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责任缺失原因
当前,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背景下,广播电视不断走向商业化和低俗化,逐渐忽视了其应具有的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这既是电视媒介的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电视媒介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已经出现,影响并伤害到社会舆论的和谐。因此,对电视媒介改革和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各种矛盾、问题和困难必须引起重视,对其原因应加以分析,进而找出解决的对策。
1.片面强调经济效益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广播电视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逐渐从事业单位转变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改革路子。在中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肯定了广播电视宣传管理、事业建设、行政管理“三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体制,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国家重要的宣传机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国的广播电视台要由党和政府授权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广播电视台,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广播电视台,以确保和促进中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背景下,“自收自支”的财政体制是广播电视运营的现状,广播电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生存。而全国上下各自为政的广播电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经济效益成为各级广播电视不能不思考的重要问题,这种环境一方面导致了广电媒体与其他媒体和行业的竞争,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广播电视之间的竞争。竞争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竞争过程中,唯经济效益的观念或利益至上的观念则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感。
某些广播电视不适当地强调经济效益,于是涉性节目屡禁不止、未经核实的不实广告甚至骗人广告频频发生。如欧典地板事件、胡师傅无油烟锅事件……这些事件背后,固然有个别企业及生产经营者的不良企图,事件的主要责任者应担其责,但广播电视也难辞其咎,它们没有负起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
2.盲目追求高收视(听)率
广播电视作为公共文化传播的重要平台,社会效益应该永远是第一位的。一些广电节目盲目追求高收视(听)率,忘记了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必然导致有的节目商业味太浓,甚至品味低下,广播中的“坐台”广告屡见不鲜、电视中选秀节目充斥于各个时段,真正反映老百姓生活变化的优秀作品却并不多见,有些广播电视制作的节目甚至靠低俗媚人。
为了追逐到高收视(听)率,广播电视媒体生产出大量浅显的、通俗的节目,这些节目主要从满足人们生活、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等角度出发,很少触及社会问题。
即使那些能在节目中更好报道的新闻栏目,也不得不把好新闻与那些明知有害和轻薄无聊的新闻混合起来播放。例如,明尼阿波利斯的3家主要地方电视台曾经因为其过硬的质量和对社区的优秀报道获得过奖项,他们还是不得不把关于学校、环境、高速公路和无家可归者这类好的新闻报道与强奸、枪杀、摔跤和屠杀海豚的报道混在一起。迈阿密的WPLG电视台的许多新闻都是以枪杀案或其他犯罪新闻、火灾和事故开头的。用凯尔纳的解释就是,媒体生产出一个又一个奇观来吸引观众和广告客户,以确保这台强大的赚钱机器的运转,媒体文化成为当代政治和社会的仲裁者,决定哪些事件是真实的、重要的和关键的。
广播电视作为大众传播媒体,担负着一定精神引导的职责,而一味追逐收视率的结果,就是放弃批判的功能而去一味顺从观众,最终丧失了它本应具有的思想先导作用。广播电视媒体这样做将会从根本上放弃作为大众传媒的判断和思考能力,放弃作为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
3.监管机制的缺乏
正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样,对媒体权利的放纵也会导致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后果。正是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乏力,形成了当前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的失衡。
长期以来,各级职能部门对于广播电视的监管并不到位。中国目前在广播电视传媒立法上仍有缺口,巨大的法律缺口,造成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对媒体传播活动的监管不力。政府管制的失灵或失当,导致媒体的许多违规违纪的操作并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和惩罚;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缺乏实权,行业自律形同虚设。在广告的监管上,工商等主管部门虽然也能积极介入,但是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也让其畏首畏尾,最终导致虚假广告泛滥。
广播电视监管机制的乏力,实际上也反映了中国法制化建设与市场化进程不相协调的现实困境。随着立法实践的逐步推进,相信中国的广播电视将会步入有法可依的健康轨道。
三、适当进行政府监管
在广播电视媒体社会责任建设方面,政府机构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强社会性管制、采取分级分类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并建立与完善媒介的自律机制。
1.政府通过法律制约
