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权”论:初创环境利益保护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针对美国政府行为中存在的环境管理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当事人资格等问题,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萨克斯认为,用“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这句古老的格言作为环境品质之公共权利的理念基础极其具有意义。他指出,全面看待散在的证据资料,可以看出公共信托的理论有如下三个相关的原则:“第一,如大气、水这样的一定的利益对于市民全体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将其作为私人所有权的对象是不贤明的;第二,由于人类蒙受自然的恩惠是极大的,因此与各个企业相比,大气及水与个人的经济地位无关,所有市民应当可以自由的利用;最后,不消说,增进一般公共利益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就连公共物也不能为了私人的利益将其从可以广泛、一般使用的状态而予以限制或改变分配形式。”
他认为,像清洁的大气和水这样的共有财产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垃圾场,因为他们不考虑对这些毫无利润的人们普通的消费愿望,更谈不上对共有利益的考虑了。而这些利益与私人的利益一样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资格,其所有者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前面所引述的古代格言——“在不妨害他人财产使用时使用自己的财产”,不仅适用于现在以及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而且适用于诸如工厂所有者与对清洁大气的公共权利之间的纠纷、不动产业者与水产资源和维持野生生物生存地域的公共权利之间的纠纷、挖掘土地的采掘业者与维持自然舒适方面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纠纷。这就是萨克斯提出“环境权”理论的主要根据。对此,萨克斯认为,“只有当我们一方面提出这样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意识到将公共权利的正当性作为与传统的私人财产利益相对等的东西来看待时,才能说这时我们才开始走上建立有效的环境体系的真正道路”。
环境权首先就是人权之一。即在形式上,环境权的权能可以积极的要求国家或地方确保良好的环境这一点就是生存权的基本权利,而在对企业应保护社会弱者即公害被害者的权能上又具有社会权的基本权利性质。
三、“世代间的利益平衡”论:对环境的新阐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按照《我们共同的未来》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该报告指出,经济成长总是带来环境破坏的危险性,因为经济成长造成对环境资源的压力的增加。但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指导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定政策时,确保经济成长绝对建立在生态基础上,确保这些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以使它可以支持长期的成长。因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固有的特征,它集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源而不是症状。所以“经济学与生态学必须完全统一到决策和立法过程中,不仅要保护环境,而且也要保护和促进发展。经济学不仅仅在于生产财富,生态学也不仅仅在于保护自然,这两者同样都是为了改进人类的命运”。该报告还否认了在僵硬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实现普通意义上的“自然持续性”,指出“除非发展政策重视资源供应以及成本和利益分配的变化,否则自然的持续性是不能实现的。虽然狭义的自然持续性意味着对各代人之间社会公平的关注,但必须合理地将其沿伸到对每一代人内部的公平的关注”。
总之,即各国必须在国际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将经济和生态因素结合到决策体系之中。以实现“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样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宗旨。尊重保护发展的生态基础的义务的生产体系;不断寻求新的解决方法的技术体系;促进可持续性方式的贸易和金融的国际体系;具有自身调整能力的灵活的管理体系。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它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总结并予以现实化。
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基础上,美国学者魏伊丝教授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了具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的世代间平衡”理论。所谓“环境的世代间平衡”是指“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现代的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为此,我们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
魏伊丝提出的“环境的世代间平衡”是从所有的有关世代间的平衡的理论中产生的,其焦点是各世代在利用地球的自然、文化资源这些共同遗产时,对其他世代也即对过去和将来的世代所特有的固有的关系问题。其出发点是“各世代既是自然、文化的共同遗产的管理人同时又是利用人”。她认为,作为地球的管理人,人类对将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我们的先祖对我们有了这样的义务,作为过去世代遗产的受益人,我们也要给将来世代留下享受这种遗产之恩惠的权利。将来的世代也从我们的世代继承这样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将这些称为世代间的地球义务和地球责任。同时,魏伊丝指出,将世代间的平衡理论只限定在这两组关系中是不充分的,世代间平衡必然相对应的包括一组“世代内”的地球义务和地球权利(所谓“世代间”是指世代间的关系,“世代内”是指某世代的如现世代的成员间的关系)。世代间平衡其自身对现世代的成员应当怎样负担和享受恩惠还不明确。为此,世代间平衡应当扩大到世代内的状况。
魏伊丝认为,就算知道我们是地球上生存的最后一代,但是我们是否有污染、破坏地球的权利并不是确定的。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结果不过只是大自然体系的一部分,在为自身利益而利用的同时,他人也应当可以继承。人类社会的目的应当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这就有必要让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生态学的过程、环境条件、人类生存和幸福的重要文化资源、健康舒适的人类环境等持续下去。为此,所有的世代都是这个伙伴关系中的成员,并且哪一个世代在自身生存的世代到来之前都不知道在将来什么时候能成为生存的世代、成员的数目有多少、结果将有几代人存在等问题。考虑到这种状况,世代间平衡与各世代存在的共同遗产之间的关系有些什么样的意义呢?
