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663400000002

第2章 年度报告(2)

21.药品商品名称能否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可立停”商标争议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商品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2.主张权利者使用争议标志的意图、行为和效果对其受法律保护的影响

在“索爱”商标争议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商标“索爱”,无论是作为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无将争议商标作为其商业标识的意图和行为,相关媒体对其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该公司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四、竞争案件审判

23.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伟雄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提字第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24.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在“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2009)民申字第10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25.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与标准

在前述“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做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

26.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的行为正当性判断

在前述“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做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

27.离职员工运用个人技能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的行为正当性判断

在前述“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8.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外观在专利权终止后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在“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2010)民提字第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条件时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护。

29.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获得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条件

在前述“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视的装饰,都属于装潢,通常包括文字图案类和形状构造类两种类型;与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类装潢相比,内在于商品之中的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一般至少包括:(1)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2)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形状构造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30.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人所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在广西高院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3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及特许人的认定

在广西高院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此外,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院要注意结合特许经营资源的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涉案合同的签字人和签约名义及签字人与特许经营资源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因素,准确认定涉案合同的特许人,依法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32.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李昌奎与超星数图公司、贵州大学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针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及不同用户提起的侵权诉讼,因被诉侵权主体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不能互相涵盖,故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对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应当进行综合考量;若权利人在以前诉讼中获得的赔偿足以补偿其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被告不应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3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商的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波马公司与广客宇公司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8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商在未与制造者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仅就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一并承担制造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能由其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所有损失。

34.专利权人错误申请海关扣留货物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兆鹰公司与艾格尔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1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错误申请海关扣留他人出口货物,他人实际交货时间因此违反合同约定,他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迟延交货违约金属于其经济损失。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与程序

3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商标注册申请权权属产生的争议

在酒业公司与湘西公司等确认商标申请权权属案[(2010)民监字第4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因申请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

36.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阿迪达斯公司与阿迪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0)民申字第11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37.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在张保忠与黔江电器厂等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038号]中,在二审判决被告承担侵犯专利权责任,但专利权已经于二审判决之前被宣告无效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还处于行政诉讼程序,而本申请再审案的审查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在上述行政诉讼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38.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应否采纳

在“国医”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39.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华盖公司与重庆外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采信了华盖公司提供的旨在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互联网下载图片等证据,根据该下载图片上的署名,结合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事实等具体情况认定下载图片的署名人为作者;并以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为由,推定涉案作品在重庆外运公司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即认定了重庆外运公司已实际接触涉案作品的事实。

40.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新产品”的认定

在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权利人能够证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时,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对该原始产品做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41.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在(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豪森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三终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被诉侵权人对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条件,并在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药品制备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应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化学理论基本知识、专利说明书和杂志发表论文披露的技术内容、被诉侵权人补充的确证实验的结论等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内容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42.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在优他公司与万高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完整生产工艺,无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工艺不完整为由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与专利等同;即使认为被诉侵权人没有按照现有证据载明的生产工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譬如现场勘验、查封扣押生产记录等,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推定。

43.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在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在鉴定机构依照被诉侵权人主张的自有方法无法制得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自有方法存在一定的技巧和诀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被诉侵权人制造相关产品的方法进行了现场试验,由被诉侵权人进行试验验证,试验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依照自有方法能够制得被诉侵权产品,故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的抗辩主张。

同类推荐
  •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本书以作者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过的精品案例为蓝本。内容围绕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发生的案件纠纷等展开,反映了当今时代人们家庭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离奇故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着重强调的正是西方先进的刑事法律思想对彼时中国的深刻影响。如果说中国近代刑事法律制度萌芽于清末,那么,其形成与巩固则在民国。可见,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意义是不容抹煞的。因此,以历史发展眼光客观地阐释与评价民国刑事法律制度无疑为当今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是本书编写的初衷,亦是作者的最终目的。
热门推荐
  • 校缘之校恋:辰汐之恋

    校缘之校恋:辰汐之恋

    第一次见面,他撞了她,还骂了她。她要他道歉。“嗯?你想让我怎么道歉?不如......我以身相许吧”尼玛!这货不仅无理而且无赖!第二次见面,她莫名其妙成了他的同桌!从此,她的好日子彻底到头。“喂丫头,给本少捶捶腿!”“给本少买早餐!”终于有天她受不了要起义!“别以为你长得帅,就把我当仆人!我不干!”“嗯.....不干?我就吻你”“你敢.......唔!”哼!你猜我敢不敢!
  • 君莫悔之姑娘你别“桃”

    君莫悔之姑娘你别“桃”

