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的投入来看,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却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
从城乡差距拉大的原因看,与我国长期实行牺牲农业和农村以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战略有直接关系。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倾斜于工业和城市,农业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源泉,却由于价值补偿不足而缺乏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国家每年几百亿元教育经费大都用于城市,每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镇居民的价格补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市企业的亏损补贴,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救济、补助等),每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行业差距过大
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航空运输业、新闻出版业、管道运输业、金融业、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和广播、电影、电视等带有垄断性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3377元、26917元、25761元、22457元、18907元、18752元、18140元、15098元,是最低的农林渔牧业的2.28倍到4.79倍。如果考虑工资外和实物性收入的因素,则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的差距更大。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因此,民间流传的打油诗对一些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进行了生动描写:“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也不少。”
导致这种收入差距的原因并非是这些垄断行业的效率比其他行业高,也不是这些行业的职工比其他行业的职工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和技术,而主要在于这些部门和行业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即公共利益部门化、行业化,一些部门和行业利用它们所支配的公共资源,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其次是体制转轨尚未完成,在经济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消除,新的体制尚未健全,双重体制的并存使一些既得利益集团钻体制转换中的空子,比如既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和免税政策,又借助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以及垄断地位以各种名义创收,采用非正常手段聚富,从而导致这些机构人员的收入水平畸高,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目前,这种现象正在误导社会心理和社会价值,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不满。
第四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环境公平的现代建构
一、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的补偿机制是指动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市场调配等手段解决享有环境权利的不公。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如矿产资源的开采、森林资源的采伐、旅游、放牧、采药等活动,一方面是利用了有价值的生态环境资源,另一方面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可以按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来征收。目前,我国的一部分地区如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江苏等地已开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资源、人口、经济、环境总量来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与考核标准,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建立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平衡各方利益。
因为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例如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将会使全流域受益。再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加工主导型产业多集中在交通便利和技术力量雄厚的沿海地区,而资源开发型产业主要分布于资源和能源比较富集的西部地区。国家对西部原材料初级产品实行统一定价、统一调拨,而东部经加工使产品升值、价格抬高的工业品又多回销西部。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形成了东西部发展中产成品制售的“剪刀差”,挤占了西部产业的利润,使得西部开发中的土地毁弃无力恢复,水、气的污染无力整治,从而加重对环境的损害。改革开放后发展东部,使西部的人、财、物向东部流动,不断拉大了东西部发展的环境差距,使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失调,造成了资源收益占有和环境保护负担的不公平。因此,已经受益的东部地区理应通过生态的补偿机制对西部地区进行利益补偿。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建设的受益者也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通过建立受益者补偿制度,可以筹集到一笔专项基金,以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二、完善环境税费制度
完善环境税费制度的目标在于通过税费调节,给低社会阶层、低收入群体所承担的环境损害后果给予合理的补偿。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制度主要有排污收费制度,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反映的是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补偿或者对资源的有偿使用,并没有反映高收入群体利用环境资源给低收入群体造成的不公后果。高社会阶层和高收入群体消耗了更多的资源,排放了更多的污染物质,导致低收入群体可利用的资源减少,并承受了更多的危害。
例如,在城市,富裕人群消费的环境多,应当作出更多的补偿。
这部分人拥有空间大的高档住宅、高排气量的汽车,理应为环境补偿付费。对高价值商品还应开征高消费税,并在其中包含一定比例的环境补偿费。
在资源补偿费上,要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真实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实际价值。
在排污收费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已成为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范。这是对西方国家“污染者承担原则”的借鉴,具有维护环境公平的意义,对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推动我国环境污染的防治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原则需要补充和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平,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如应逐渐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以治理污染,必须让污染大户向污染受害者进行生态补偿,迫使企业为节约成本选择治污。
三、建立国家产业补偿制度
这是要解决末端产业对于源头产业的利益补偿;解决二、三产业对于第一产业的利益补偿;解决成品产业对于资源产业的利益补偿。
补偿手段应依照资源价格和机会价格,对整个产业体系实施合理的利益分配。
例如,在全球环境危机的责任上,应当看到,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预先享用了地球,对自然的索取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也最先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并且这种破坏今天依然延续着,因此它们理应对“全球赤字”负更大的责任。它们理应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并建立全球生态补偿机制,为发展中国家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而付费。
在西部大开发的问题上,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要考虑资源输出地区的利益与环境补偿,并在利用这些资源发展相关产业上给予政策优惠。应建立有地区差别的环境政策。东、中、西部地区在资源分布、自然气候、潜在环境容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为公平发展,我们可在排污收费标准的制定、排污总量的分配、环境税起征点的设计上推行不同标准的环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