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是波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非典”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不仅是对各级政府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对每位公民道德素质的检验。新闻媒介在“非典”报道的中后期,对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容易导致疾病蔓延的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进行的质疑,引起了公众对自身行为的反思。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因势利导,于9月份向全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并将每年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
然后是刘涌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黑社会头目刘涌进行二审时,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改判判决作出后,引发了新闻媒介对改判原因及司法程序公开度、公正性的质疑。上海《外滩画报》首当其冲,刊发了《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一文,列举了改判依据不足的具体因素,这篇文章被认为是近年来传统媒介首次对法院的终审结果进行公开质疑。一石激起千层浪,随之而来的是声势浩大的舆论质疑声。在媒介和公众的质疑声中,最高人民法院尊重民意,为维护司法权威,对刘涌案进行了重审,并于2003年12月22日依法判处刘涌死刑。
从年初的孙志刚事件,经过“非典”的洗礼,到沈阳刘涌案,再到年底的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从这些新闻事件中可以看出,媒介质疑的主体意识已经越来越清晰;而且,媒介的质疑品格和理性精神正逐渐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社会进步和国家法治化进程。
从上述事例来看,灾难事故、违法犯罪、社会丑恶等问题是新闻媒介质疑的主要对象,但就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而言,质疑并不只局限于揭露性、曝光类报道,在新闻媒介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中同样需要质疑品格。
在引导中质疑,在质疑中引导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多个场合强调“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是新闻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根本要求,强调新闻媒体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回答和解决实践提出的重大课题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任务”,“而不能从本本和概念出发、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这是党和国家根据时代的新发展、实践的新需要对新闻媒介质疑品格的进一步要求。
新闻媒介在上情下达中体现质疑品格,是保证舆论导向正确的重要途径。如今,随着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和思维方式的日益成熟,仍沿用硬性灌输的方法进行政策宣传已经很难奏效。这就要求新闻媒介在传达国家的政策举措时,摒弃机械的照本宣科;应选取客观的立场,对新政策出台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质疑。质疑要着眼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从国内相关政策的纵向沿革、国外类似政策的横向比较入手,可以由政策的制订者、研究者等权威人士为群众解读政策制定的原因;分析这一政策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会给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什么影响;阐述这一政策目前还存在哪些局限性以及如何趋利避害等。新闻媒介在政策宣传中进行积极客观的质疑,是代表群众质询、帮助群众解疑,体现了对群众知情权的尊重,是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真正结合统一。新闻宣传也只有合情合理,才能让群众感觉入心入脑,才能起到正确引导的作用。比如2004年的全国“两会”报道中,新闻媒介对政府工作报告中GDP指标下调为7%的报道,大都是以“质疑”式解读的方式,围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来进行的。由于时政新闻报道的理念和方法进步了,使普通百姓感慨从没像今年(2004年)这样关心“两会”,因为觉得“两会”与自己的生活越来越近了。从“质疑”式传播的效果来看,媒介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质疑”,可以在政府与群众之间架起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使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做法能够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营造出齐心协力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介在下情上达中体现质疑品格,是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的客观需要。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无不是从实践上升为理论,再用理论来指导新的实践。每项决策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修正和完善。新闻媒介的责任在于以质疑的精神去关注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集中反馈民情民意,为决策者修正和完善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瞭望》周刊的记者在西部采访时,对扶贫贷款的发放政策提出的质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发布之后,国家扶贫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由“八七”扶贫攻坚时期主要强调直接到村到户,调整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但《瞭望》周刊的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由于近几年西部十多个市、县扶贫贷款直接到村到户的寥寥无几,严重影响了贫困户脱贫致富,甚至还不断有返贫现象发生。记者针对这种情况发出质疑:扶贫贷款用于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究竟算不算扶贫?在脱贫任务还很重的西部,能否延续扶贫贷款到村到户的政策?最后,在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记者提出了把西部扶贫贷款的政策与东部区分开来的建议,呼吁及时纠正扶贫贷款“嫌贫爱富”、“肥上加膘”的偏向,主张坚持大多数扶贫款直接到村到户搞开发。记者的冷静思考和理性质疑为决策部门提供了解民情民意的渠道和调整决策的依据。
