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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网络传播的社会调控(1)

网络传播的社会调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多个单位。我国目前对网络传播的社会调控,基本上是传统传媒管理机构将各自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互联网上,对网络传播实行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综合化的管理机制。具体来说,公安部负责互联网国际联网出入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电子公告、IP地址备案、域名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舆情监督和舆论引导以及网络新闻管理;广电总局负责网络传播音频、视频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互联网出版管理。除此之外,互联网行业开展自律活动,规范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传媒和各大中小学开展对网民和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以提高其鉴别、利用网络信息的能力;社会各界对互联网传播行为实施即时的举报监督,以净化网络传播环境,共同维护互联网的正常传播秩序。

概括起来,中国政府对网络传播的社会调控实行四管齐下:政府的法规管理、互联网的行业自律、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一、政府的法规管理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目前一个重要的管理互联网的法律文件,将互联网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归纳为以下几个大类:(1)利用网络的隐蔽性,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中断网络服务;(2)造谣、诽谤、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3)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6)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伪劣产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7)编造或传播虚假金融信息;(8)提供电子色情服务及传播淫秽信息;(9)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0)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1)进行网络盗窃、敲诈、敲诈勒索等活动。它标志着规范互联网的全国性法律初露端倪,是中国在网络法治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又通过修订《刑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网络运营秩序:(1)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及1998年的《实施办法》;(2)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3)1996年《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4)1997年《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5)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关于网络安全的保护:(1)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于计算机资产的保护:(1)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现已失效);(2)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4)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2001年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关于网络信息的管理:(1)2000年《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3)2000年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2002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5)2003年《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6)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网络新闻的禁载管理:依据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关于互联网的有害信息管理:(1)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政治煽动、恐怖主义、人员和制造炸弹、非法使用毒品);(2)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健康(暴力、色情、赌博、教唆犯罪);(3)伤害人的尊严(挑动民族对立情绪、民族仇恨、种族歧视);(4)危害经济运作的安全性(商业欺诈、伪造、盗用信用卡);(5)危害信息安全(恶意制作、传播病毒、黑客攻击行为);(6)侵犯他人隐私权(非法窃取他人数据、利用电子手段对他人进行骚扰,公布他人的隐私信息);(7)破坏他人声誉(诽谤、侮辱他人,贬低他人的人格);(8)破坏知识产权(未经授权盗用、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如软件、音乐作品等)。

如今,我国网络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约有50件。从以上的规定看,中国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经营秩序和计算机互联网络的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二、互联网的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自律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首先签订的有131家网络,如新浪、搜狐等一些网站率先加入,随后30个省、市、自治区互联网协会组织当地1800多家互联网行业从业单位加入。2002年11月,成立反垃圾邮件系列小组,展开了一系列活动。2003年12月,成立“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制定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规范》。2004年,组织起草《公共电子邮件规范》,9月份开始实施。2004年6月10日,开通了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已经收到群众举报信息十多万条,关闭违法不良信息网站近千家。2005年3月1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组织全国近千家短信服务提供商发起短信“3·15短信维权”活动。2006年10月,正式成立“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以行业自律的方式团结广大企业共同抵制恶意软件的传播,为我国互联网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2007年,组织互联网公益日活动,建设“创新型网络文化”……

中国互联网行业正在逐步完善自律规范,加强对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保护。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规,讲求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扩大舆论监督,抵制滥用网络的行为。

三、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

网络素养,是网民搜集、检索、处理、使用网络信息的一种综合能力,其中也包括具备较强的信息伦理素养或社会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信息免疫力,能够甄别有害信息、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履行网络环境下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网络素养教育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包括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获取、甄别、管理、使用、制作、发布的能力,以及对网络的了解程度,对网络信息传播特点的认识水平,对网络环境的评价能力等。网民在接触网络的同时,要建立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接受思维,不能盲目听信网络信息,草率“跟风”,要学会独立思考和提高鉴别是非、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另外,要客观认识网络,将其视为一种便利生活和掌握新兴科技知识的工具。

