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方产权经济学片面强调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和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科学论断是相违背的。西方产权经济学把产权看作是由法律决定的,认为产权是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以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77,因此而得出的基本结论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将产权赋予特定的经济主体,其实质是建立私人产权制度,否则将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这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结论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它没有看到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一种确认,因而也不能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关系中把握其内在的经济关系,也就不可能得出客观的结论。产权制度的变迁和创新,归根到底是生产力作用和要求的结果。无论是外部利润的产生、交易费用的存在,还是路径依赖的形成、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制度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生产关系的调整过程,有效的制度能促进经济发展,而不利的制度则阻碍经济发展。历史经验表明,一旦产权制度脱离了我国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违背了客观经济发展规律,就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判断产权制度是否应该变迁以及变迁的方向的最基本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变迁能否适合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并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产权制度变迁的每一阶段的绩效与缺失进行评析,也应主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尺度。
(3)西方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的经济效率的功能,即产权的界定、转让以及不同产权结构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认为产权归谁所有不是重要问题,关键是谁来使用的问题,并认为通过产权的转让和交易,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这显然忽视了所有制作为最基本的制度对社会的性质及其社会公平的影响。所有制不仅决定社会的性质,也决定着社会的分配方式和资源的配置方式,进而对社会的效率产生重要作用。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内在地妨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并提出生产关系变革的要求,科学地分析了所有制对社会生产和效率的影响。西方产权经济学一味强调“制度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却不涉及“制度安排”与“收入分配”的关系,这是有意掩盖私有制的致命弊端。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资源能否最佳配置与产权的初始界定无关。但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财富分配,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不同的财富分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需求结构,从而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78西方产权经济学论证了产权清晰的好处,但回避了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说明产权为什么清晰到某人那里要比清晰到另一个人更合理的问题,或者说回避市场经济中各种产权关系的合理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样是经济学应当作出回答的重要命题。实践证明,只有私有制才能保证经济效率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根据证明国有企业效率低于私人企业”79,现实世界也不能提供纯粹私有制或纯粹公有制具有高效率的典型案例,产权清晰不是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80。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私有者已经与经济活动的直接进行者实现了分离,那种认为私有制具有最高效率的观点已经不符合经济发展实际,或者说至多只能在小私有制经济中成立81。从产权的界定而言,公有产权的界定也是清晰的,全体人民是公有产权的所有者,其权利要求可以通过一系列代理链条来实现;公有制经济通过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可以使人们的经济活动状况与收入分配直接结合起来,同样能够实现经济的高效率。这些分析对于克服学术研究中的产权偏好,客观分析产权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4)西方产权经济学完全反对政府干预,这无论从理论上或者实践上都是有失偏颇的。斯蒂格利茨(1997)指出,科斯定理受到欢迎是因为它把政府的作用限定在一个最小的范围之内。政府只是使产权清晰,然后要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应用该定理的机会是很有限的,因为有些时候达成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涉及到很多人的时候。如今人们形成一种共识:虽然明确分配产权会解决有些外在性问题,但大多数的外在性,特别是有关环境的外在性问题,还需要更多积极的政府干预。这种干预可采取的形式包括管制措施、经济惩罚、对采取修正措施者补贴以及创造一个外在性的市场。82各国社会发展历史证明了“看不见的手”需要有“看得见的手”配合,才能实现经济的顺利运行。否则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以及市场运行所固有的风险和盲目性,单一的市场调节将会带来资源浪费和其他经济社会问题。我国在改革和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已被大家所共识,而且转型期政府的作用显然至关重要。
作者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经济学主要观点进行回顾和评述,最初是希望从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经济学中梳理出有关的概念和范畴,以便合理运用和分析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但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样做对于本论文的研究具有方法论的重要意义。从产权的实质来看,西方产权经济学也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83,这些认识与马克思产权理论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总的来看,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经济学对社会财产关系的分析层次上并不相同。马克思产权理论从宏观的、动态的、历史的角度探讨了生产力及其发展水平与所有制和产权的关系,科学揭示了产权的起源及变化的一般规律,这种分析框架上仍然具有不可磨灭的解释力。马克思关于所有制、产权与社会性质关系,所有制、产权与分配关系,所有制、产权与公平关系等深层次问题的分析,都是西方产权经济学无法比拟的84。诺思认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85这实际上就是指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原理。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研究相对具体,也相对集中于私产制度结构下不同产权安排的分析,但一个社会采取何种产权制度,要根据不同社会的生产力状况,考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不同特点,以及政府和社会群体的接受程度等等诸多因素。西方产权经济学要扩展到不是以私产制度为主的社会的研究,就必须寻求更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解释力的理论的指导。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制度条件,特别是现阶段呈现出多种经济形式、不同利益主体、多样思想意识长期并存的特点,本书的论题也面临着产权经济理论与产权改革实践的双重整合。如何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遵循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借鉴西方产权经济学既有研究成果,合理分析中国正在发生着的经济现实,整合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理论;同时,如何以更高智慧寻求一种多样统一的制度安排,促进中国产权制度的变革,适应现实和长远发展的要求,这正是任何怀有科学精神的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