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它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和政治意向为内容的,是实现统治阶级政治的主要工具。当西方主流政治力量掌握了立法和司法权力之后,随着现代政治的发展,政治力量已摒弃了资本主义早期对广播电视的专制控制方式,也不再直接以行政手段硬性干预新闻传媒的自由,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追惩制”)规范广播电视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服从和服务于统治秩序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的大众传播业发展较早,相关法规也比较健全。目前,大多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中国的广播电视管理靠方针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定和制度虽然解决了一时之需,但广播电视的从业者在节目制播时没有法律可供遵循,因此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会在不同地区、不同媒体反复出现。目前中国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而且不完善,甚至不少领域还是法律法规的空白点。因此建立健全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体系及依法管理的制度是目前的重中之重。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机关应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例如在广告经营方面,通过发布政令法规、行业公约等方式,坚持对电视广告的内容、总量、播放方式的监管,坚决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减肥、增高等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的“禁播”规定,对虚假误导、格调低下、内容粗俗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确保电视媒介承担社会责任。
2.专门机构辖制
专门机构管辖是通过行政手段体现的政治对大众传媒的影响。政府部门是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对国家的管理权和统治权的重要机构,是政治活动的重要主体。
现阶段,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法规、财政拨款等途径对广播电视进行制约和调控。对广播电视实行管理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在国际上,不同国家政府之间要实现对广播电视的共同制约,则主要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或者协商制定国际公约的形式,促使大家共同遵守国际传播秩序和规则。
在西方,大部分传媒机构并不隶属于政府,主要由私人和财团投资兴办,其控制权掌握在私人机构手中,但对外传播机构主要由国家投资、控制。国家也参与创办电视台、电台,既补充私营媒体发展能力的不足,也增加政府左右舆论的能力。
政府机构通过规划部门、技术部门和媒介管理部门的“软手段”,对广播电视进行制约和调控,如提供技术支持、基础设施改善、远程传输光缆提供、卫星技术支持,以及对传媒的传播活动进行管理,对传媒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控制消息发布源等。在政治上,政府对广播电视的控制在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特别是一旦传媒内容触犯了整个资本主义赖于存在的私有制、普选、分权等基本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就会和立法机关协作进行干预,即使传媒并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也同样会受到政府机构牵制。在美军入侵巴拿马和发动海湾战争时,都出现了军方和政府限制传媒报道活动的情况。从第一任总统华盛顿起,这种控制舆论的政策从没有改变过,只是随着白宫主人的变迁,其做法因人而异罢了。
在中国,到目前为止,电台和电视台是国家开办的,没有私人拥有的传播媒介,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1997年出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就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行政部门主要在媒体的发展水平、分布规划、数量等方面进行控制,而党的宣传部门主要对传播媒介的内容与政治导向进行指导和管理。通过党和政府对大众传媒的控制,掌握着舆论武器和宣传工具。
四、敦促媒体行业自律
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要避免唯收听收视率至上。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要保证三个标准:即节目的政治质量、艺术质量和技术质量。三个标准的落实除按必要的规程进行节目的生产制作外,更重要的是在制作过程中加强自律,不能一味追求收视率和经济利益。从广播电视自身来讲,应改变对收视率观念的认识。从中国目前的收听收视率采集情况看,它是以人口结构设计的收视率样本,低文化人群成为样本构成主体。一般情况下高收视率的节目都是低文化人群喜爱的节目,故而目前的收视率只反映了观众收视电视节目的人数,却未必能反映观众的收视心态。近年来中央电视台倡导的绿色收视值得推广。
“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指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这就把行业自律作为了文化管理非常重要的方面。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行业协会的作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的管理职能也越来越清晰。温家宝总理在“十一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要“坚决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这说明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力量,有效进行行业自律。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改为“协会”,增加了行业自律、行业维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监督、服务等新的职能,变成了协助政府,和政府管理职能相衔接的服务型、自律型和监督型的机构。国家广电总局已将“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建设,发展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列为总局2006年工作要点。随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职能的转变,加之新闻行业相关准则、规范的制定、完善,及行业自律机构的建立等,广播电视的行业自律将大有作为。
行业自律只是保证广播电视遵从了规范,而要让其完全承担起社会责任,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从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入手,通过提高进入门槛、加强培训教育、强化行业考评等机制,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业务素质,使其能真正胜任传播事业的要求。在队伍建设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广播电视广告从业人员自律公约》等规章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