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研究资料。
【前言】
墨西哥工商部部长海梅·塞拉、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长托马斯·霍金和美国贸易代表米基·坎特于1993年8月12日就北美劳工合作协议达成一项协议。三方官员被受命尽快完成协议文本的法律和技术修订工作。以下是协议的内容概要,而不是对协议的正式解释。
劳工合作协议签约各方的意图是通过改善三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水平,达到一系列总的目标,以作为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补充。协议反映了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达成的共识,认为,它们的共同繁荣取决于促进公平和公开的竞争,以创造和提高生产力和质量为基础,应重视劳工法和劳工原则的重要性。
协议将加强三方之间在广泛的劳工领域的合作和促进更多的理解;确定签约的每一方保证执行劳工法的义务;建立为解决问题提供咨询的机构,建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在某种情况下,决定解决争端的程序。
序言和原则
序言重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序言中所确定的目标,并增加了与三国有关的劳工问题的其他目标。
签约的每一方承诺,根据本国的法律,促进下列劳工原则的实施:结社自由、集体经营的权利、罢工权、禁止强制性劳动、限制童工和幼年劳工、最低工资制、消灭劳工歧视、男女同工同酬、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提供补偿,保护移民劳工。
总则和宗旨
协议确定了下列总的宗旨,改善劳工条件和生活水平,促进劳工法的执行和有效实施,通过合作和协议促进本协议原则的实施,为了改善相互之间对各方的法律、司法机构和体制的了解,将促进公布和交换有关信息。
义务
缔约各方总的义务是保证各国本国劳工法的有效实施。具体的义务反映在公布自己的劳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以及普及法律和法规知识和执行法律等方面。各方还保证可以获得与本国劳工法及其实施状况适合执行的程序等可以利用的信息。
其他义务包括,政府的义务应促进其劳工法的实施和有效执行,如任命和培训监督员,以监督执行法律和检查刻意的违法行为,包括检查、义务性的报告和记录等工作;建立由企业主和工人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提供调停、调解或仲裁等服务;采取行动以便在适当的时候达到所寻求的目的。
缔约各方承诺,将保证具有合理、合法要求的人们可接近行政、司法和其他的评审机关,以便有机会求助于这些机构所规定的程序,用强制的方式使劳工法得到实施。协议还规定,这些评审机构和诉讼应该是公正的,并执行必要的程序。
劳工委员会的结构和职能
建立劳工委员会是为了促进本协议所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在尊重各国主权的情况下,通过合作和磋商,解决劳工问题。
劳工委员会由部长级理事会、国际协调秘书处和三个国别行政办公室组成,其职能如下:
部长级理事会由签约三方的劳工部长组成。他们负责监督本协议的实施和国际协调秘书处的工作,同时,被授权建立一些与实现本协议规定的目标有关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国际协调秘书处在部长级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作为中心办事处,负责处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协助部长理事会开展工作,收集并定期规定有关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的劳工问题的信息、计划和协调合作活动,对理事会下面设立的工作小组或评审委员会提供技术性帮助。
缔约各方建立自己的国别行政办公室,国别行政办公室将起到各方联络点的作用,将有助于向其他各方提供本国劳工状况和法律的信息,负责收取公众给委员会寄来的信件,并作出初步的评审,促进相互交换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三个国别行政办公室的任何一方都需要完成这些职能。每个国家都有自主权指定自己的行政办公室人员。
合作性磋商和评审
有关执行劳工法的问题,本协议建立各种渠道,以便通过公共新闻媒介、信息的交流、专题讨论了解情况,并通过不同层次的磋商解决问题。为达到上述目的所确立的渠道有:
1.通过国别行政办公室磋商。这些办公室可执行合法性磋商以便交换统计资料和其他形式的材料,说明和解释有关国家的劳工法,通报有关劳工市场的条件。
2.部长级磋商。缔约各方将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有关议题进行部长级的合作性磋商。
3.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当部长们认为需要聘请有见识的专家,可以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为了加强相互理解和促进部长级磋商,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所涉及的问题在每个国家处理的情况和可比较的法律,提出客观分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包括向部长理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争端的解决
当考虑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和磋商之后,理事会仍不能解决有关国家未能有效执行劳工法中关于安全和健康、童工与最低工资的规定而引起的争端,这种不执行法律的情况是经常性的,有时是体制性的,这种情况反映了有关一方阻碍双方共同承认的法律的执行将影响各方之间商品生产和劳务贸易,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建立仲裁小组。建立仲裁小组要求理事会以三分之二票数决定。
仲裁小组成员一般从预先商定的专家名单中选定,包括劳工问题的专家。仲裁小组可以在征求冲突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从任何问题专家或团体那里索取资料和技术支持。仲裁小组的报告在递交有关各方5天之后予以公布。
当仲裁小组确认,一方犯有长期不执行劳工法中关于安全与劳工卫生、童工或最低工资的规定等错误,各方可以在60天内达成意向相互满意的行动计划以解决上述问题。
如果各方不能达成意向行动计划,仲裁小组可以重新开会,以审定有申诉一方提出的行动计划,或者在60~120天之内由仲裁小组提出终审报告。仲裁小组也可以对被告一方处以罚款。
仲裁小组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以确认某项计划是否得到执行。仲裁小组也可以对被告一方不实行行动计划而处以罚款。
如果仲裁小组证明,被告一方未支付罚款或继续不执行劳工法中有关安全和健康卫生、童工或最低工资的规定,或者二者兼有,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涉及加拿大,在提交加拿大有关法庭之前,委员会可以要求支付罚款和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2.如果涉及墨西哥和美国,申诉一方或各方可以暂停向被告一方提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优惠,以固定税收总额为基础,总额每年最多不超过2000万美元。守法的一方一旦支付罚款或执行行动计划,上述优惠即自动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