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农户征信系统
农户征信系统涉及的数据源十分广泛,既包含农户身份信息,又包含农户经济信息,还包括有农户银行信息和非银行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有些存在于农户(如农户经济收支信息),有些存在于政府部门(如公安局户籍信息、税务局欠税信息等),有些存在于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信息)。 农户征信数据采集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完成,一部分信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直接批量导入,这些信息包括户籍信息、银行信用信息、欠缴税费信息、违法违纪信息等;一部分信息由金融机构在对农户办理业务时通过农户填报信息采集表收集并批量导入,这些信息包括农户职业信息、居住信息、经济信息以及部分非银行信息,如村委会评价、荣誉信息、参加保险信息等。在批量导入的同时,系统提供单笔录入功能,可供征信管理部门、信息报送部门对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在信息的更新方面,可参照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做法,按月对批量导入部分信息进行更新,在条件具备时可进行实时更新。
(五)农户征信系统应用
1、农户信息查询
用户可以通过农户征信系统检索平台查询农户的家庭信息、经济信息、银行信用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与农户信用报告,从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农户信用状况。
2、农户信用评价
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农户征信系统中的农户信用信息,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及贷款授信额度,并以此为参考,最终决定是否为农户办理贷款或其它金融业务。
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提供一种统一标准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因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切合当地实际的农户信用评价系统。在此,笔者简要介绍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借鉴沈阳分行的农户信用评分体系和国内外评分要素模型,于最近开发并正在进行试点的农户信用评分要素模型,供参考。
该模型采用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增设“参考信息”作为加分、减分。分五组信息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
第一组:农户家庭自然情况。主要反映那些有关农户表面的、外在的、客观的特点,包括六项指标:学历、婚姻状况、年龄、健康情况、本地居住时间和就业状态等。分值为15分。
第二组:农户家庭收入情况。主要反映农户的还贷能力。包括三项指标:年度总收入、年度工资收入(稳定收入)和年度收支差(净收入)。分值为20分。
第三组:偿债能力。主要反映收入与债务的配比,体现农户债务负担。分值为25分。
第四组:信用履约评分要素。主要指能直接反映农户贷款占用形态及违约情况。包括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和违约记录。分值为40分。
第五组:加减分因素。包括参加保险指标、负面信息、荣誉信息与农信社关系、村委会评价等。加分总值为20分,扣分总值为-30分。
至于对哪些信息要素评分、分值多少,以评分多少为标准来确定对农户的贷款授信额度等,由于情况差异较大,各地可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农户征信系统的作用分析
(一)可有效解决创建“信用镇(村)”遇到的问题,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一是采取批量导入的方式,可以大大减少采集农户信用信息的工作量。尽管需要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量很大,但其中能批量导入农户征信系统的比例相当大,比起原来通过纯手工采集的原始办法,效率明显提高,且可有效解决成本高问题。二是以人民银行为主导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有职能上的便利,能更容易协调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比起原来单靠农村信用社,信息采集易、更新易,完整性、准确性更高。三是对农户信用评价更科学。上述介绍的茂名农户信用评分系统,借鉴了国内外评分要素模型,比起原来农村信用社更多的凭主观印象评级,应该说更科学、准确,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更具可操作性,将大大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可随时监控农户信用状况。通过查询农户征信系统,能及时掌握农户信息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对农户信用评价,有利于及时控制贷款风险。五是农户贷款仍然方便。有人会担心建立农户征信系统后将影响农户贷款办理效率,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农户提出贷款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即可通过农户征信系统查询,实时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对应授信额度办理贷款,手续仍然十分简便。
(二)应用范围广泛,有利于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由于农户征信系统是在人民银行主导下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不单可在农村信用社应用,还可扩展到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和征信中介机构应用,甚至相关政府部门亦可应用。在业务应用上,不仅仅局限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可扩展到所有农户信贷业务,以及其它需要了解农户信用状况的领域。这种全面覆盖式的作用,对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能够填补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空白,促进完善全国征信体系建设。如前所述,尽管目前我国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但在服务主体方面以城镇居民和企业为主,征信市场也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征信市场至今仍然是空白。据统计,全国农村常住农户有2.21亿户,通过建立农户征信系统,将如此海量的农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范畴,无疑是对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巨大支持。
四、建立农户征信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欠缺法律法规支持。由于我国征信立法严重滞后,与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一样,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储存、加工、发布等也欠缺法律法规支持,给农户征信系统建设带来一定困难。建议加快征信立法,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户征信工作有法可依。
(二)批量获取农户非银行信息有一定难度。比如户籍信息的采集。农户户籍信息是农户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是将个人归属为家庭的纽带。录入农户户籍信息,是创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前提与关键。但问题是户籍信息掌握在公安部门,要批量导入必须经得公安部门的同意和配合,在目前部门信息分割垄断的情况下,要实现这点有一定困难。这种情况在采集农户非银行信息如欠缴税费信息、违法违纪信息时同样会遇到。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各地从解决农户“贷款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高度出发,由地方政府牵头协调户籍信息等非银行信息的采集;二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加强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农户户籍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批量采集。
