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663400000021

第21章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及探讨(9)

(三)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时,被告以其实施的系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为由抗辩原告的侵权指控。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究竟应属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还是应属于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一直存有分歧。长期以来,多数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和做法都是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作为不视为侵权的抗辩事由,由于不视为侵权的抗辩通常应以被控侵权物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提,故当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时,人民法院往往要先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确认被控侵权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再审查被告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这种做法显然过于僵硬,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尤其是在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于艰难而判断被控侵权物已落入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较为容易时,这种做法显然增加了诉累并牺牲了诉讼效率。

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这样的观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属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只要被告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物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即可判决被控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无须再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事实上挑战这种做法的司法裁判时有发生,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实用新型专利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当被控侵权人主张公知技术抗辩时,既可在先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也可先行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

所谓被控侵权技术属于公知技术,是指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技术与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只要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就可判定侵权不成立,而无须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徐炎及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锐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锐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尽管学界对此尚存分歧,但这种观点和做法逐渐得到了立法和主流司法实践的认可,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就采纳了这种观点和做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也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是指被控行为客观上已经具备了侵犯专利权的全部要件,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将其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至于法律特别规定这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理由,主要是出于公平正义、利益衡量、主权国家之间相互豁免等需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的区别在于,前者客观上已经具备了侵犯专利权的全部要件,只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豁免使其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而后者客观上不具备侵犯专利权的全部要件,故依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主要在该法的第六十九条。

(一)权利用尽抗辩

所谓权利用尽的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的抗辩。一般认为,受专利权人控制的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产品再主张专利权,任何人对该专利产品的利用也不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这就是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抗辩正是基于权利用尽原则之上的,既然专利权已经用尽,则对相关专利产品的利用行为自然不应再受该专利权的约束,同理也就不能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当原告指控被告侵权时,只要被控侵权产品是专利权人或经其合法许可的被许可人合法销售的,被告就可主张其行为依法不应视为侵权的抗辩。当然,这种抗辩的前提是被控侵权产品确系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或者说确系原告的专利产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根本就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可能适用权利用尽的抗辩。

(二)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告以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以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为由对抗原告有关侵犯专利权指控的抗辩主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所谓“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所谓“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包括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先用权抗辩的前提是,被告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技术或产品外观设计与被控技术或设计应当属于相同的技术或设计且已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被诉侵权人不得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主张其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三)临时过境抗辩

临时过境抗辩是指原告指控被告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或其装置、设备侵犯其专利权时,被告以其系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且系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主张其行为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主张临时过境抗辩应以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或其相关装置、设备客观上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提,只是基于有关国际协议或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临时过境抗辩,但近30年来的专利司法实践中尚未遇见主张临时过境的抗辩事由以对抗原告侵犯专利权指控的成功案例。

(四)科研实验抗辩

科研实验抗辩是指被告以其被控行为系科研实验对抗原告侵犯其专利权指控的抗辩。人类发展史同时也是人类的科技发展史,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来就是站在前人肩膀上的超越行为,专利制度在保障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不应阻碍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对他人专利技术的科研实验往往是对该专利技术的理解、验证和提升,并有可能在该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创造新技术,因此,保护专利权不应阻碍他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的“专为”体现了使用相关专利的用途或目的的唯一指向性,即这种使用只能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如果不是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该专利,或者不仅是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该专利,该使用行为还具有其他用途或目的,则被告有关科研实验的抗辩主张将不能成功对抗原告的侵权指控。

(五)为行政审批而实施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的抗辩

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到期后任何人均可自由实施该专利,但由于药品或医疗器械往往需要履行烦琐的行政审批程序,其行政审批、临床试验等过程过于漫长。在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到期后,他人开始实施该专利到其相关产品真正上市,往往会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在这期间内,专利权虽已到期但专利权人实质上仍然享有独占性权利,其专利权基本上是名亡实存,这不仅有违专利制度的利益衡量法则,也可能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为此,美国联邦法院在20世纪90年代审理一起药品专利案时,确立了这样的抗辩原则:为提供联邦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审批之需而制造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药品不视为对该专利权的侵犯,这就是“Bolar例外”。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法院也陆续遇到了类似的案例,被告依据当时的专利法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事由也有所不同,有的主张“科学研究和实验”的法定豁免事由,有的主张“非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2008年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将这种行为规定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豁免事由,即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事实上,这种行为只是为了在原告专利权保护期满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而不属于在原告专利权有效期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即其所针对的审查经营目的直接指向了原告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外,而不是其有效保护期内,故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不承担部分侵权责任的抗辩

