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与媒介安全
2008年1月18日,FCC的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专门对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安全问题进行研讨,并出台了有关文件,文件的核心是审核成立全州的公共安全广播电视频道申请,并对这一申请进行评估。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有1000多万人口和4000多平方英里的面积,地形复杂,人种多样,而且地震、森林火灾等紧急事件频发。原有的几个频道不能完全覆盖全州,所以,该州向FCC申请使用覆盖全州的15频道频谱,成立一个覆盖全州的公共安全广播电视频道,利用一个频道实现全州的安全传播。而这一行政审核由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来执行。
从中不难看出,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非常重视通过媒体来实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群体安全。该局作为FCC的职能局,更加关注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则离不开媒体。
FCC运用行政手段,使媒体实现安全职能。所以,新成立的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是美国政府通过FCC这一政府职能机构,实现媒介安全的重要手段。
四、应急传播
(一)应急传播的产生与作用
应急传播(communicating During Emergencies)是从属于FCC的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局(Consumer&;Governmental Affairs Bureau)的职能项目。
FCC特地强化了在紧急状态下的传播与媒介安全,一方面保证通信、媒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有效,保证媒介安全的正常实施;另一方面,积极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提高公众在紧急状况下的媒介使用能力。该政府机构指出,在紧急情况下,无论是地方性的、州的还是全国的紧急情况,国家的电信和广播系统必须清楚地传递信息。公众可以利用电话拨打911或其他电话给他们的家庭成员,确保他们的安全。公众也可以打开电视和广播来获得及时更新的信息。
应急传播是FCC很重要的一个职能,虽然主要归属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局,但并不是由某个单一部门完成的。应急传播覆盖范围广,和每个美国公民都有关,而手段主要是媒介,特别是广播电视和通讯网络,而且媒介传递的信息非常重要,是FCC最直接和公众相关的职能之一。
(二)应急传播的主要内容
FCC提供了应急传播的三大组成部分。
第一,911电话呼叫处理和传播,通过911紧急呼叫中心和无线电话(E911)处理。
第二,紧急预警系统(EAS)。FCC建立了全国的广播系统来应对全国性的灾难或大型灾难事件。紧急预警系统将总统的、国家的、州的和地方当局的紧急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有线光缆和无线系统,传递给普通大众。
第三,地方广播电视或有线电视台的新闻即时播报。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许多民众会收听或收看地方电台和电视台来接收最新的动态信息,以获知发生了什么并如何应对。所有的无线广播电视台和有线台都被要求播出由总统发布的国家安全紧急状态的信息。无线广播电视网和有线系统并不被要求传播由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紧急预警系统警报信息,但FCC鼓励无线广播执照持有者和有线运营商能从公众服务角度,主动传播此类紧急警报信息。地方性的自然灾害经常会被紧急预警系统(EAS)所传播。
(三)应急传播与媒介安全
FCC对应急传播有非常详细的指导。例如FCC规定所有的紧急预警系统的广播电视都应该包括音频、视频信息,视频应包括字幕。FCC还对字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滚动字幕、穿插字幕等都有一定的要求,确保民众能够看清楚并理解。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地方的广播电视塔或演播室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中受损,那么公众可能就接收不到信号。
