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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图书定价制与韩国出版业(2)

凭借打折手段,大牌网络书店大幅度扩大市场份额。据韩国统计厅的调查报告显示,从2000年开始,网络书店迅速成长。2001年的销售收入(销售额)为1834亿韩元,到了2009年,销售收入已达到惊人的8000多亿韩元(约合800亿日元或56亿元人民币)。与网络书店蒸蒸日上的情景相反,关张、倒闭的中小实体书店不断出现。据“书联”调查,1997年韩国实体书店的数量为5407家,2009年已减少至2998家。而在这2998家书店中,只销售出版物的不到2000家。

所以,被戏称为“分别振兴法”的“旧法”,受到各方猛烈批判,又被称为“打折振兴法”或“振兴打折法”。“书联”和出版社列举了“旧法”的种种弊端,主张实行图书定价销售制。韩国官方顺应民意,尝试着修改、完善图书定价销售制。而对“旧法”修订的结果,就是催生出“新法”。

“新法”遭遇尴尬:赠送不是打折

正在实施的“新法”,与图书定价销售制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新法”删除了“5年时限法”(图书定价制适用时间为2003年2月至2008年2月的规定),这表明图书定价销售制今后还要继续实行。专家们指出,这是修订“旧法”、制定“新法”的最大收获,可圈可点。

第二,“新法”第22条规定:“出版物销售者为了图书振兴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按照自己掌握的交易方法,在定价10%的范围内打折销售”。其中所说的“出版物”对象,是指“从发行之日计算未满18个月的出版物”。“新法”等于规定从发行之日计算未满18个月的新书,网络书店和实体书店都可以按照10%打折销售。有专家指出,这对于缓解过度打折竞争、弥合网络书店与实体书店之间的差别有一定作用。

第三,关于《赠送品告示》。“新法”在2007年6月通过的时候,无论是“新法”的“实施细则”,还是《赠送品告示》的“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赠送品的具体内容,这给“新法”留下不安定因素。

并且,这种不安定因素已经在变成现实。首先,2007年10月22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允许维持零售价格行为的著作物的范围”的条款重新规定:允许维持零售价格行为的著作物的时间范围,从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允许维持零售价格的对象把“实用书和(小学生)学习参考书”排除在外。这后一条继承了“旧法”按阶段缩小维持零售价格对象范围的规定。

对此,“书联”提出质疑:既然属于上位法的“5年时限法”被废止,那么,缩小对象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而公平交易委员会援引“旧法”的打折范围任意适用,相当于违反法律,应当纠正。

另一方面,韩国文化观光部在2007年7月公布的《出版及印刷振兴法实施令部分修订令》立法预告,其内容是以“旧法”第22条第2款“所谓‘自己掌握的打折方法’,指包括直接打折在内的利润分成、赠送打折购物卡等类似打折行为”为核心。出版社和“书联”对这个立法草案意见很大,认为应当限制属于过度打折竞争种类的利润分成、赠送打折购物卡、买一本书赠送一份礼品等做法,使出版物市场恢复平稳与和谐。

但是,对于韩国文化观光部的这个立法草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持部分反对部分赞成的立场。在2007年11月26日公布的《赠送品告示修正案》中,尽管删除了“允许无限制提供5000元左右赠送礼品”的内容,但依然保留了可以“提供相当于定价10%的赠送礼品”的条款。保留的理由是,在读者所购图书价格的10%以内,为读者提供利润分成或打折购物卡,是为了刺激消费者以后的购买欲望。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特意解释这不是类似打折的行为。

最终在2007年12月28日,韩国以全部删除韩国文化观光部“立法预告”中的“旧法”第22条第2款法律草案的形式,公布了“新法实施令”。2008年以来,韩国的实体书店根据“新法”有关图书定价销售制的规定,销售新书直接打折10%;根据《赠送品告示》的规定,附加提供相当于消费者交易价格10%的礼品,而最大打折幅度可以达到19%。按照这样的图书定价销售制和赠送礼品规定,韩国现有的网络书店,大多实行“10+10”销售方式——直接打折10%销售图书;提供相当于消费者购书款10%的利润分成(现金赠送)。

