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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附件我国台湾广播电视管理制度介绍(2)

4.管理理念:由过去的侧重维护政治宣传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产业发展

1928年,国民党中央广播电台成立,节目内容以新闻宣传为主,辅以音乐文艺节目。新闻来自于国民党中央社和各大报社,宣传内容由国民党中宣部交办,确立了其为国民党宣传“喉舌”的属性。该台起初隶属于国民党中宣部,而后隶属于国民党中央书记处(1946年改组为中国广播公司,1996年改为“国家广播电台”,由“行政院新闻局”主管)。1936年,国民党政府通令各地公营、民营广播电台每日20点至21点05分转播中央广播电台的新闻、演讲、文艺节目(星期日除外),没有转播设备的电台一律停播。同年,国民党政府交通部公布《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规定由新成立的中央广播电视事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各电台播送的节目,民营电台播送宣传教育节目的时间不得少于40%。1937年又宣布凡诋毁和违背国民党法令和政治主张的电台,将被吊销执照。

国民党政府迁入台湾后,由于实施“国家动员法”、“戒严法”和“惩治叛乱条例”等,新闻媒介自由空间狭小,其广播电视政策取向服从于“反共复国”的目标。1976年台湾当局出台广播电视法,无形中将台湾广播电视事业从政治使命、行政任务、政令宣传中“松绑”。尽管该法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损害‘国家暞利益或民族尊严”、“违反‘反共复国暞国策或政府法令”,但该法明确了广播电视立法管理的目的是“阐扬国策,宣传政令,报道新闻,评论时事,推广社会教育,发扬中华文化,提供高尚娱乐,增进公共福利”;明确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责任和罚则。随着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的发展,广播电视行业内部分工更加细化,出现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节目频道供应者等利益主体,并且直接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于是台湾当局又分别出台了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公众的视听权益,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二、台湾地区广播电视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1.管理对象:既有无线广播电视经营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也有节目供应者、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以及从业人员等

无线广播电视经营者指经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业者。节目供应者指经营、策划、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录影节目带等事业的人。到2003年底,台湾有中广、飞碟等无线广播电台174家,有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公视等5家无线电视台。1997年3月31日台湾“交通部”宣布地面无线数码电视采用美国高级电视系统委员会ATSC系统,但由于业界反对,2001年台湾当局采取技术中立的立场,同意电视学会采用欧洲数字视频广播DVB-T 系统。2000年中视开始试播地面无线数码电视。2004年7月1日,5家电视台利用转播奥运会的机会,正式播出无线数码电视,共推出14个频道。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指依法核准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及缆线、微波、卫星地面接收等设备。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指以自己或代理名义,通过一定名称授权有线电视系统播送以节目和广告为内容的频道。台湾将有线广播电视定位为地方性媒体,服务的范围是划定的地方区域。“新闻局”将台湾地区分为51个有线电视经营区,到2003年底,有东森、和信、年代等有线电视运营商64家,有线电视频道大约在50-80个。1999年台湾当局修订有线广播电视法,允许有线系统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到2002年底,有60家有线系统经营者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有20家获得了电路出租执照。

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指直接向订户收取费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设备,提供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直播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指自有或向卫星转发器经营者租赁转发器或频道,将节目或广告经由卫星传送给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或者无线广播电视电台业者。到2003年,有5家业者获得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许可,有109家业者获得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许可。按照台湾广播电视法规定,广播电视事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资格应符合“新闻局”的规定,广播电视工程人员资格应符合“交通部”的规定。对于曾犯内乱、外患、欺诈、背信、侵占、亏空公款等罪以及曾宣告破产尚未恢复权利者,不得发起设立公司申请经营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

2.管理范围:既涉及准入、节目、广告,又涉及发展基金、用户权利、紧急应变等方面

对广播电视准入实行许可制度

台湾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对广播电视准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填具申请书,交由“新闻局”转送“交通部”核发电台架设许可证,方可架设,完毕后,向“交通部”申请查验合格,分别由“交通部”核发电台执照,“新闻局”核发广播或电视执照。(2)设立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者,应经“新闻局”许可。(3)筹设、营运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应向“新闻局”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申请筹设许可证、营运许可证。(4)经营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或经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应向“新闻局”申领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同时,台湾对广播电视的设立限于三种主体:一是政府机关设立公营电台,二是军事机关设立军用电台,三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财团法人设立民营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只能由股份公司申请经营。

对广播电视节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台湾对广播电视节目实行分类管理,将广播电视节目分为新闻及政令宣导、教育文化、公共服务和大众娱乐等四类节目。新闻节目指新闻报道、分析及实况转播,政令宣导节目指有关政府措施与成果的介绍事项。“新闻局”可指定各公营、民营电台联合或分别播送这类节目,其内容应客观、公正、确实、完整,不得有广告性质。教育文化节目指以弘扬中华文化、推广社会教育、辅助学校教学、启发儿童智能为目的。公共服务节目包括气象报告、时刻报告、紧急通告、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服务等事项,以义务播送为原则。大众娱乐节目包括歌唱、音乐、戏剧、小说、故事、笑话、猜谜、舞蹈、技艺、综艺及其他以娱乐为内容的表演等,应阐扬伦理、民主、科学及富有教育意义的内容为准。除新闻外,“新闻局”对其他节目均可审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有下列情形:(1)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2)违背“反共复国”国策或政府法令;(3)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4)伤害儿童身心健康;(5)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6)散布谣言、邪教或淆乱视听。

台湾对电视节目实行分级管理,将电视节目分为限制、辅导、保护、普遍四级,在不同的时段播出。限制级:未满18岁者不宜观赏,应锁码播送,用户需经特殊解码程序方能收看,主要包括:(1)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细节、自杀过程细节;(2)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表现方式强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3)以动作、影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表现淫秽情态或强烈性暗示,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辅导级:未满12岁的儿童不宜观赏,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年需父母或师长辅导观赏。保护级:未满6岁的儿童不宜观赏,6岁以上未满12岁的儿童需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伴观赏。普遍级:一般观众皆可观赏。

对广播电视广告实行审查制度

台湾《广播电视法》规定民营电台具有商业性质的,可播送广告;其余电台未经“新闻局”许可,不得播送广告。电台播送广告,应与节目明显分开,其广告内容应按规定送请“新闻局”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声音、画面、文字、旁白与播送时段);经许可的广告内容与声音、画面,不得变更;因客观环境变迁的,“新闻局”调回复审。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的,应先送经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取得证明文件。广播电视广告未经指定事先审查的,应由电台自行审查后播送,其播送的录音带、录影带及广告文稿等资料,应保存15日,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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