媒介安全包括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群体安全。在紧急传播中,FCC特地考虑了群体安全。例如对残疾人,FCC规定,虽然前文指出了无线广播电视台和有线系统没有被要求播发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紧急信息,但对残疾人的要求却是分开的。FCC要求所有有可能进一步保护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的信息,如及时天气状况、国内混乱、撤退秩序、学校关闭、援助救济等,都应该使残疾人群能够接收到。这些条文适用于所有的地方广播、有线和卫星广播电视营运商。对此条文没有例外,营运商必须随时将紧急信息提供给残疾人群。
FCC还就便于残疾人接收信息的字幕和声音警告文件作了规定,以确保盲人或弱视人群也能够得到紧急信息。
从中可以看出,FCC的应急传播既充分利用了媒介的安全功能和属性,使紧急信息能够充分及时地传递给公众,保护国家、公共和群体安全,又对媒介作了细致的指示,使媒介在发挥安全功能时,保证自身行为的安全性,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充分保障了他们的接近权和知情权,使媒介安全的作用最大化,也使媒介自身在紧急状态下能够临危不乱,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公众。
五、美国媒介安全的启示
(一)媒介安全是多部门合作的产物和结果
媒介安全不仅是媒介单方面的功能和职责,媒介安全涉及多个部门。
例如美国通讯委员会的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就与美国国土安全部有密切的联系,协助国土安全部执行和通讯传播有关的职能,而这一职能落实到具体的媒体上就形成了媒介安全,使媒介成为实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群体安全的主体和手段。同样,在FCC内部,应急传播就是典型的多部门合作的内容,主管的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局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使媒介在紧急状态中发挥积极、有效的安全作用,实现全方位的媒介安全。
(二)媒介安全的主体是媒介但需要政府介入媒介安全的主体是媒介,但媒介安全也需要政府的参与和介入。因为在安全这个点上,政府和媒介的目标和立场是完全一致的,而媒介安全所要实行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群体安全的功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指引,特别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并不是仅仅依靠媒介本身就能够做到的。要实现媒介安全,不仅需要多部门合作,而且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介入。在这一点上,FCC作为美国政府机构做出了比较积极的尝试,为全球的媒介安全探索了实践模式。
(三)政府有效实现媒介安全的方式方法
既然媒介安全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如何实现有效介入,政府该如何与媒介一道实现媒介安全呢?
1.政府协助媒介实施媒介安全。媒介作为媒介安全的主体,政府从旁协助,帮助媒介建立应有的主体地位。例如FCC的媒介安全与可靠委员会就指出,“地方媒体应支持政府发布并传播更有效的关于紧急情况的教育和准备”,从而为地方媒介赢得了主动,确立了其在媒介安全中的主体地位,为媒介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了平等、互动的平台。
2.政府利用媒介实现媒介安全。例如FCC规定“所有的无线广播电视台和有线台都被要求播出由总统发布的国家安全紧急状态的信息”,就明确了是由媒介来播放这一重要的安全信息,明确了媒介在媒介安全中的重要性和责任感。政府也通过媒介安全,建立了安全、高效、便捷的信息发布渠道,保护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群体安全。
3.政府监督媒介实现媒介安全。政府为了媒介安全的正常、顺利实施,还经常监督媒介是否完善地行使了其安全作用。例如FCC为了方便残疾人接收紧急信息,规定了媒介播送时的字幕和声音的具体内容格式,以确保盲人或弱视人群也能够得到紧急信息。如果媒介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4.政府引导媒介实现媒介安全。FCC的媒介安全与可靠委员会指出:“地方媒体和有关的公共安全机构以及政府机构应该建立地方和州的紧急传播委员会来制订计划,以更好地合作应对灾难。”在加利福尼亚州全州安全广播的案例中,政府积极引导媒介的整合,充分利用资源,避免安全盲点,FCC作为政府职能机构,充分发挥了引导作用,使地方媒介与州政府的合作更加紧密,也使媒介安全走向更积极、健康、有效的方向。
第二节英国的媒介安全及其特点
