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贴近民生和服务于农业现代化发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险种体系。不断研发贴近民生的创新产品,强化对农业产业链和衍生品等涉农保险业务的产品开发和创新。例如,研究推进家禽补充保险;贴近民生,在全国率先推出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和夏淡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巩固和推进蔬菜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等国内首创险种的试点;针对生态农业旅游观光的兴起,推出农业观光项目保险;针对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和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完善,推出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
最后,带有适度强制性的统保和普惠制。对奶牛、生猪、水稻、家禽等基础险种实行“统保”和普惠制,即强制统一保险,对未投保农户也用财政补贴为其投保(相当于不足额保险),出险时按政府补贴比例赔付。并将综合直补与农业保险挂钩,即综合直补的田地数量以农户登记投保的数量为准。
(七)农业保险制度与农业制度协同演化:推动上海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上海农业保险制度在险种设计、承保风险范围、保障水平和农业保险财政、税收政策的制订和设计等方面,体现了政府通过农业保险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将农业保险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体系,通过构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推动精细型、特色型、高科技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当农业获得长足发展,实现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高科技化发展后,农业的要素投入产出率和生产力将得到显著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福利状况将得到明显增加和改善。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增强农民的投保意愿和投保能力,推动农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制度收益递增效应和正反馈机制作用下,农业保险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形成农业保险制度与农业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共同演化(协同演化)。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的互动关系和协同演化路径已经被东亚成功实现现代化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变迁实践所印证,无疑,上海也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上海农业保险制度也正向一个高绩效的路径持续演化。
6.1.2江苏农业保险试点
1982年,江苏农业保险恢复以来,发展几起几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轨迹呈现出周期性、阶段性、间断性的特征。从1982年到1993年,为江苏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为中国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试办农业保险阶段,江苏农业保险采取边经营、边总结经验“摸着石头过河”渐进式改革的发展策略。1989年江苏开始探索“联办共保”的经营模式;1994年到2004年,为江苏农业保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与中国人保商业化经营宗旨相冲突和矛盾,为此,在政府没有明确政策支持的前提下,人保不得不压缩农业保险,导致1994年开始农业保险规模逐年下降,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停顿;2004年到现在,为江苏农业保险发展的第三个阶段。2004年,财政部确定江苏省为第一批6个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基于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江苏探索形成了以淮安、苏州、无锡为代表的三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最有代表性的是淮安地区的“联办共保”模式和苏州市的“委托代办”模式。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基于区域分化和地区多样性的江苏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基于经济和风险区划的区域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江苏的苏北、苏中和苏南在自然条件、风险结构、灾害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从气候、地理特征来看,苏北属于温带干旱气候的华北平原带,主要面临旱灾、风灾等灾害;苏南则是江南水乡,气候温暖湿润,地势平坦,主要面临水灾、暴雨等自然灾害;苏中处于苏北与苏南之间的过渡带。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苏北地区是以农业为主的欠发达地区,苏南是以工业为主的发达地区,苏中处于之间。基于地区间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江苏探索出“淮安模式”、“苏州模式”、“无锡模式”三种区域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1)淮安“联办共保模式”
2004年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与江苏淮安市政府签订了“联办共保协议”,对淮安市10个乡(镇)6万多农户的三麦、水稻等进行了保险。实行政府与商业性保险公司“7:3联办共保”的基本运作模式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联办共保”经营方针。一方面,政府向参保农户提供50%的保费补贴,分别由市政府承担30%,县(区)政府承担20%;另一方面,淮安市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按7:3联办共保的方式,风险共担,即以当年保费收入总额按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预提管理费),剩余部分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7:3分成,分别建立风险基金,实行单独立账、封闭运行,由市、县(区)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负责管理。建立的农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赔款,每年积累的利润滚入基金。其中政府分成部分,在市、县(区)分别设立专户,70%留县(区),30%由市级统筹。发生赔付时按上述7:3的比例分摊。如遇到大灾,保险基金不足赔付时,由淮安市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7:3比例共同承担超赔风险。
(2)苏州“委托代办模式”
2006年苏州市政府与中国人保苏州支公司和太保苏州支公司分别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形成了苏州农业保险的“委托代办模式”。在委托代办模式下,按照统一招标、分层委托、自愿参保、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的原则,苏州市将水稻、苗木、生猪、内塘水产养殖、家禽五险种作为市级重点险种,实行普惠制。普惠制险种保费由政府财政补贴60%,投保人承担40%。保险责任由政府与保险公司按9:1的比例分担。农险险种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苏州市级重点险种(简称“市险”),分别为水稻、苗木、生猪、内塘水产养殖、家禽。对这五个市级重点险种实行全市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标准、统一财政补贴比例。二是各市(区)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农险险种,设立当地的重点险种(简称“地险”)。
