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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博客自媒介与表达自由(2)

三、私权媒介的法律地位

博客作为私权媒介,不论是独立博客,还是托管博客,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博主自主享有或按照其与托管服务网站的协议享有对信息源的私有权。然而,遗憾的是,并非所有公民都有这个意识,也并非所有博客服务托管网站尊重这种权利。笔者选取2007年博主与博客服务托管网站发生的两起矛盾事件对此略作分析。这两起矛盾分别是贺卫方等人质问新浪博客删帖和刘晓原状告搜狐删除博客。鉴于博客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时间不长,关于博客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此处更多的是笔者在此研究题材上的探索。

2007年2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公盟咨询公司研究员许志永联合向新浪博客发出声讨《请公开你们的理由!——关于新浪博客删帖的联合声明》。

他们开篇即说明作为新浪的博客注册用户,长期以来都很感谢新浪免费提供言论空间,但是也并不欠新浪什么,因为在新浪注册使用博客,符合新浪的商业目的,因此,“在新浪和我们之间存在着互相尊重的平等义务”。但“不幸的是,新浪生意做得很大,但商业精神有亏,在提供博客空间的同时,也在严重侵犯我们的言论自由。”他们指出:“自注册使用以来,我们的博客上有大量帖子被新浪网管肆意删除,本着理解的心态,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了新浪的侵权行径。但是,现在我们不能继续忍受,因为新浪的删帖行径已经越来越不可理喻,近来连涉及章诒和、崔英杰这些名字的帖子也都被蛮横删除,有些博友辛辛苦苦写了很久的跟帖评论,转眼就被删除,连留底的时间都不给。”而且,“新浪在删除博客帖文之前,没有任何预警性提示,最多是删除之后居高临下地给一个系统消息,其格式通常为:‘抱歉,您发表的文章×××已经被系统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有疑问请给我们发邮件,我们收到邮件24小时内给您回复。200×-×-××:×:×。’”

贺卫方四人认为,接到这种通知,任何一个博友都会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伤害,自己的言论自由受到了侵犯,因为你新浪删帖,应该是你来告诉我删帖的理由,而不是什么我有什么疑问!你们这“深表”,真有半点“歉意”的成分吗?于是,贺卫方等四人要求新浪公开告知删帖的理由,并质问:“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一次又一次作出侵犯我们言论自由的事来?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觉得删帖就是你们的权利??甚至权力?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觉得删帖之前可以不协商??至少是通知?新浪,请告诉我们,是什么,让你们居然认为肆意删帖符合你们的商业利益?新浪,请告诉我们,你们的所作所为,依据了哪一条法律、哪一项协议,或者是哪个部门的割舌命令?新浪,请告诉我们,你们仗恃着什么才会如此蛮横?请公开你们删帖的理由!”当然,他们的联合声明发出后,不仅没得到新浪的答复。更有甚者,就连联合声明本身也遭到删除的命运。此事在当时激起轩然大波。关于博主、博客与博客服务托管网站或频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时得到普遍的关注和积极的探讨。

如今,“贺卫方的博唠阁”、萧瀚的“追远堂”及“许志永的blog”依然托管于新浪博客频道,“浦志强律师的第六个搜狐博客”也依然在搜狐生存着,不懈地行使其表达自由的权利。其中,萧瀚的“追远堂”还制定了发言规则,更加凸显其博客自治的私权媒介性质。萧瀚表示:“一个健康社区的建设,必须要有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健康社区的形成既需要对善的维护和张扬,也需要对恶的清算和扫荡,两者缺一不可。博客虽是虚拟社区,但道理相通,不需我多说。本博文长期置顶,并且关闭评论,谢绝跟贴。请不要和我争论规则本身,追远堂有追远堂的规矩,不同意的您可以用脚投票。”作为私权媒介的博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于此可见一斑。尤其是“不要和我争论规则本身,追远堂有追远堂的规矩,不同意的您可以用脚投票”一句,类似M-Zone的“我的地盘我做主”,个体主权意识拒绝妥协。

另一起事件则为刘晓原起诉搜狐锁定隐藏博客文章。在2007年8月16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网民刘晓原起诉搜狐锁定隐藏博客文章,构成服务合同违约一案。原告诉称,自2006年至2007年8月15日,原告共有9篇发布在搜狐博客的文章被搜狐网站隐藏。包括题为《“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陈良宇“一边腐败,一边高升”,应问责谁?》、《郑筱萸上诉后,能逃“生死劫”吗?》等博文。原告认为,原告在搜狐网上注册博客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享有在自己博客上发表文章,与博友进行相互交流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不违反被告管理规定的义务。原告发表在博客中的9篇博文,内容既不反动,也不黄色,完全符合被告制定的“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规定。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博文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明显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已被锁定的9篇文章,并将文章显示在博客页面上,这被称为全国首例隐藏博客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却给予刘晓原编号为(2007)海民初字第2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本来已经立案,现在却又裁定不予立案。更为荒唐的是,裁定书中明确认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但刘晓原从来没有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也没有在法庭上见到法官审理。刘晓原当场很激动地表示“坚决要上诉”,继续依法维护他的博客文章公开权。但,此案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刘晓原律师状告搜狐后,为避免其他人也与刘晓原一样状告博客服务托管网站,相关部门吸取了教训,要求各网站修改与网民之间的协议,避免被告。这从反面证明了刘晓原状告搜狐的有理。而刘晓原也在“法治论坛”发表《搜狐将博文锁定隐藏,被我告上法庭》将此事原委公之于众。在文中,他表示:“管理严格是一件好事,但双方都必须遵守‘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中的规定,只要不是宣扬色情、淫秽、攻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就不能将文章锁定隐藏。除非是博主不想公开文章而隐藏。”

