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循环的发展模式
企业和企业群落层次的循环经济所减少的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但是经济系统所产生的废弃物不止这一来源。产品自身经过消费过程后也会产生废弃物,比如说包装,甚至产品自身在服务的生命周期完结后,也是一种废弃物,汽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于这种产品演化而来的废弃物已经跳出了生产过程,就要在社会层面设立分解者角色,对此类废弃物进行综合回收和循环利用,并对不能再生循环的废弃物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理。发达国家以法律手段来促进社会层面分解者的设立。
1991年德国率先从法律角度来延伸生产者责任,推出了《包装条例》,要求生产者和销售商承担包装物的回收和利用问题。该法的实行促使DSD双元系统(受生产厂家委托回收废弃包装物以实现再生利用)的诞生。1996年,德国出台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将对废弃物资源化的思想扩展到所有生产部门的产品,并要求对不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理。这进一步确立了DSD双元系统和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部门等分解者在德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明确指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199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1999年5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的通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9年10月在首尔举行第六届国际清洁生产高级研讨会,中国代表在会上出台的《国际清洁生产宣言》上郑重签字。
陕西、辽宁、江苏、本溪、太原、沈阳等省市也制定和颁布了地方清洁生产政策和法规。2003年1月1日,《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清洁生产正式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循环型社会的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四节循环经济的实现对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
不可否认,在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实践中,一些发达国家走在了世界的前头,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卢森堡、以色列、芬兰等,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我国的经济状况与这些国家相差不大,学习和借鉴比自身探索更简便和快捷,关键在于学什么,怎样学。如巴西,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发出《人类环境宣言》之后,他们就从保护南美温热带自然环境条件出发,始终坚持不懈地恪守“有废必用,物尽其用,不得不用”的原则,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本国经济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较好地保护了为之骄傲和自豪的美丽自然风光。巴西人的这些意识、做法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二、调整产业结构
首先必须坚决实行“减法”和“加法”。所谓“减法”,即对“三高两低”(高强度的资源消耗、高强度的生态破坏、高额度的废物排放、低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的产业坚决关闭,停止运行;所谓“加法”,即尽快建立资源消耗低、废物排放少、生态系统不受影响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的产业。从宏观上看,应将工业、农业、第三产业、消费这四者连接成为整体的、系统的大循环圈,将此一环节的废料来作为另一环节的可利用资源。例如,将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城市生活排放的废水净化后来灌溉农田,以种养的动植物来作为工业原料、消费品等。在社会的垂直关系上,实行企业层面、区域层面、社会层面的协调运作。
三、加强政策引导
在政策层面上,要建立消费拉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的循环经济发展的引导政策。一要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产品的标示制度,鼓励公众购买循环经济产品;二要在政府采购中,确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推动政府绿色采购;三要通过政策调整,使得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
例如,对于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对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使其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在增加环境(污染排放)税、资源使用税的同时可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建议专门设立环境技术开发基金,重点支持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利于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公用性事业的技术开发及其推广应用。
四、完善法规保障
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有了法律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这方面,德国走在世界前列。德国在1972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将其完善为《废弃物限制·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1992年颁布了《限制废弃条例》,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为构筑减轻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日本制定了一整套建造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制。2000年6月出台了《循环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作为与《基本法》配套的个别法还有《汽车循环法》、《废弃物处理法》、《土壤污染对策法》、《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法》、《建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容器包装循环法》、《家电循环法》等。这些配套法律均已进入施行阶段。《基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社会中物质循环的形成,控制天然资源、鼓励利用再生资源、减轻环境负荷,明确建造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措施等对策框架。另外,对于固体废物处理的优先顺序,首次以法律规定了(1)控制产生;(2)作为产品(部件)再使用;(3)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4)热回收;(5)恰当处理。据此,循环对策从控制固体废物产生向循环利用、恰当处理转换。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全流程的对策转换,成了构筑循环型社会的原动力。
此外,美国、奥地利、瑞典、爱尔兰、荷兰、法国、英国、意大利、丹麦、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都早已具备了与其循环经济模式相对应的系统性法规。
我国已颁布了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两部法律。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在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特别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建设仍然是薄弱环节,还没有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框架。我们应加快立法步伐,形成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当前重点应研究制定促进节能、节水、节电的鼓励政策和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激励机制,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使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五、推进技术支撑
循环经济本身就是一个环保与经济技术协调进步的集合体,但绝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万能钥匙。由于受客观认识、经济和科技因素的制约,循环经济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缺陷。如废物变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利用,要将污染废物真正转变成便于利用的理想资源,就往往存在技术难度大和资金投入多的问题。而这些矛盾和问题都需要通过不断加快环保和经济技术进步来解决。此外,循环经济还有着技术含量高、市场操作难度大的特点,这些也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努力钻研中通过不断增强市场动作技能得到解决。
国家应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将循环经济作为科技攻关专项,支持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大技术产业示范工程,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利用国债资金和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重点节能、节水、节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技术政策,组织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建立绿色核算
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与之配套的绿色经济核算体系,改革现行的经济核算体系,从企业到国家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势在必行。包括企业绿色会计制度、政府和企业绿色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核算体系改革的核心是改革传统国民生产总值(GNP)统计的方法,因为该方法没有扣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是一种不真实、非绿色的统计核算。目前,一些国家已采用了新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要扣除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加快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试点和总结,采用绿色GNP代替传统GNP核算。绿色GNP等于GNP减去产品折旧、自然资源损耗、环境资源损耗(环境污染损失)之值。绿色GNP由世界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它较全面地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的框架,已逐步成为衡量现代发展进程、替代传统宏观核算指标的首选指标。
七、鼓励公众参与
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提倡、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可以通过引导绿色消费和开展绿色教育来加强公众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和责任感,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资源综合利用,转变消费观念,改变消费结构。对公众宣传循环经济的时候,要注意宣传的基础性,可以将垃圾减量等理念纳入各级学校教育;注意宣传材料的针对性,对于不同层次的人制作、分发多种文字的宣传材料;注意宣传材料的趣味性,做到老少皆宜、寓教于乐;注意宣传的持久性,选择合适的宣传载体,能让人经常看得到、记得牢。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达到绿色教育目的,如:新闻媒体对绿色产品类的广告予以优惠;加强环保投入,加快信息自动化建设,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引进生态理念,科学规划社会环境。
引导公众实现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增进反复利用意识,减少垃圾排放,最终实现公众监督下的生态文明。
发展循环经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一项符合国情、利国利民、顺应规律、前景广阔的事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只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就一定能够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