在信息社会,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对日常事务的判断、日常行为的选择等无不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网民处理网络信息的能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最基本的能力之一。小学、中学、大学的网络素养教育正日益为社会所重视。大众传播媒介理应承担起普及网络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网络素养的责任,这不仅是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的治本之策,更是将来让所有人都分享互联网这个现代文明成果的基础教育内容之一。

一类是网站从业人员的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从业人员的网络素养,就是职业素养、业务能力。他们的网络素养教育,应该通过专业的学习、培训来实现。同时,网络暴力也不完全来自于网民,它与网站的经营管理理念也密切相关。网站的利益追求与经营、管理人员的素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受众所置身的是怎样的一个网络环境,因此,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是非常必要的。网站担负着传播文明、传承文化的重任,网站的从业人员更要讲良知、讲责任;有人文关怀精神,有尊重个人名誉和隐私的法律意识,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情怀。提高网站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净化网络环境,还网民一个没有危害与陷阱的、比较安全的网络空间。

四、社会的广泛监督

网络传播的社会监督机制是多样化的,既有对网络传播中的非法和有害信息的监督;也有利用互联网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的监督。任何网民都有权对网络传播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予以举报监督,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表看法、表达意见。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污浊的东西,如利用互联网披露国家秘密、传播色情信息、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散布谣言干扰司法审判、侵犯著作权等,这些都是严重侵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因此,互联网举报中心聘请熟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和操作技能;大专以上学历;能主动向举报中心检举网上违法和有害行为的义务,乐于参加举报中心主办的有关公益活动;遵守举报中心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担任网上义务监督员,重点举报政治煽动、恐怖主义、贩卖毒品、教唆犯罪、挑唆民族对立情绪、商业欺诈、恶意传播病毒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对网络传播进行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对互联网传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及时、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是一条行之有效的网络传播监管策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普通网民可以轻松拥有网络话语权,通过网络发布关于社会事务甚至对政府、官员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另外,网络举报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举报者,让网友投诉无后顾之忧。因此,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开辟信访举报新渠道。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高度重视网友提供的线索,每天安排专人进行汇总和归纳,对网友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进行及时处理。主流网站,如人民网的“有话网上说”、“人民时评”、“人民热线”、“强国论坛”等栏目,成为网友与各级党政部门沟通的互动平台,同时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监督。红网“百姓呼声”栏目2008年荣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在“天价烟事件”、“周老虎事件”、“罗彩霞事件”、“杭州飙车案”、“躲猫猫事件”中,网络监督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相关人等已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一节 网络信息现状

目前,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有很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虚假信息、低俗内容、披露隐私、毁损名誉、侵犯著作权等问题。

一、虚假信息

借助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虚假信息,不仅严重损害媒体的形象,削弱媒体的公信力,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和经济损失。

在一些虚假信息事件中,一些主流权威网络媒体的报道,或是以原创的方式,或是以转载的名义,加速了这一虚假信息的传播。由于权威网络媒体的地位,这些虚假信息一经传出便迅速传播开来,致使更多的人蒙受侵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虚假信息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如广州“蕉癌”事件,网络上敏感、诱导性用语造成消费者产生“吃香蕉致癌”的误解并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致使大量香蕉滞销,给蕉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如“苏丹红”、“多宝鱼”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与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不无关系;还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如“西瓜注水”虚假信息发布后,境外迅速停止了对我国海南、广东等地西瓜的进口,直接导致大量西瓜滞销。另外,虚假信息对我国经贸、外交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案例:网络虚假新闻传播谣言

2007年8月21日,新华网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近日厦门“得得网”在其网站论坛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台风“圣帕”袭击福建厦门,一大型网络公司63名员工集体失踪》的帖文。帖文称,截至8月19日11时,厦门已确认死亡20人,69人失踪,其中某网络公司63人集体失踪;帖文配有失踪人员的集体照片和抢救现场等照片。帖文被国内部分网络论坛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调查,这出闹剧是“得得网”恶意策划所为,该网站为提高点击率,捏造了上述谣言,由公司员工在多家知名网站张贴。对此,公安机关表示将按法律规定,对网站和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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