而他在当年六、七、八月间发表在博客中的《陈良宇“一边腐败,一边高升”,应问责谁?》、《李志平“故意杀人”案24年得不到平反的情况反映》、《从贪官被注射执行死刑,看死刑执行的不“平等”》、《如果邀请函不是伪造的,副检察长会因公款旅游“下台”吗?》、《“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贪官玩弄女色,就等于玩火自焚吗?》、《这是郑筱萸写的临终“悔恨”书吗?》、《郑筱萸上诉后,能逃“生死劫”吗?》、《法治中国记者采访李志平冤案》等9篇文章,全部被搜狐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理由是:“因为某些原因,不适合公开发布”。

刘晓原认为这种理由根本不成立,因为被搜狐所隐藏锁定的9篇文章,在最高检的正义网法律博客、新浪博客、中国法律信息网法律博客及其论坛、法天下网法律博客、博联社博客,全部予以公开发布。而且9篇中的《这是郑筱萸所写的临终“悔恨书”吗?》、《陈良宇一边腐败、一边高升,应问责谁?》、《让死刑犯死得平等些》、《贪官玩弄女色,等于玩火自焚吗?》,通过了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的审查,予以公开发帖。《“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贪官玩弄女色,等于玩火自焚吗?》,通过了新华网博客审查,予以公开发布。《贪官玩弄女色,等于玩火自焚吗?》还通过了凤凰博客审查,予以公开发布。总之,刘晓原状告搜狐一案虽然看似没有结果,但从社会公民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在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来说,却是意义重大。

因为,在当代法治社会前提下,只有法律才是最正当的自我保护手段。虽然法治环境在我国还有待继续深入完善,但以法律争取个人权利的大方向,毫无疑义是正确的。其后,刘晓原持续关注博客服务纠纷这一现象。如今在其新浪博客上,归类在“博客服务纠纷案”中的博文已有26篇。其中2007年7月9日,他发表《从博文被隐藏,谈“自由表达权”》,结合温家宝总理在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提出的“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认为“在博客里发表文章,特别是发表时评,这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行使自由表达权的一种方式。现在政府都在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那么作为经营性的网站,是否也应依法保障公民这种权利?”,从而指出:“用户注册博客后,与主办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有了服务合同关系,履约时双方首先应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遵守服务协议。用户在行使自由表达权时,除非权利的行使违反了上述规定,否则主办方就无权予以限制。如主办方予以限制,依《合同法》来看,这属于违约行为。依民法来看,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用户自由表达权。”终于点明了关于博客与博文的本质属性——用户的自由表达权。

不过,笔者从博客作为媒介的角度出发,认为贺卫方等人发表联合声明,要新浪博客公开删帖理由,以及刘晓原起诉搜狐博客隐藏博文,目光都还局限在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上,还没有真正将博客作为依法(与博客托管网站的协议)获得的私权媒介来看待。而从笔者所持的观点看来,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和与博客托管网站之间的协议的博文,作为博客这一私权媒介的信息内容,其所有权和处理权均只能由博主行使。除此之外,任何人或组织的干预未获得博主本人同意,都属于侵权行为。

以博客服务托管网站侵犯博主以博客形式行使表达权,才能真正体现博客作为私权媒介的性质,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个社会公民对博客这一媒介工具拥有的私权利。第二节 作为共享媒介的博客上节主要分析作为私权媒介的博客,呈现的是博客作为自媒介的私权性质:自主独立表达自己所见所闻所思所感,不容外界任意干预。虽然任重道远,但道理明确,只是现实需要改善。本节则主要分析博客作为共享媒介的公共性质:参与公共讨论,形成公共领域,为公共利益服务。中国古语云:“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如果以博客的归属及公众影响论博客的“穷”与“达”的话,笔者认为,“独善其身”的基础就在于其私权媒介的自主性,而“兼善天下”的影响则体现了其共享媒介的公共性。

一、博客的公共性:“没有谁是孤岛”

博客作为私权媒介,只是网络日志或者类似个人主页的网络自主空间,但正如约翰·多恩所说的“没有人是孤岛”一样,除非自我封闭,也没有哪一个博客是个人信息的孤岛。恰恰相反,博客真正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以博客空间为个人的表达平台,以个人为信息源生产并传递信息,超越时空地供社会公众分享。

在博客个人化、分散化、去中心化的形式背后,恰恰是一个更加交互化、社会化、全球化的巨型无疆界网络。总之,博客是一种以个人为原点、为中心的信息传递网络,博主们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态融合、功能融合的博客工具,自由发表包括个人观点在内的各种信息,与此同时,由于融合的技术特质又使博主们得以保持有效的彼此沟通和协同。作为一种共享媒介,博客融合了人际传播、广播传播和文献传播三大领域,其功能之强大而自主,已在其自身发展历程中展现无遗。早自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性丑闻,近至中国四川汶川大地震,博客作为共享媒介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大。

而真正让博客被全世界公众了解和接受则是美国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这一震撼世界的恐怖袭击使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人类意识到: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个人与社会联系的程度大大加深,而博客则建立了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方式。作为私权媒介的博客,虽然只是个人所有的小小工具,但却无时无刻不在显示其作为信息生产和传播方式的重要性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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