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学”就是指以伦理学(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自身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它反思、追问的对象是伦理学自身,探究的是“伦理学之后”的深刻意蕴。元伦理学是实践伦理学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后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的产物。元伦理学对自身的追问,“反躬自省”,为伦理学自身的超越、发展、创新提供了自觉反思、批判的机制和途径。实践伦理学只是给出道德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做,并不对对象理论本身的合理性、有效性、价值等提出怀疑。而“元”理论研究则把锋芒对准对象理论(规范伦理学)本身,在更高的层次上,在更广阔的视野中,重新审查对象理论,对理论自身、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本身的合理性、有效性提出怀疑,尝试在根本性前提上实现突破或跃迁,尝试新的理论建构之可能性,从而不断地调整、修正对象理论的研究,使对象理论研究减少盲目性,更具合理性、有效性。32
与其他元理论一样,性伦理学的元理论也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对性规范合理性的反思。为了找到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原理,它必须撇开争论者的思想倾向和感情态度来追寻本源。例如,性伦理学的元理论不去考虑谁是同性恋者,他又有怎样的令人同情的经历;也不去追究一个因贫困而沦为卖淫女的姑娘在特殊的情境下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性伦理学的元理论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把关于“性存在”的错综纷繁的描述简化为几种基本的描述,并用恰当的范畴和理论体系表述出来,如何理解性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等。
性伦理学元理论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性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确证和推理的问题。所谓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也就是人们对于价值的认识。道格拉斯.盖维特认为,元伦理学可以界定为对于抽离了具体内容的道德规则、标准、评价和原则之本性、证明、合理性、真理的条件和性质的哲学研究。这是它区别于规范伦理学的本质特征。元伦理学所要研究的不是应该有哪些规范,而是要研究怎样通过社会制定的道德目的、亦即终极标准推导出道德规范之合理。33
元伦理学要区分伦理学中的两组概念。一组是“正当”、“应当”、“义务”;另一组是“好”或“善”、“价值”。人们倾向于将这两组概念混合使用,而在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区分。因为,“好”与“正当”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将两者混同起来。“好”的行为并不必然是“正当”的;反过来说,“正当”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好”的。这是因为,行为是否“好”,能否带来好处主要依赖于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及效果,而“正当”则不如此,一个行为的“正当”是由于行为本身。动机好或者效果好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正当的行为,反之亦然。也就是说,“正当”是针对行为、过程及其规则而言;“好”的广义则是指一切人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与“正当”相对而言时,则主要是指人们所欲的生活目标、性质、品格、趣味、实际状态以及行为结果中一切有正面意义的东西、人们希望得到的东西。34
要追究性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就要在更高的层次上反思性伦理学理论的根本性前提与可能性基础,审查性规范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对“好”与“正当”的关系进行研究,这就必须涉及到“价值”评价以及“存在”或“本体”这些最基本的范畴。对这些范畴进行研究是哲学的份内之事。我们只有用哲学本体论和价值论来打开研究的视野,才能寻找到一个足以支撑伦理理论体系的“支点”,才能对其规范的合理性给出适当的证明。
追究本体是哲学的优势与长项,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从整体上对世界、人类和人类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各种本体论的描述,建造了各种本体论的模型。有些本体论的模型,以关于“物”的描述作为本原性描述,并且以它为基础,进而描述“人”和“心”以及心---物之间、天---人之间和身----心之间的种种关系。有些本体论的模型,以关于“心”的描述,或者以有关“心”的某些层次(理念、精神、理性、感觉、 意志等等)的描述作为本原性的描述。也有些哲学家,特别是现当代的某些西方哲学家,把对“人”的描述,或者是对个人的“实存”的描述和自我的“存在”的描述作为哲学的中心,去建造本体论的模型。然后围绕着这个中心去描述有---无之间的关系和身---心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的宏观关系。35这些本体 论模型为我们研究性伦理学规范的合理性的标准和性伦理的终极目的----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美国伦理学家梯利认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是至善,也是人类的目的。道德服务于人类的最高理想的就是至善。36日本伦理学家小仓志祥认为,善是道德的根本价值,也是伦理的价值。善作为永远无上的价值而且作为有伦理意义的价值,对于其他任何价值的应有样态来说,都理应独自被视为本原的伦理价值本身。伦理学意义上的善具有三个特性:第一,伦理的善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必须是有益的价值。第二、伦理的善是无制约的根本的益处。最后、伦理的善,是结合来自自由主体并与自由主体的应有样态有关的精神作用而被认识到的。37
只要对人的伦理生活进行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把握就会发现:善的主体是二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善的第一个主体是个体,其最高目标是个体至善,个体至善的实现是个体德性的造就;善的第二个主体是社会,即社会至善,其最高目标是社会至善。二者常常会存在矛盾,个体至善的结果不一定能造就至善的社会,反之亦然。38在性伦理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个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价值冲突以及人性与德性的矛盾,只有从本体论上理清这些关系,才能为性规范的合理化提供理论基础。
3、促进性和谐是时代赋予哲学研究的责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议》指出:“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要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39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通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有利于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在促进性和谐,“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方面,哲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年来,报刊上有关性和谐方面的社会学和性伦理学论文和专著已有许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社会学工作者的贡献为哲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是,仅仅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性和谐问题是不够的。因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研究现象是什么和为什么,而不研究范畴问题。性伦理学主要以性道德规范、性道德的原则?系统为研究对象,其主要目的是研究性道德规范的形成以及对人们的性道德?意识和性道德活动的影响。但是,仅仅从性伦理学的角度研究性也是不够的。因为,性伦理的目的是控制性越轨,然而如果不研究性道德活动和性道德意识的本源,如果不对一些造成性观念混乱的基本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我们就不能给出性规范合理性的依据,就不能达到从本源上控制性越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