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Ronn和Verma(1986)的改进
沿着Merton和MS的思路,Ronn和Verma(RV,1986)并做了重要的改进。Ronn和Verma(RV,1986)通过求解两个联立方程求解银行资产的价值及其波动性的估计值。
第一个方程式将可以直接观察到的银行的股权作为对银行资产价值的一份看涨期权,且执行价格等于此银行的债务。
RV方法最重要的特点是引入了监管者宽容(regulatory forbearance)。监管者宽容是指监管者允许未达到安全稳健标准的金融机构在有限的时间内继续营运,以期能通过综合治理使得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运。在实际中,当存款保险机构发现一个银行的资本净值被全部耗尽,且这一价值小于总债务B时,出于政治上或监管者自身业绩的考虑,它并不是马上清算此银行的资产。相反,它会通过直接注入资金或临时暂缓关闭来挽救这一银行。
因而,可以合理地假设有一个限度,如果所发生的价值的侵蚀大于这一限度,则使得维持此银行经营的成本极为昂贵,这时清算银行的资产成为存款保险机构唯一可行的抉择。
在此之后,不少学者对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如Dermine和Lajer(2001)的模型考虑了银行借贷的风险特性,估算了对贷款风险非常敏感的保险费率;Pennacchi(2001)在考虑了经济周期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后建立了一个新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Byung Chun Kim和Seung Young Oh(2004)的研究放宽了先前期权定价模型研究的一些假定,允许银行在保险期内随时破产;等等。
二、期权定价模型在我国运用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共有14家上市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股改上市工作正在进行,江苏省内4家农商行(张家港、常熟、江阴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也已进入上市辅导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银行将越来越多,为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对存款保险定价奠定了基础。
本文试图用以Merton(1977)的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的方法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进行估算。考虑到1998年政府发行了2700亿的特别国债来充实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并剥离了1.4万亿的坏账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但是到了2004年初,央行又不得不再次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对中行和建行进行注资,此后又对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由此对我国监管者的宽容度可见一斑。因此本文认为Ronn和Verma(RV,1986)方法更适用于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定价的问题。
三、运用RV模型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的估算
(一)估算模型的假设前提
RV(1986)模型运用了期权定价模型,所以B-S期权定价模型基本思想都在RV(1986)模型中有所应用。因此本文假定以下五个条件存在:
假设1:不存在套利机会的有效市场被假设存在;
假设2:银行资产被假设为符合几何布朗运动;
假设3:期权的合约期限被假设为监管当局的审查间隔。通过审查,监管当局决定是否允许这家银行继续经营,如果不是,则可以拍卖或者接管该公司,合约终结。
假设4:假设银行资产和负债有相同的到期期限。RV(1986)型通过联立方程来求得不可观测值,而得到有赖于假设银行资产和负债有相同的到期期限,这样才能把买入期权的结果应用到卖出期权里面。在接下来的处理中,我们假设期权到期期限T为一年。
假设5:存款保险的有效覆盖率。假设对银行所有类型的存款都加以保险。
(二)股票收益波动率的计算
由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都是在2006年7月之后上市的,其数据不在样本区间内,因此,本文仅使用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的每日股票价格数据。运用深圳发展银行(SZ00000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SH600000)、民生银行(SH600016)、招商银行(SH600036)和华夏银行(SH600015)在2006年的股票日价格数据,以及上述5家银行2006年的年度报告,则可以从实际数据中估计出它们的股票收益波动率。
(三)对我国银行业监管者宽容政策的估计
我国2003年12月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各225亿外汇储备的注资,中央汇金公司于2005年4月对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
(四)求解资产的市场价值及资产收益标准差
(五)求解我国各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
将解出的各上市银行的资产市场价值及资产收益标准差,代入方程可确定出每个银行的每单位存款的存款保险价值,解出两种情况下的存款保险费率。
四、小结
在没有考虑监管宽容的条件下,我国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范围为0.01‰~0.36‰,经各银行的存款总额加权后的均值为存款的0.11‰;在考虑监管宽容的情况下,我国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为0.12‰~2.13‰,经各银行的存款总额加权后的均值为存款的1.12‰。由此可知,存款保险的估计值对于不同的监管宽容值所作的实际调整是敏感的,不考虑监管宽容将大大低估存款保险的公平价格。
此外,我国各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中采取单一的存款保险费率,则会产生低风险银行补贴高风险银行的交叉补贴问题,极容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建议采用根据风险定价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六节企业变换贷款银行的转移成本研究
一、引言
转移成本(switch cost)是指消费者变换其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需花费的成本。在产业组织领域,如果消费者面临转移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被锁住,存在“锁定效应”,厂商可以利用转移成本实行差异定价。在刚开始交易时实行较低的优惠价格吸引消费者,一旦消费者被锁定,则实行较高的价格。