苏州农业保险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财政补贴比例高。以市级重险种的水稻为例,保费的60%由政府补贴,农户仅承担40%;二是保障水平较高。水稻等主要险种不仅保成本,而且保产值。水稻险产量按照前3年平均产量的70%承保,价格按照前一年政府部门收购指导价定,满足了农户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三是模式设计更符合分权式财政体制改革方向。市级政府统一政策、统一招标,并对市级重点险种补贴到县,县作为农业保险基层运作主体,既要开展市级重点险种,又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增设地方险种。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的原则,调动了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3)无锡“共保体经营模式”
无锡实行的是共保体授权经营模式。由政府委托中国人保无锡支公司和太保无锡支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授权经营,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生产者互保为补充、政府适当补贴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险保费,由农户和政府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分担。这种模式的特点:投保主体多元化:农户、种养大户、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均可自愿参保;投保方式多元化:农户自行投保、各市(县)区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进行统保、由农业园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带领农户集中投保。
(二)农业保险支持制度创新:区域性、差异化财政支持政策
政府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的地区实行差异化补贴,体现了政策倾斜和公平原则。主要种植业险种可享受中央、省级两级财政补贴,而主要养殖业险可获得省级、市级财政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对于主要养殖业险种,省级财政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苏南地区为20%,苏中地区为30%,苏北地区为5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
(三)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创新:多层次农业保险险种体系
江苏省各地根据地方农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和创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开办能为农民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稳定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险种。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增加,政府补贴力度、补贴标准也划分为不同层次,形成了基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差异的区域化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和农业保险险种体系。2007年苏州市已形成国险、省险、市险、地险四个层次的十多个险种,包括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能繁母猪保险(国险),省政府设立的水稻、三麦、油菜等险种(省险),苏州市设立的水稻、养鸡、生猪、林木、养鸭、养鹅等险种(市险),以及吴江市的县级市地方险种——桑蚕保险(地险),极大丰富了当地的农业保险品种,体现了农业保险服务于农业发展规划和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目标。
(四)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江苏省政府建立了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政府巨灾准备金由县级政府、省辖市政府和省级政府三级巨灾准备金组成。其中,省级政府巨灾准备金由各省辖市政府巨灾准备金余额的20%组成,在某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动用全部省辖市政府巨灾准备金后仍出现超赔事故,省政府可动用其他省辖市政府巨灾准备金余额20%以内的资金,调剂用于超赔地区的赔付。
经办机构风险预警管控与政府部分统筹保费相结合。经办机构按补贴险种当年经办机构保费收入(实行自营保险模式的全部保费收入或实行与政府联办模式的经办机构承担责任的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同时,市、县各级政府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制度,分散和化解风险。
6.1.3湖南农业保险试点
湖南与四川同为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省。2007年湖南省开始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初步纳入试点的种养两业品种为水稻、棉花和能繁母猪。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年承保农作物3101.48万亩;承保能繁母猪376.5万头,承保面积达99.73%。试点市县区达63个,占全省县市区单位的46%,参保农户达709万,占全省农户总数的56.4%。种植业签单保费达5.2亿元。2622004年试点工作继续展开,湖南农业保险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财政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创新推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和湖南农业保险制度持续演化发展。
(一)整合部门行政资源,创新农业保险发展的监督管理体制
(1)政府在农业保险试点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2007年湖南被纳入6个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启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放权让利的渐进改革中,地方政府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央的方针、政策能不能得到贯彻落实,落实到何种程度,还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尤其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的大国,改革的难度、制度变迁的成本非常大、非常高,全国要做到统一步调、整体一盘棋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农业保险试点中,中央制订大政方针,具体的实施、操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力和资源,以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积极性。
在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导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他们是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而保险公司、农民则是农业保险的参与者、经营者和需求者。在调研中,人保湖南省公司负责人也强烈地向我们表达了,农业保险没有政府支持,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难以推动。
从试点方案的制定部署到试点的宣传发动,从制订财政补贴政策到协助保险公司收费定损,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到了试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方位的领导和指导。一是省政府和保监局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省农险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二是制订了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湖南省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三是提供保费补贴,2007年湖南对纳入试点的县市,保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补贴50%,市(州)、县(市区)两级补贴不少于10%,农户自缴40%;四是乡和村分别成立了保险代办站和代保点,村干部作为代办员,聘请乡镇农业、畜牧业技术骨干和财政所干部为成员,代办收取保费和支付赔款业务,并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一部分作为乡镇工作经费,依托基层行政组织、行政资源推动农业保险的开展,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