魏伊丝认为,在世代间平衡理论所说明的为实现世代间的正义中,必须承认作为世代间权利义务基础的世代间平衡原则,即以平衡作为资源分配的规范原则的依据。
魏伊丝提出,为导出世代间平衡的原则,有必要回到作为存在于地球财产管理人基础上的目的。也就是要使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能够得以持续。这个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使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得以持续;第二,使人类生存所必要的生态学流程、环境质量以及文化的资源得以持续;第三,使健全、舒适的人类环境得以持续。这对将来世代继承丰富的地球具有意义。依照世代间的正义理论,各世代对将来世代负有对其继承的地球自然、文化资源不比现在继承的状况更恶化并且使现世代能够合理接近人类遗产的义务。
日本学者山村恒年认为,世代间伦理有与政治、行政上的理念深深的结合在一起的部分。特别是与公共信托论、权利论、正义论相关。他认为,世代间伦理是以为确保人类的永续性及其世代间的平等的基本出发点,在原则上以保护人类利益为基础。它的思想位于前述地球生态圈主义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的中间地位。若从第三阶段考虑是否可提出“生态圈世代间伦理”呢?该提问涉及到包括人类在内的现世地球生态系统与下世代生态系统相互关系或者平等性问题。但是,只有人类具备了对生存了数千年的树木、对自然生态系统予以超自然体系变化的影响力。这样,即使考虑到地球不只是人类的共有物而是生态圈全体的共有物,那么可以说负有义务的只有人类了。山村认为,在为了完成这种地球的义务过程中,过去世代继承了留下的所谓“即成自然的生活文化”的遗产,有必要将此在后来世代继续保持下去。
环境的世代间平衡的合理性在于,它将现代环境伦理观融合到对环境关系的解释之中,既考虑了现代环境伦理观对环境利益的世代的要求,又照顾到传统伦理观的现世代人类的本位主义,是一种将现代人类利益与跨世代人类利益结合考虑的新思维。因此,环境关系应当首先树立这样的基本理念。
总之,上述关于“平衡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作为国际环境法的目标,现在已经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法原则宣言》及《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等宣言中作为重要的理念和政策得到了重申。并且这些原则还将成为对地球或者对世代间确立环境保护权利义务的基础。按照上述理论,现世代的成员作为对过去世代遗产的受益者享有对地球的权利,而国家则具有对现世代以及将来世代双方地球权利的主要保证人的职能。但是,由于将来世代的成员不能确认,因而可以说他们并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因此,作为地球权利集团的将来世代,还需要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用环境立法作进一步的确立。
四、“自然物的权利”论:环境价值与权利论的新展开
日本学者山村恒年等认为,关于“自然”的概念,其第一个含义在与人类相互不可分离的关系上可以说是指“时间乃至空间的关系性”,即是包括对人类在内的宇宙予以展开的顺序、秩序、轨道。首先,称它是狭义的自然,在此它是作为关系性的自然,而不能将其看做是作为实体的全体自然(内涵有机的关联性)。另外,通常我们所谓的自然,例如动植物的个体、地域个体群、种等,以及山、河流、湖泊、湿地等都是指的生物个体及其生态体、地域生态系统。我们在此想将它们统称为自然物。严格地讲,它们是在作为客体的自然界观察时在观念上所形成的“物”。为此,可以将狭义的自然和自然物统称为广义的自然。因此,现在围绕自然的法的价值的讨论,其所谓的自然只是狭义的自然。即在时间的、空间的关系性上展开的顺序、秩序、轨道。
山村等指出,保护环境,最初提倡环境权对作为政治和行政的理念来研究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当重要。他说:“环境权是人类对环境的支配权的观点与自然保护的理念并不一致。在前者,要确认与自然的权利相并的自然享有权;在后者,则并不一定要有自然享有权。”作为现在的人类中心主义政治及行政转换,为生态圈中心主义的理念和目标作出诠释,已经出现了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保障自然的权利以及展开确立自然的权利的运动。
山村等认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精神态度问题一样,都是人类社会自己规制的问题,进而也是起因于社会构造的问题。在环境问题领域,具有从体制上提供探索解决问题的方向性的可能性。因此,这种讨论,不只是单单地从国际关系理论中探究抽象的环境正义,而是将视野瞄准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更为实践的探求在现代文明中人类对自然应有的态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