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支持力度小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较短,环境责任保险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环境污染风险具有多样性、分散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污染事故往往给人身、财产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影响,加上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即保险人收受保费却承担了一个风险,并且保险金的赔偿多是巨额赔付,仅仅依靠保险公司商业模式运作过于单薄。尤其是从试点情况看,参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和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及航运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而对于资金实力雄厚、污染防治工作相对到位的大型企业,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较弱,投保时容易出现逆向选择,投保者集中于污染严重、赔付率较高的企业,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分散风险。这些都要求政府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目前,部分试点省市虽给予了政策支持,但主要停留在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层面,缺乏税收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等深层次支持措施。
第三节中国生态补偿金融政策的构建
为弥补上述生态补偿金融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丰富金融政策的补偿层次、增加补偿金融工具、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
一、补偿层次
生态补偿包含利益补偿和环境补偿两层含义。生态补偿的金融政策也可分为利益补偿的金融政策和环境补偿的金融政策。利益补偿的金融政策,指国家利用金融工具调节生态环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环境补偿的金融政策,指国家综合利用多元化的金融手段筹集资金建设和恢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区域。除环境责任保险外,绿色信贷、国债和基金基本都是清一色的环境补偿工具,用于利益补偿的金融工具不多。
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呈现出重财政轻金融的趋势: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大型工程形式开展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南水北调工程都是依靠财政工具展开。这些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广泛使用。相反,运用于生态补偿的金融工具则相对较少、缺乏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作用范围也较窄。结合现有生态补偿金融工具少、补偿层次单一、缺乏约束力的问题,应着力构建手段多元、层次丰富、约束力较强的生态补偿金融政策。
二、政策工具
生态补偿的金融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信贷、证券和保险。
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货币信贷总量政策、信贷资金流向政策、限制性信贷政策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政策。在生态补偿中,可以通过对环境友好型企业、行业采取宽松的信贷政策,确保资金向生态环保倾斜;同时对污染性企业、行业实施从紧的信贷政策,限制资金流向不利于生态环保的领域。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股票、债券、国库券等等,都是有价证券。国家可以发行生态补偿专项国债,通过此种形式筹集资金并全部投资于生态建设和修复、维护相关者利益均衡。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绿色碳基金是比较成功和典型的实践。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发展完善基金工具,以多元化筹资模式为先导,培养社会大众的生态补偿意识,调动企业、生态环保组织、民众建立生态基金的积极性。当然,环保绿色股票作为一种新型的补偿工具,我们也可以推动其在股票市场上的形成和发育。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础上,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应提供更多的相关保险产品,丰富绿色险种。
三、完善措施
(一)丰富补偿层次
已推行的生态补偿金融政策,只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对人的补偿,包括维护和保持相关者利益均衡的补偿。绿色信贷、国债、基金等仅仅涉及对自然的补偿,包括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恢复,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区域的保护性投入。这就需要丰富补偿层次,构建利益环境补偿的二元金融政策。
因此必须发掘更多的利益补偿工具。信贷、证券和保险是最主要的金融工具,如何挖掘三者的利益补偿潜能是关键。信贷政策可以调节总量、资金流向、限制性信贷和防范信贷风险。但根据2007年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来看,我国的绿色信贷只是从信贷审批、授信额度、信贷总量等环节来推动企业执行绿色生产标准、保护重建生态环境。因此,在现有绿色信贷内容的基础上,可启用利率工具。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在做好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对企业提供贷款。但必须根据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大小,适当地上调贷款利率。对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不仅进行贷款支持,而且按照其对环境的友好程度适当地下浮贷款利率。这是因为生产标准能实现绿色无污染的企业,必然会为绿色技术付出更高的成本,通过下浮贷款利率能够一定程度弥补多付出的成本,平衡相关者的利益。国债是一种政府债券,其资金主要用于带动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建设。为了保证国债履行利益补偿的职能,应将生态环保技术和产品的资助作为国债资金的固定用途,由政府定期拿出资金来补偿因采用生态环保技术的多余耗费,实现利益均衡。基金是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如果建立以资助生态环保技术和产品为目的的专项基金,对相关企业进行资金扶持,也能一定程度平衡相关者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利益补偿的重点是协调相关者利益。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利益补偿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即补偿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补偿金额逐步提高,而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
(二)增加补偿工具
拓宽环境补偿的资金渠道也是重要措施之一。首先,大力发展生态资本市场,增发生态股票,发行生态债券。资本市场是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等。目前发行生态股票的公司主要有四类:污水处理类上市公司、废水处理类上市公司、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类上市公司、节能建材和节能用具公司。为丰富融资渠道、鼓励生态环保,国家可适当放宽对生态环保企业上市的条件,鼓励生态环保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环境补偿。除了增发股票,发行生态债券是另一创新手段。由政府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环保企业向投资者发行生态债券,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但必须保证募集资金用于生态环保项目。其次,发展生态彩票。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我国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成功实践表明,中国彩票市场广阔,潜力巨大。通过发行生态彩票,有效改善国家对环保投资力不从心的局面,将吸纳到的民间资金直接用于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更好更快地实现环境补偿。
(三)制定统一技术标准
鉴于当前我国的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和高污染高耗能等标准均是区域性的,缺乏由国家出台的权威技术标准。建议以环境保护部牵头,制定一个全国适用的统一标准,清晰界定目前较混乱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统一口径,避免混乱管理。全国性技术标准一定要细致和全面,力求为各地区政府和各银行绿色信贷、生态股票、生态基金、生态彩票和环境责任保险等提供直接依据。
(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贯彻绿色信贷政策的结果可能是政绩和业绩分别受到影响。要调动两者支持环保信贷的积极性,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第一,将环保生态等绿色指标作为考核加分因子。将地方政府政绩、银行业绩与绿色指标挂钩。对切实执行生态环保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和银行实现鼓励政策,保证信贷的绿色导向。第二,财政政策配合金融补偿。除了考核体系绿色化之外,还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包括对生态环保贯彻较好的企业和地方政府采取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政策,以调动积极性。
仅仅建立激励机制的作用有限,约束激励机制并行才能更好地推行生态补偿。第一,考核体系的减分因子。环保生态等绿色指标贯彻得好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分,反之,发展过程中忽视环保生态的企业要扣分,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第二,将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对于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向破坏生态的项目或企业违规贷款,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责任、追究处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坚持贷前检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跟踪监测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还要依法建立健全信贷人员的问责制度,将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作为考核信贷人员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对贷前调查不力却向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提供信贷的人员,应严肃处理;对贷时审查决策过程中忽略环保要求的,应取消其审批资格;对已经发放的贷款,银行应派专人随时进行跟踪,掌握贷款的去向和用途,监督企业是否将贷款用在环保项目上,如企业没有专款专用,或因企业环境违法而带来信贷风险的,监督人员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取消其监督资格。第三,提高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授信的准备计提比率,使得银行的可用信贷规模与非环保企业授信密切相关,真正起到对银行经营管理的负向激励作用。
(五)完善金融政策相关法律
制定强制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接轨,此举可以大大增加环境污染的成本,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增加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制定银行信贷行为造成污染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这样就迫使银行对于信贷项目的环境保障措施更加严厉的加以监管,并更全面的监控贷款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