    因一个游戏,周沫萱进入了虚幻但却真实的“游戏”世界。什么?竟然给我桃林守护者这么牛哄哄的身份!武功还是登峰造极!上天的狗屎运?哈?代价居然是终身不得出桃林?我去!谁敢拦我泡美男,拖出去优雅的拍死他!小氓,那位美男不错,速速抓来!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爆笑快穿:这对冤家有点萌

    爆笑快穿:这对冤家有点萌

    在快穿时空局里,有两个非常特别的人。一个是除了局长的助理和上任局长之外没有人见过的局长,至于另一个特别的人,则是不属于任何部门的A级员工北念夏。只不过除了局长的助理之外,没有人知道这两个特别的人不仅认识,还是一对欢喜冤家。当然,前提是在快穿时空局里。北念夏觉得程墨是她的克星,不仅学习比她厉害、学历比她高、厨艺比她好,就连在快穿时空局里他都高她一等。程墨觉得北念夏是他的克星,不仅他最在乎的母亲喜欢她多过他、最尊敬的人是她的父亲、最要好的朋友是她的表哥,而且她还能轻而易举的牵动他的情绪。同样情商低的两个人,谱写了只属于他们两个人的故事。且让我们来看看,这对欢喜冤家开启的爆笑之旅。
  • 三世为你痴

    三世为你痴

    一世为帝,她为妃,却伤他最深。二世为民,她为歌妓,可是他成了女儿身,爱她却不能说。三世为人,她高贵不可攀,他仍转世成了女子,带着前两世的记忆,爱了两世,也被伤了两世,他想放弃,可是却纠缠不清。也许只有在游戏里才能忘掉前世,前世太伤,今生不爱。傲娇任性的唐雪儿:“呸,色狼。”美若天仙的古墨欣:“靖同学,你好。”冰若寒冰的叶文静:“记得吃药。”千娇百媚的连柒儿:“靖大人,来嘛~”可爱迷人的桃子一:“靖哥哥~”霸气冷媚的云可可:“混蛋!滚过来!”好色捣蛋的司徒雨:“亲爱的~嘿嘿嘿,给我看看你的腹肌!”……“都走开!我要好好打游戏!”
  • 嘻哈校园:叛逆痞子生

    嘻哈校园:叛逆痞子生

    青春的校园,总是充满热血,痞子生的生活,总是那么的随意,痞子美女。痞子美男,书写出不一样的青春,欢笑,潇洒,痞子高校如何取得一代风华。
  • 夜帝泯神传

    夜帝泯神传

    洪荒初辟,众族初次轮回大战,终以神族胜利而告终,尽千族被灭族,最终上古种族传承之下寥寥无几,众人族均奉神族为头上神灵,殊不知,千年前,神族不过是域外蛮族。一小小少年,得一神秘戒指,内藏三万里乾坤界,看少年在妖兽横行,神族统治之界,劈荆棘,斩神将,踏万千神人之尸,拥百灵神火,将那域外蛮族,步步驱逐!
  • 重活之奋斗

    重活之奋斗

    作为一名拖延症晚期的患者,张锐一度认为自己这辈子废了!他34岁了,事业一事无成,感情颗粒无收,窝在一家建筑公司里混吃等死的拿着三千块钱月薪,就这,他还很知足。然而命运跟张锐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夜班回家的路上遇到车祸,醒来时却是2003年的4月份的隔离病房中……在隔离期间,张锐幡然醒悟,他决定积极一点。他要奋斗,他要赚钱,他要追妹子,他不要再颓废下去。这是一个颓废大叔通过奋斗自我救赎的故事,开篇涉及到很多建筑专业知识,不喜请右上角点叉。
  • 走向太空

    走向太空

    人们对神秘的太空一直都很向往,尤其是青少年,更是对探索扣了解太空充满了兴趣。本书从宇宙的产生、太空世界的物质、奇特的宇宙空间和现象、人类对太空的探索之旅、未来的太空建设等方面切入,为阅读者展示了一个充满魅力的太空世界。
  • 诛仙:瑶不可及

    诛仙:瑶不可及

    当他还只是一个青云门小弟子时,他老实厚道、任劳任怨,即使常常遭到师父田不易的打骂苛责,也始终怀着回报之心。当诛仙剑落下的那一刻,他万念俱灰,茫茫十年,似乎只是为了那一抹绿色。她本是苍梧程中富甲一方的大小姐,本以为来到青云能一心修仙,却不想深陷情锁。时过境迁,沧海桑田,一个瑶字终是成为一生的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