修订法律既利己又利他

修订“旧法”、制定“新法”,突破了“5年时限法”的约束,进一步赋予图书定价销售制以法律地位,保住了处在存亡危机中的图书定价销售制,意义非同小可。然而,以维持图书定价销售制为目的的“新法”,真的达到了既定目标吗?从总体上看,“新法”没能很好地应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自由市场竞争论”,反而更深地卷入其中。

主要问题在于,修订“旧法”、制定“新法”,没有把出版物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固有的文化价值,也就是出版物具有的公共性贯穿到法律修订、制定的全过程。对于读者和社会而言,“新法”有关维持图书定价销售制和出版物公共性的解释与劝导,不能不说是苍白无力的、失败的。“新法”无力回击公平交易委员会有关“允许实用书等除外”、“缩小销售价格维持行为对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由于图书定价销售制尚不健全,即便实体书店也可以打折销售,这就能够向读者说明定价销售制的意义和其存在的价值吗?无论网络书店还是实体书店,都可以在10%以内打折销售;“新书”的标准扩大到18个月,这些规定就能让读者满意了吗?习惯是可怕的,已经形成的习惯是难以改变的。在过去几年里,已经习惯了网络书店各种各样、幅度很大的打折销售形式的读者,对“新法”并不领情。在他们看来,有关书店整齐划一的打折幅度的规定,只不过是书店行业利己主义的表现而已。

由于图书定价销售制尚不完善,书店行业乃至出版行业面临的麻烦今后会更多。所以,行业人士有必要团结起来,持之以恒地向读者、向社会宣传图书定价销售制的意义和其存在的根据,以求在更加广泛的基础上对出版物的公共性达成共识。

继续完善图书定价制

修订“旧法”、制定“新法”,在改正有利于大牌网络书店进行价格竞争的“旧法”中的差别条款、制定适用于网络书店和实体书店的公开透明的行业规则方面,还是有很大进步。可是,修订“旧法”、制定“新法”真的就构建起网络书店、实体书店公平竞争的基础吗?

对于这个问题,在韩国首尔经营实体书店的书店业者们不无悲观地指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但从实际来看,大牌网络书店与中小书店之间的竞争基础依然存在差别。在“旧法”的图书定价销售制笼罩下,几千家中小实体书店关张倒闭。与此相反,在反复展开破坏性的价格竞争和弱肉强食的图书战争中,网络书店的经营规模与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实力达到超强的程度。财大气粗的网络书店,凭借规模优势,在行业中发挥着其日益强大的影响力。“一贫如洗”的中小实体书店,不可能与网络书店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这些书店业者认为,在过去几年里,中小实体书店根本不是网络书店的竞争对手。而最激烈的价格竞争,主要在网络书店之间展开。现在,在“自由竞争”的名义下,实体书店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实体书店之间的“弱肉强食”将更加惨烈,最终将导致整个实体书店行业的衰退。2008年至2009年,在网络书店中,竟然出现了连作为行规的“10+10销售方式”都不顾的书店,这些“书店大鳄”根本不把图书定价销售制的法律依据放在眼里。因此,从不卷入价格竞争的旋涡、振兴读书活动、为读者服务的观点出发,必须强调书店的特点和专业性,探索书店重建的道路。

2008年2月4日,“书联”在韩国行业杂志《书店新闻》上发表文章,一方面肯定“新法”,另一方面也指出,“新法实施令”和《赠送品告示》的内容,与“新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希望新政府领导下的相关委员会对《赠送品告示》进行修订。“书联”的深层次意愿,是要把图书从赠送品适用对象中完全排除,或者再次修订《赠送品告示》以更加严格规范类似的打折行为。接下来,以顺从“新法”优先的原则,希望废除“新法”中具有曲解“废除5年时限法”意味的“零售价格维持行为相关告示”(缩小图书定价销售制适用对象的条款)。

2010年,韩国国会围绕图书定价销售制开始了新一轮的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人士推测,既然韩国政府与出版界在离开图书定价销售制,出版产业就不可能做大做强的方面取得共识,那么,新一轮的法律修订,就有可能解决“新法”自身存在的矛盾问题,有可能解决其他相关法律与“新法”衔接不够的问题,还有可能增加法则的力度。

(岳月古隆中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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