第四节解决农民融资难题对策(一):政府担保
农民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农民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采取政府担保机制解决农民融资困难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必须重点把握农村改革,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加剧了农民融资困难。在农村信贷规模狭小的情况下,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农村信贷市场,对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拉动农村市场需求和提高就业水平均具有重要作用。设计出合理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信贷机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显著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信贷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Stiglitz和Weiss(1981,1986)系统研究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银行信贷风险难以补偿,认为利率作为重要的筛选和激励机制,银行为规避高利率引发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会制定低于市场出清的利率水平。低利率导致信贷配给,愿意支付更高利率的借款人无法获得贷款。Bester(1985)将抵押品和利率同时引入贷款契约,指出抵押率具有识别借款人风险的功能,银行可以通过不同抵押品与利率组合区分不同风险类型借款人,信贷配给可以避免,不同风险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可得到满足。而张小茜等(2007)则认为银行实行差异化利率仍然可能导致信贷配给,市场化利率可能不存在,主张加强抵押品担保。
我国为解决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民融资难题,当前主要采取农户联保机制和政府支农政策。赵岩青、何广文(2007)指出联保贷款制度在我国实际运行中效果不甚理想,农户联保参与主体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并未得到满足,加之农业经营本身存在的较大风险导致农户联保贷款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张婷(2008)进一步指出我国农村区域性特征使农户联保受地域、血缘和产业链的限制,并增加了银行系统风险,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农户融资提供支持。曾康霖(2007)从金融的再分配功能角度分析了政府扶贫性金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运作模式。周振海(2007)则认为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政府最主要是向贷款供给方(农信社)补偿信贷资金,农信社在以低于边际成本的利率提供农户贷款的同时,增加信贷供给。但经验数据表明政府补贴并没有改变农信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现状,农户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上述文献基本上是从农户联保与政府支农的角度孤立研究农村信贷市场,而还没有文献从二者组合(政府担保)的角度研究农户融资难的解决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认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应创新体制机制,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我们则系统论证政府担保机制实现了政府参与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完美结合。市场机制在配置信贷资源中仍然发挥基础性作用,保证了效率,而政府担保发挥再分配功能,实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创新。同时我们还分析了我国当前采取政府担保机制解决农户融资难题的可行性。
本文的第二部分提出研究假设并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农村信贷市场主体一般特征进行描述。第三部分研究政府担保的功能。具体分析政府担保在降低农户融资成本、缓解农户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和减少农村信贷市场供求缺口等方面的作用。第四部分分析我国采取政府担保机制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可行性。最后为小结。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信贷市场
(一)研究假设
在农村信贷市场中,有多种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诸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等。本文为说明方便,将这些金融机构统称为银行,而把借款农户简称为农户。
(1)银行与农户风险中性,并追求期望利润最大化。
(2)农户没有资本金和抵押品。
(3)农户群体的同质性使其每一个投资项目需要“1”单位资金。
(4)单个农户可以无限期承担同质的项目。
(5)信贷合同为标准化的债务契约。贷款利率为r,农户在项目成功且还款时,偿还本息1+r,项目失败时付有限责任,即还款额为0。
(二)农户的逆向选择行为与银行信贷配给
1、农户逆向选择行为
银行贷款利率提高不仅引发低风险农户退出信贷市场,还诱导低风险农户拒绝还款,出现逆向选择行为。
(1)农户i的期望收益
当项目结束时,若农户按合同约定还款,可继续获得“1”单位贷款进行无限期的同质投资。
(2)农户参与约束
当农户不承担该投资项目而从事其他项目时,期望收益(机会成本)为ρ。
(3)农户还款的激励相容约束
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在项目成功后可以选择还款,也可以选择违约不还。由于农户违约后,下期继续违约的收益大于履约的收益,故理性借款人在违约后会一直违约。
借款人还款的激励相容约束要求还款的期望收益大于违约的期望收益。
(4)农户逆向选择行为
贷款农户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p<的农户均愿意贷款,由于农村信贷市场中有大量农户和项目,农户项目成功的概率分布函数可看成连续的,贷款利率越高,申请贷款农户群体中的项目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项目风险越大),即随着贷款利率上升,贷款农户群体中发生逆向选择行为,低风险农户退出信贷市场。
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正相关,与贷款回收率负相关的逆向选择特征,比较符合我国农村信贷实践。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的降息周期中,农村信用社贷款回收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从1996年的85.97%提高到1999年的89.85%;而在2004年底,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到5.58%为标志进入加息周期以来,虽然农信社改革显著提高了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但其贷款回收率仍有所下降,从2005年的89.66%降到2006年的87.91%。这较好说明了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贷款利率上调会引发贷款农户逆向选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