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对农村集体产权资本化流转的内涵作了一般解释,对承包经营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本化流转进行了分析,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
6.1农村集体产权资本化流转的一般解释
马克思指出,“城市和乡村的分离还可以看作是资本和地产的分离,看作是资本不依赖于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开始,也就是仅仅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开始。”183这种分离形成了资本与土地分别相对集中于城市和乡村的分布格局,从而使资本与土地的交换成为城乡之间交易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产权的载体主要是土地,土地虽然具有空间上的不动性和不可创造的稳定性,但它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具有资产的性质。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最大的也是仅有的资产。然而,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诸多限制,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或流转,这种土地的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实现。有学者将这种资产称之为“沉睡资本”184,并指出使这种资本“复活”对经济发展所具有的关键作用。
关于资本化(Capitalization)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是指资产从静态的实物化资产转变为动态、价值化的资本,即资产作为生产要素稳定地处于商品生产和劳务交换过程中,而作为资产价值表现的资本却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转,并相应地增值或贬值(何琳,2005)。这解释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和资本两种形态的分离和变化,却没有解释这一过程的实质内容。资本化的实质内容,是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现期市场交换价值(张跃进,2004;葛扬,2007)。马克思最早提出了收益资本化和土地收益资本化的思想185,他指出“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说,都可以看作一个想像资本的利息”186,“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来计算的。”187马歇尔(1890)认为,“任何一块土地的资本还原价值是其可能提供的所有纯收入的薄计折现值,……土地所有权所提供的那种社会地位和其他个人满足的货币等价并不表现为土地的货币收益,但列入它的资本货币价值。”188土地产权的资本化,就是设法找出能产生等值收益的资本的价值,并以这种价值代表土地产权的价值。它等于土地产权有效期内历年收益的贴现值,这个贴现值所表示的土地产权的市场价值就是进入市场交易的基准价格。据叶剑平(2006)的调查,如果以5%的资本回报率来计算,每年每亩133元的回报大致相当于2660元的资产现值。换句话说,目前中国17省农地的“沉睡资本”所显化出来的价值平均约为40000元/公顷。189这种有真实补偿特别是现金补偿的土地流转方式,或许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市场正开始形成。土地产权资本化的目的,在于为土地产权的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基准价格标准,保证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不同形态的转化中,获得公正的资产收益或资本价值。
土地产权的资本化,还意味着土地可以各种形式向各种方向流动,寻找能够实现最大资本收益的主体,并通过公正的收益分配制度予以保障,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率配置。利益的驱使使一切要素和产权都会基于利益驱使进行交换而不断整合,资产或产权的这种交易或运动,使资源实现合理与优化配置。这既是市场化实现经济效率的过程,对于农民集体及其成员而言,也是他们拥有的土地产权实现资本化的过程。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深化和生产社会化、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生产要素跨农户、跨单位、跨地区的流动与重新组合,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据李燕琼和范高林(2002)的统计,四川省农户之间的流转面积达344.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8.3%;企业、科技人员、机关干部、城镇居民作为业主,到农村从事农业开发引起土地流转的面积只占31.7%,这个比重有进一步扩大的态势。不仅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甚至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动和重新组合,已经成为客观的事实。我国农村很多地方已开展了土地资本化的试点,主要形式有:(1)土地转包;(2)土地租赁;(3)土地股份合作制;(4)土地信托;(5)土地使用权买卖;(6)土地使用权的证券化等等(黎翠梅,2007),其中土地转包或租赁较为广泛。土地股份合作制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部分地区自发出现的土地制度的创新,在广东南海、深圳宝安、山东等地有所发展。浙江绍兴、湖南浏阳、河南等地开展了土地信托的尝试。土地使用权证券化目前还难以启动。总的来说,这些资本化的尝试还是非常初级的,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突破。不在于采取什么形式和体制,关键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恢复集体土地本身应当具有的资产权利、使用权利、交易权利。只要产权主体及其权利归位,政府、集体、农民等相关主体权利边界清晰,产权主体按照平等公正原则进行交易,自然会演化出多样化的实现形式。政府要做的是提供自由选择和交易的条件,而不是对一星半点的实验性做法,慌忙不迭地肯定什么、倡导什么、否定什么,都大可不必。
九十年代初以来,许多学者提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并不遗余力地论证了市场化流转机制对于农民自主经营决策,生产要素的动态优化组合,土地集约化经营和规模经营,以及避免行政干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杨学成、曾启,1994)。可流转的土地产权,一方面能促进土地从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流转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直到两者的边际产出相等,形成边际产出拉平效益;另一方面能增加土地拥有者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增加土地投资实现其价值的概率,形成交易收益效益。虽然土地的行政性调整也具有部分的边际产出拉平效应,但效果不及市场作用的程度(姚洋,2000)。作者认为,一项可以带来收益的土地权利,如果与能够产生等值收益的资本价值进行交易,这项土地权利就被资本化了,也就出现了本书所指的资本化流转。市场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要求,市场化交易肯定能够促进土地资本化的实现,促使农地资产价值得以充分显现,但即使在市场化发育不尽完善的时期,土地产权的资本化通过其他方式,也应该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而这种土地权利与资本的交换正是当前农村发展的急需,其中虽然包含有市场化交易的含义,但市场化并不必然使农民和农村所得更多,市场化本身也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从农村发展的实际看,土地权利残缺和土地资产“沉睡”才是真正的问题,解决了这一问题,市场化也才有现实的基础,土地权利的资本化比较而言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加快土地资本存量的流转和土地资产的显化,推动适合农村实际的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增强资本分配在农村中的份额,是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保障农民长远利益的更为治本的方法。