虽然从传播内容上看,英国的大众传媒和美国的有着很高的相似度,但从媒介生态的角度分析,两者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简单地说,美国的大众传媒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会受到其他法规过多的制约,而英国的媒体不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文化层面都受到了更多并且更严格的规范。而在这些规范中,媒介安全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媒介的道德和体面保护、门槛和所有权以及文化的层面考量,英国的大众传媒被相当严格地规范着……一边记者被起诉哗众取宠、失实、偏见、欺诈、诱供等,一边大众期待专业媒体应该诚实、执着、独立并且负责,由此可见,英国媒体正承受着巨大的监管压力。”(Carole Fleming,2006)英国的媒介安全建立在媒介控制的框架之上,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约束超量发展的新闻业,同时也对“新闻自由”造成了潜在的制约。对这一现象,麦奎尔定义为“更高的目标”,例如真理、中立、客观和精确(McQuail,D.1994)。
一、英国媒介安全的历史
由于不像美国那样拥有类似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款,英国的媒介安全在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都要直接得多。英国学者科斯(Koss)、瓦德(Ward)
和道宁(Downing)都从历史角度对英国的印刷媒体发展进行了研究。尼格林(Negrine)对这些研究进行了总结,指出了英国传播史上媒介安全的三个特点:第一,在上个世纪,英国媒介的目的都是为了成为多元化和非垄断的机构,这和本世纪英国传媒的目的截然不同。第二,英国媒体对“新闻自由”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一原则的持久性体现在早期的激进报刊,并解释了为什么新闻自由成为报刊媒体的神圣法则。第三,历史研究告诉我们,政党派别和媒体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而多头政治的政客、媒体所有人和编辑之间的关系却是从未固定的(Negrine,1994)。
英国具有悠久的报刊新闻史,伴随而来的是,对印花税的斗争等一系列印刷媒体与“国家”之间的公开讨论及其效果的博弈。国家对大众传媒的操控导致了宣传与错误信息的传播,主要是在战争期间。而在战后的英国,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商业的繁荣,基于市场因素,对媒介的管理制度随之减少。这一阶段,媒介安全集中在对媒介所有权的监管以及新闻伦理,偏重媒体的自我管理。英国的印刷媒体始终在反对政府的控制,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自我管理的体系。
20世纪80年代,面对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日趋激烈的竞争,英国政府意识到要对广播电视业采取“更轻微的管制”(lighter touch)。于是作为这项改革的试验,英国政府制定了《1984年有线广播法》,成立有线电视管理局(CA),负责管理新兴的有线电视业。英国政府对于广播电视业的正式改革源于1988年的广播白皮书和在其基础上制定的《1990年广播法》。白皮书认为,广电业目前的管理结构太不灵活,不利于观众的自由选择,根据白皮书的提议,英国政府在1990年广播法中就管理机构、执照制度、节目内容、所有权等各方面做出调整性的变革。
二、PCC——英国媒介安全的特色
英国报业评议会(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PCC)成立于1991年,是英国报业的全国性新闻仲裁机构,也是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新闻自律组织之一,负责处理公众对报纸和杂志编辑内容的投诉,其口号是“快速、免费、公正”(Fast、Free、Fair)。PCC以调解方式处理投诉,如果不成功,便会对投诉做出调查和裁决。PCC的裁决限于道义上的自律,对当事双方并不作经济惩罚,但犯错报刊需在显著位置刊登裁决全文(肖伟,2006)。自成立以来,PCC显著地改善了英国的报业生态,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肯定。PCC是典型的英国自律式媒介安全模式的集中体现和典型代表。
PCC由以下五大委员会组成。
投诉委员会:由主席、公众成员和报刊业成员组成。PCC设立时,要求与报刊业界无关的成员占大多数,以保证PCC对新闻业的独立性。PCC现有17名委员(以前为16名),其中非报刊业人士10名,报刊业人士7名(均为资深编辑人员)。主席由报界委任,获委任时必须与报刊业没有任何关联。如现任主席克里斯托弗·梅尔(Christopher Meyer)爵士就是政治家出身,曾任英国驻德及驻美大使(肖伟,2006)。
任命委员会(Appointments commission):除主席外,所有委员都由一个独立的任命委员会负责委任。任命委员会由5个人组成,主席同时也是投诉委员会的主席。其中一名成员是报业标准财务委员会主席,他也是这个委员会中唯一的报界代表。其他3名是独立人士,由任命委员会主席提名。这也是为了使PCC保持必要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