无论是法定原告专利权效力的抗辩,还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都属于不侵犯专利权抗辩,即其抗辩的目的是要确认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除了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不承担某些侵权责任的抗辩,也可称为免责抗辩。免责抗辩与不侵犯专利权抗辩的区别在于,免责抗辩通常是在判定构成侵权后主张免除某些侵权责任,而不侵犯专利权抗辩则是完全否认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二者的联系在于,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必然包括免责抗辩,因为不侵犯专利权抗辩如果成功,被告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这就相当于免除了被告的所有侵权责任。而免责抗辩通常是免除被告的部分侵权责任,而不太可能免除被告的全部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免责抗辩成功且其被免除的侵权责任恰恰就是专利权人主张的全部侵权责任,则此时的免责抗辩也是全部免责抗辩,但其与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相比,前者是否全部免责过于依赖原告的主张,因此不是一种真正的全部免责抗辩,故本文仍将其归类为部分免责抗辩,而后者是基于法定理由的免除全部侵权责任的抗辩。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是一种免除全部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广义的免责抗辩包括免除被告全部侵权责任的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和狭义的免责抗辩,而狭义的免责抗辩就是免除部分侵权责任的抗辩。

(一)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是较为常见的免责抗辩,即在判定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后被告所主张的应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抗辩。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最为典型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是善意且能够证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抗辩事由不仅仅是其能够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其还应具备主观善意要件,如果其不具有主观善意,即使能够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善意且能够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销售者仅免除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停止侵权或其他侵权责任。

(二)免除停止侵权责任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在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且被告确已构成侵权的,鲜有未判决被告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查明被告早已停止了被控侵权行为的,往往也会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停止侵权责任的广泛适用带来的执行难等问题已经引起了重视,学界也有人在探讨可以免除被告承担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主张不承担停止侵权时,其抗辩事由通常包括停止被控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停止被控行为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停止被控行为虽有可能但损耗过巨等事由。从一些成功抗辩的案例来看,虽然免除了被告承担停止被控行为的责任,但被告往往会付出更多的赔偿额,或者由人民法院确定被告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同类推荐
  • 农民经商理财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经商理财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主要立足于农民如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及链接最新法律,介绍相关法律知识,让农民群众从一个个鲜活、真实的法律案例中学懂法、会用法。全书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设立、经营纠纷案例,介绍农民开办公司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经营纠纷案例,针对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设立及经营会遇到与公司不同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经商税费纠纷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介绍农民如何避免经商理财过程中的税费纠纷;第四部分是合同纠纷案例,该部分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让农民学会如何签订、履行合同;第五部分是防范投资风险案例,目的是教农民学会防范投资风险。
  • 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在本书中,我们广泛收集、整理了近年来曝光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精心挑选出其中的160多个典型案例,对其一一进行分析解剖,研究其作案手段,总结其作案特点,深挖其发案规律,及时发现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存在的漏洞,并随之提出打击、防范和堵塞漏洞的措施。相信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广大纳税人能够更好地认清法律的禁地,从而明智地避免踏入“雷区”。
  •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坚持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础,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扩大了就业领域,提高了就业质量,稳定了就业形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本书以作者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过的精品案例为蓝本。内容围绕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发生的案件纠纷等展开,反映了当今时代人们家庭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离奇故事。
热门推荐
  • 立锥之地

    立锥之地

    军略是国内排行前列的咨询培训类公司,伴着整个行业的不景气,军略近年此起彼伏的离职潮再次涌现。招聘部也借此换了一拨新鲜血液。
  • A Century of Roundels

    A Century of Roundels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末世孽缘

    末世孽缘

    拥有绝美外表和逆天绝技的她;无限宠溺只为博得她一笑,带着上辈子的不甘,她重生了,却意外发现自己上辈子拼死拼活要保护的人竟然是、、、、、、、、笑看末世孽缘,品江湖人生。
  • 三世恋三滴泪

    三世恋三滴泪

    封印在天印下的九尾能否最终成仙,一段凄惨悲凉的爱情最终结果如何,卑微的九尾结局又是怎样的?
  • 浮生梦:九鸿瑶

    浮生梦:九鸿瑶

    我本只是一个小妖,或许说根本就是妖族的怪胎。我的真身连我自己都不知道,年龄明明到了可以练法术的年龄,却什么也变不出来.....我住在其中一个妖族的领地---浮城。之前的生活很平静,未曾想,捉妖师竟然打破了浮城的结界,同时打破了平静......族长死了,同伴死了,我又误闯九鸿,误食了一个玉佩,逃亡到一个小镇,被一个男孩救了,可我......好像做了什么不得了的事......
  • 原机启微

    原机启微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姻缘末了

    姻缘末了

    小说描写一对情人经三世的挣扎,终成眷属。
  • 凋零的鬼迷花

    凋零的鬼迷花

    在她出生的那一刻代表着诅咒的千万朵鬼迷花盛开。在这个妖魔横行的大陆只有两条路可以走:等待别人来救你,或把握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生死。她选择了后者,那么从今以后一切由强弱决定。面对组织的的阴暗和潜规则,她和她的同伴们是选择驻守还是反叛?“我们还会再杀回去。”
  • 寻仙创世

    寻仙创世

    万千年前,外敌入侵,仙古大战后。整个太阳系只剩下地球一颗生命星球。修炼环境改变,仙古大神们离去。是抛弃了最后的家园,还是为了守候?地球危机,最后的家园眼看不保。一批批先辈们出去寻找仙古大神们解决危机,都未归来。最后的希望落在了古峰身上,看古峰的异界寻仙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