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是属于农民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放弃土地产权就放弃了潜在的收益,得到土地产权就获得了取得收益的机会和可能性。农村土地集体产权资本化的初衷,是当一个农民家庭离开农村土地或到城市落户时,他再也不会像现在一样,放弃耕种多年的土地而得不到应有的资产收益。这种资本化的效应主要有:(1)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资本化流转中,农民集体或农民会获得相当的资产收益,短期内会增加农民集体或农民家庭的财产总量,增强集体资产实力,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2)发挥土地产权的激励功能,增强农民的资产意识,稳定并提高农民的利用预期,减少乃至杜绝短期行为,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3)有资产的农民会在教育上增加对自己和子女以及对城市产业的投资,有利于增强农民向城市迁居和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能力;(4)促使农村劳动力要素与土地相分离,减少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以促进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5)使资本要素能够大量进入土地和农业,打破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村发展的资本瓶颈。但这些效应的取得,必须依赖于完整的土地产权,从而使权利主体在土地不同资产形态的转换中不至于损失。
权属明确是一项资产能够资本化的前提,任何资产只有包含完整确定的权利,才能在流转实现其资产价值和收益。赫尔南多·德·索托(2005)提出,正规的权属制度是资本的诞生地,对资产建立统一的合法的所有权制度,使社会能正确地评估各种资产的经济潜能,促进资产互换。所有权制度把资产“加工”成资本的方法,是使资产的利用价值在整个国家经济系统中得到确认,以确保有权属的人们能控制他们的资产,由此人们在所有权范围内确认和开放资产,使它们和其他资产相联系。资产的主体性、明晰性和可让渡性等等,能为不同参与者之间大规模的、复杂的交易提供保证。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资本化流转的实质,是使有明确权属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交换,以资本的形式流动起来的过程。在清楚界定集体产权的基础上,才能使集体产权主体通过要素市场,自主地实现出租、有偿转让,或者资产重组、抵押、质押以取得贷款等功用。构建适应产权资本化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就是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既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完善集体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基础,同时又是实现土地财产资本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现实路径。
为实现农民的土地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产权资本化的要求,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市场经济条件的适应性构造,建立具备主体性、完整性、可让渡性和交易规范性等特征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土地产权的内容更加确定和完整,产权合约更加灵活和多样,而且要拓展产权权益交易的边界,提高可交易的程度和交易效率。结合黎元生(2007)的分析,产权资本化对农地产权制度的要求主要有:(1)农地产权的主体性。土地产权得到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各项权利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才能提供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因为资本所有者明确的主体身份而努力寻找最大的投资回报率,并在综合资本成本最低的状态下达成最佳的资本结构(詹姆斯﹒H﹒科斯特,2003)。土地产权的主体性使产权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以特定方式使用稀缺资源,既可以是产权拥有者决定谁来使用稀缺资源,又可以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来体现。(2)农村土地产权的完整性。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赋予农民集体和农民完整而非残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支配、转让和继承等各项权利,大幅度增强农村土地产权的价值内核,使农村土地真正具有资产性质及其产权的可交易性。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不仅包括自物权即所有权的界定,而且包括他物权,如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界定。(3)农村土地产权具有可让渡性。产权拥有者可将产权再安排给其他人的权利,不仅表现为完整的土地产权交易或转让,同时意味着构成农地产权的各项权利,诸如空间权、地下权、地役权、发展权等,以及设定在土地上的其它项权利都能单独地进行交易和转让。在理论上,清晰界定的转让权一定包含着清晰界定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经济结构的变化往往是大规模资源转让的结果,如果转让权受到限制,潜在的资源转让连同经济增长就会受到阻碍(周其仁,2004)。农地的转让权通过两种效应影响土地市场交易和经济效率:一方面,农地的自由流转提高投资的交易收益,从而间接刺激农户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可称为“交易收益效应”;另一方面,农地的自由流转改善了劳动投入和土地投资的配置效率,即“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姚洋,2004)。(4)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规范性。在土地产权初始界定的条件下,建立符合土地特性的规范化合约制度安排,用于产权的分解、组合、转让、交换,合约的实施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土地产权权益交易边界的拓展和效率增进,不仅要求对产权的安全性及权益的明确、完整的法律界定,也需要建立一系列规范的交易程序,如产权转让合约执行的服务、监督机构以及法律保障等。实现土地资产的增值,需要通过健全的市场交易或流转机制,以及竞争性的和低交易费用的产权权益市场,这是从资产中挖掘资本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效率改善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