀的高度警惕,坚持普遍而抽象的自由理念。在他们看来,自由是绝对的,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正是由于赋予自由的绝对信仰,他们始终对政府持一种浓重的怀疑态度,反对国家任何形式的干预,主张政府除了保护性功能外再也没有其他功能。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以后开始出现了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二战”后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潮。70年代末,“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启动了一度被边缘化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并开始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主要内容有:认为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市场是完全自由的竞争;鼓吹极端利己主义,认为人都是自私的,不可能有利他的动机和行为;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干预;主张私有化。新自由主义实质是对17世纪重商主义保护商业资本利益的传统自由放任原则的留恋和回潮。
应该肯定自由主义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对于发展人的自由意志、对抗神权和君主的专制、反对教条思想对人的束缚起到了宣传号角的作用。自由主义的一系列主张,如自由竞争、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代议制等,适应了资产阶级的扩张需求,也使资本主义迅速得到发展。自由主义关于价值多元主义、宽容主义、个人主义等基本价值主张不乏普适意义的因素。但是,自由主义也有许多片面之处。从理论上看,自由主义推崇人的理性,但人并不总是理性的,人没有普适的、不变的本性,理性是相对的,是在交互中通过试错而逐渐培养起来的。人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不能靠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生秩序”解决。滥用权利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破坏,导致社会的整体失控。所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的权利是有边界的,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和正当期望。国家必须采取法律、政策等手段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这是我们在汲取自由主义合理因素时必须加以把握的问题。
2.民主政治理论及其价值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原意是“人民的权力”。在人类历史上,不同学者往往赋予民主以不同的含义,进而阐发自己的社会政治理想。这一思想发端于古希腊,后经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阐述,被广为传播和接受。洛克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人民的统治是通过人民对于政府组成、政治权力行使的同意来实现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则进行的。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据此,他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主权的实现。美国政治学家科恩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这一观点在西方具有代表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本质上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民主政治理论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民主政治价值的探讨。多少年来,人们对民主政治是不是一个好的政治制度仍然存在不少争论。西方一位政治学学者说过,民主不能保证最好的,只能防止最坏的。在现实生活中,民主确实有一些局限性。比如,民主确实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民主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民主往往需要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成为蒙蔽人民的工具。但是,笔者认同“民主是一个好东西”的判断。因为就民主政治本身而言,民主政治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价值。第一,民主政治意味着人们对“平等”的追求。民主政治是以天赋人权为基础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权利。”这是民主政治得以产生的前提。民主政治的价值之一就是回应了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它赋予人们平等的政治权利及参政机会,使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见。第二项价值是“自主”。这里所讲的“自主”,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与自己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事情,而不受别人控制。自主是基于他人无法确知我们真正的利益所在,更重要的是,别人一旦拥有了决定别人命运的权力后可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损害。自主意味着个人在让渡权利组成政治社会以后,仍然保留了一些重要的权利。第三项价值是“参与”。政治参与不仅是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需要,是一个工具性目标;参与还有利于激发公民的民主精神,让公民学会沟通、协调、理智、宽容等美德;参与还是提供决策正当性的最终依据。第四项价值就是“稳定”。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权的更替是稳定的,尽管每一次选举过程中会出现激烈的竞争,但是,随着选举的结束,政治就会回归正常的轨道。
3.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
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总是相互促进,相互为对方的发展、进化创造条件。政治民主以制度化的力量凝结着社会政治自由发展的成果。当社会政治生活处于专制状态时,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同时将会受到扼杀而不复存在。
自由是民主的前提,离开了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首先,民主的主体是不能没有人身自由的。民主政治是一种所有享有公民权利的人都能参与政治活动的制度,而作为主体的人只有享有充分的自由才有可能投身于民主政治之中。其次,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让人们充分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只有在人们自由地发表看法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共识,民主决策才有可能。这些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财产自由、政治自由等。
自由并不是一定能导致民主。与专断和独裁不同,民主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决策的机制。但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不等于就是真理,有时真理就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所以,真正的民主既要尊重大多数的意见,也要兼顾少数人的意见。同时,自由本身也不是无限的。如果只强调自由,甚至超越法律去追求政治自由,那么,民主就会遭到破坏,政治自由就会走到反面。
4.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中特色鲜明的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是革命的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卢梭于1762年发表的《社会契约论》,从公意(公共舆论)的角度论述了主权在民思想。卢梭关于政府管理与公共舆论的思想对于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公意是人民主权的基础。在阐发人民主权论中,卢梭提出了他的“公意”理论。在他看来,国家的一切权力的基础在于民众,公共舆论具有法律一般的巨大力量和不可移易性,或者说公共舆论本身就是法律——文本法律之外和之上的法律,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是风俗、习惯,而尤其是舆论。”他把意志分为公意、众意、团体意志和个人意志。公意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是全体成员反映其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和共同幸福的共同意志。因此,建立国家、治理社会就完全根据这种体现公共意志的“公意”。所谓主权也就意味着执行公意,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他认为,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治理国家的根据所在。公意作为全体契约者共同的整体意志,必然是最高的、神圣的,“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开性,因为这时我们判断的便是对我们陌生的东西,于是便不能有任何真正公平的原则在指导我们了。”“公意当其具有个别的目标时,它就轮到它自己变了质,也就不再作为公意来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作出判决了。”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政府的根本组织原则,在民主国家里,掌权者必须以“公意”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主权者必须以“公意”作为自己行使权力的依据。卢梭特别强调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是主权的表现。因此,主权不可转让。任何转让就意味着用个别意志代替“公意”。个别意志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倾向于平等。卢梭的主权不可转让的思想产生了主权不能代表的思想。主权之所以不能代表是因为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能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