新闻媒介在舆论引导中体现质疑品格,是避免舆论误导的必要保证。媒介在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过程中,要避免盲目跟风,报道要冷静、客观、辩证,通过理性的质疑,确保新闻的具体真实和总体真实。新闻媒介切中肯綮的质疑,不仅可以使某些不合理的决策及时“刹车”,而且可以让决策者“兼听则明”,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发展的要求。反之,新闻报道如果缺乏质疑精神,不能对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只取一点、不及其余,就很容易造成舆论的误导,给当地甚至更大范围的建设和发展带来损失。所以,新闻媒介只有在舆论引导中自觉地、客观地进行质疑,使报道经得起各方面的推敲,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才能做到既帮忙又不添乱。
理性的质疑需要机制的约束
不论是在揭露性、曝光类报道中,还是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中,新闻媒介的质疑都必须受到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传播媒介的影响力广泛而巨大,质疑如果失去规范,就会对公众形成误导。久而久之,将给新闻媒介的社会公信力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新闻媒介质疑的制约机制至少要包括自我约束、社会约束和法律约束三个层面:
自我约束层面,要求新闻媒介在质疑中具备自省自律意识。自省,即新闻媒介时刻要对自身的社会责任保持清醒的认识,自觉地扮演公众论坛的组织者,努力成为话语领袖。既要代表公众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揭开事实真相,为公众提供冷静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又要避免舆论一边倒,谨防扼杀理性的声音。自律,即新闻媒介的质疑不可以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商业目的,而应以满足公众合理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终极目的。
社会约束层面,要求新闻媒介在质疑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社会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新闻单位可以吸收新闻界以外的公众代表组成监督评议委员会,或采取定期组织恳谈会、问卷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使新闻媒介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重角色之间实现平衡健康的发展。
法律约束层面,要以法的形式明确新闻媒介质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实现新闻媒介质疑有效性和制度化的前提。“非典”爆发初期,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造成疫情传播险些失控,当时的被动局面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在最早出现“非典”病例的广东,甚至发生了新闻媒体集体沉默长达30天的极为不正常的现象。为避免继续发生新闻媒介“失语”、“缺席”情况,必须对新闻媒介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建立媒介的问责机制。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媒介的约束还多限于“为”的层面,即做错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对媒体的“不作为”应受到的追究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问责机制就是要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明确什么必须“为”,什么应该“为”;如果“不为”则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如果新闻媒介该发现、该提出的问题出现人为的疏漏,未能及时发挥应有的警戒功能,应该追究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和负责领导的责任。只有从机制上明确媒介的责任,对媒介的义务进行细化,才能使媒介的质疑由单纯依靠自觉意识到实现有规可循;才能避免在突发事件面前,因媒介质疑功能的缺席、信息传递受阻而引发社会秩序混乱。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尚在初稿阶段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创造性地提出了“记者有怀疑权”这一理念,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地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以“权”的形式将新闻记者的“怀疑”制度化、合法化、规范化,使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中可以从介入到怀疑,从怀疑到批评建议,从批评建议到安全保障,成为监督公权的一支独立的力量。相信深圳的这一条例将成为明确保障和规范新闻媒介质疑行为的良好开端。伴随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法律对媒介质疑权利的保障也将从“预防职务犯罪”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
可以预见,质疑品格将成为衡量新闻媒介社会责任意识和新闻职业素质的重要标准。马克思在无产阶级新闻事业的开创阶段,就曾对舆论的独立质疑品格寄予很高的期望。1843年,马克思提出报刊的“独立表现将达到纯洁性、明确和坚定的高度,会使舆论变成国家立法的最丰富、可靠的和生气勃勃的源泉”。今天,毋庸置疑,“质疑”依然是新闻媒介不可或缺的品格,新闻媒介只有在质疑中生存,在理性的质疑中实现导向功能,才能真正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丰富、可靠的和生气勃勃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