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试行办法》(渝财企[2008]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确保“快捷、高效、安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管理原则。
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农业户口,在 “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
第六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八条 补贴期限:暂定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税务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九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农户数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计的资金兑付进度,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分期直接支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市财政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二条 为便于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在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及时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设立的“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应开设在粮食直补兑付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对区县(自治县)财政工作情况,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对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待中央定额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与各区县(自治县)结算。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家电下乡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家电下乡兑付行开设家电下乡专用存折。
(二)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