在零售银行领域,转移成本是银行获得市场势力,实行差异定价的一个主要原因(Diamond,1971)。在存款市场与贷款市场,消费者(存款人或借款人)面临的转移成本是不同的。在存款市场上,当存款人变换其开户银行时,会面临相应的转移成本,比如存款人寻找新的开户银行所支付的“皮鞋成本”(shoe leather cost )与“搜寻成本”(search costs),存款人注销原有账户、开设新帐户、转移资金所花费时间的机会成本等(Klemperer,1995)。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利用转移成本进行差异化定价以获得超额收益,称之为“转移租金”,在最初以较高的存款利率吸引存款人,吸收存款后再降低存款利率。
在贷款市场上,借款人面临的转移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这是因为当贷款人与借款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原有银行与新银行相比在借款人的能力及其还款记录上有信息优势,当借款人转向新银行时,处于信息劣势的新银行要重新收集信息对借款人的能力进行审查,这一信息成本使得原有银行对其已有客户制定较高的贷款利率以获取“转移租金”。
转移成本的存在会对原有银行与新银行之间的竞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贷款的价格(Vives,2001)。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两种效应体现。一方面,如果原有银行与新银行与其各自借款人建立稳定关系,原有银行与新银行会串谋以获取各自的“转移租金”,这种效应称之为“串联效应”。另一方面,由于转移成本可以给银行带来“转移租金”,借款人数量越多,规模越大,“转移租金”越高,出于争夺对方客户的考虑,原有银行与新银行会展开竞争,降低利率以扩大自身的客户基础,这种效应称之为“竞争效应”。贷款利率的高低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大小,当“串联效应”高于“竞争效应”时,贷款利率提高,反之则降低。
在转移成本与银行信贷的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检验贷款市场上是否存在转移成本。本文通过采用事件研究的方法,检验我国2000-2008年上市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股价效应,间接证明了我国上市企业向银行贷款具有转移成本,而且该转移成本随贷款特征、上市企业的特征、贷款银行特征的变化而不同。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国内首次使用银行贷款公告的股价效应来检验我国银行信贷市场上转移成本的存在性,为进一步研究转移成本对贷款定价的影响提供依据。本文将贷款分为续新贷款与新贷款两类,研究发现续新贷款公告的股价效应要高于新贷款,说明我国银行信贷市场是存在转移成本的,证实了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有助于提高股东收益。第二,由于贷款公告的股价效应随公司特征与贷款特征变化而有一定的差异,我们引入了公司特征变量与贷款特征变量分析其对超额收益的影响。结果发现,由于我国银行信贷市场的特殊状况,某些公司特征与贷款特征对超额收益的影响与国外的文献不同,丰富了相关研究文献。首先,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与国外不同,贷款利率受到一定管制,我们研究了在我国特殊的利率政策下,贷款利率对超额收益的影响与国外有何不同。其次,国外的文献发现,银行的规模对贷款公告超额收益有影响,由大银行发放的贷款超额收益较高,这是由于大银行的监督效应大于小银行。为了考察不同规模的贷款银行对公告超额收益的影响。我们将银行分为大型银行、中等银行与小银行三类,结果发现,在我国银行信贷市场上银行规模对超额收益的影响不显著,间接证明了虽然银行贷款对公司经营有监督效应(胡奕明、林文雄、李思琦与谢诗蕾,2008),但不同规模银行的监督效应差异较小。
本文以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回顾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对之前的文献进行评论,为本文研究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为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为研究设计,介绍样本、变量和模型;第五部分为实证研究结果,并对结论进行分析;第六部分为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二、文献回顾
在银行信贷市场上,企业面临的转移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该成本具有不可观测性。因此,我们只能通过间接的股价效应检验转移成本的存在性。文献中,股价效应有两种表现方式:第一是通过银行贷款公告的股价效应来检验转移成本的存在性。(James,C.1987;Lummer,S.L,andJ.J.McConnell.1989;Boscaljon,B,and C.C.Ho.2005)。第二是通过发生重大公告(银行出现财务困境、银行间重组兼并等)的银行及其贷款企业的股价效应来检验转移成本的存在性(Slovin,M.B,M.E.Sushka,and J.A.Polonchek.1993)。
James(1987)是第一篇研究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公告的股价效应的文章。James(1987)采用美国上市企业1972-1982年的银行贷款数据,研究发现,与其他融资方式(公开或者私募债券)相比,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窗口期内的平均累计超额收益显著为正。在James(1987)的基础上,Lummer,and McConnell(1989)将贷款分为新贷款与续新贷款。这两类贷款带来的股价反应差异就体现出企业与银行建立长期关系的价值。这一差异可以作为检验转移成本存在的证据。通过728家美国上市企业1976-1986年间的贷款数据,Lummer,and McConnell(1989)发现,获得续新贷款的357家上市企业在窗口期内股价的超额收益显著为正,而获得新贷款的371家上市在窗口期内股价的超额收益为负,但结果不显著,研究还发现,两类贷款的超额收益之差显著,证明了获得续新贷款的上市企业存在转移成本。然而,之后的实证研究结论与Lummer,and McConnell (1989)并不一致。Slovin,Johnson,and Glascock(1992),Best and Zhang(1993),and Billett,Flannery,and Gar nkel(1995)Aintablian and Roberts(2000),Andre,Mathieu,and Zhang(2001)发现,无论是新贷款还是续新贷款,股价效应都显著为正,而且两者的超额收益之差并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