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取措施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校规 与法律冲突的各种问题 ,规范高校管理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就摆上了议事日程。校规规范的是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纠正“校规大过国法”的不正常现象,无非从校方和学生方两个方面来进行。作为校方来说 ,首先管理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管理者特别应具有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法律意识 ,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尊重学生权利 ,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律意 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 ,可以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 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 ,避免对学生的侵权。其次 , 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 ,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时 ,高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一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 ,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 ,不得与之矛盾 ,所有的法律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还必须贯彻平等和公正原则 ,确保学生应有的法 律权利和学生正当的利益。法治原则还要求 ,高校应该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没有正当程序 ,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 ,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学生的公正。
作为大学生来说,在校方制定校规校纪的过程中,作为规定的相对方,根据相对方参与原则,可以行使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权利。学生可以通过参与讨论,通过学生组织,或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表达自己的主张,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还可以向上级教育行 政部门反映。在相关管理规范通过实施后,如果有学生因不合法的规定而受到学校处分,甚至被勒令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生有权向本校和教育管 理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有权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高校能否作为被告,曾是一个争论的问题。今天不论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高校都可以作为 行政行为的主体而成为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主体。1999 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田永案中,法院认定高校是“法律规范授权组织”,“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因而对其实施权力的行为,可以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可见,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就成为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主体,被纳入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从而开辟了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所以 ,高校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大学生的争议已不被排斥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学校内部管理冲突中的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就有了通过 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途径。
8、学生伤害事件的侵权主体主要有哪些?
校园伤害事件从侵权主体角度划分,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因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校责任事件;二是因学生自身过错而造成的伤害责任事件,混合过错 造成的伤害责任事件,包括学校与学生共同存在过错、学校与第三人共同存在过 错两种情况;三是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伤害责任事件;四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 事件。在前三种类型伤害事件中,只要明确事件的侵权主体,就较容易确认责任 人,并根据侵权主体本身过错的大小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由不可抗力及意 外因素导致的伤害事件,学校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责任。
1.学校环境、设备设施导致的伤害事件。
学校的环境、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这是学校能够正常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最基本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 康。学校有义务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便利的学习和生活场所 ,使学生能够安全 健康地接受文化知识和进行身体锻炼。但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因学校的设备设施、环境存在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占有很大比例 ,特别是校舍、楼梯拥塌这样的安 全事故常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不仅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重影响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也给很多家庭带来元尽的痛苦和精神折磨。
2.学校提供饮食、药品、饮用水等导致的伤害事件。
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许多学生的家长由于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孩子的衣食住行等问题 ,于是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为学生提供饮食、医疗等方面的 服务。寄宿制学校以及我国的绝大多数大学都为学生提供一日三餐,一些学生 甚至长期居住在学校。学校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等服务项目时,有义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做到食品的采购、存放、处理过程 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健全各项卫生管理、监督制度 ,并要求所有的卫生工作人员 认真地履行职责,要保证饮食等服务质量 ,避免出现食物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教职人员导致的学生伤害事件。
人民教师是一个光荣的职业 ,他们的肩上承载着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的重任 ,有无数的教师兢兢业业、呕心沥血 ,有的人把教育当作一种自己生 命的存在形式 ,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教育事业,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但 也有一些不和谐音,极个别教师存在体罚学生、侵害学生身体等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学生是受教育者而不是惩罚的对 象,其人身与财产权利受到《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教职 人员导致的伤害事件通常是教师对学生造成伤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体罚学 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各种各样的形式。这些案例通常按 照构成侵权责任的几个要素来确定 ,首先应该确定教师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 如体罚行为等 ,其次看是否存在过错 ,即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的心理因素 (在一定程度上过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看造成的损害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如具备因果关系则应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最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4.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利导致的伤害事件.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人格权两部分,生命权主要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人身权利中隐私权是比较 敏感的话题 ,比较常见的是学生早恋问题,十几岁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正值情窦 初开的年龄,早恋已经成为中学生中公开的秘密 ,这让学校非常头疼 ,不能不管又无法管甚至是不敢管 , 一旦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甚至还有可能被学生告上法庭。
5.学生之间的伤害事件。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未成年学生之间造成的相互伤害案例居高不下,近几年大学生相互之间的犯罪率也有上升的趋势。大学生之间 的伤害案件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因为大学生都已经是成粘人(极个别的除外),只要明确责任主体,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过着刑事责任,只要学校没有明显的失职行为就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得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要看学校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使他们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把可能导致发生危险的因素降到最低。
6.学校不作为导致的人身伤害。
学校不作为是指学校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未尽到法定义务 .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学生安全 ,却未采取措施 ,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如学校哽 知教室为危房,却不加修缮。学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学校发现或知道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但未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家长(指未成年人),导致出现伤害事件;学生在校突发疾病学校未采取积极救助而导致出现意外事件等等,无论是事 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只要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但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外来力量导致的伤害事件。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有相当一批事故不是学校或者教职人员造成的,而是由于校外人员犯罪、自然灾害等各种外界原因造成的 ,无论对于受害学生还是学校而言,都是一场“飞来横祸”。解决外来力量导致的伤害事件关键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分担问题。从法律上讲 ,因外来力量导致的伤害,学校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因某主体的行为造成的伤害 , 则由该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自然力量导致的伤害 , 受害者的损失只能通过保险机制获得补偿,但是如果学校对伤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时,学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校园安全预防与保障问题。外来力量导致校园伤害事故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学校重视校园安全建设,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建立起完备的校园安全预防与保障机制,消除不安全隐患,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外来力量侵害或者降低伤害程度。
9、学生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有哪几种?
校园伤害事件特别是学生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其责任分担问题成为人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舆论倾向于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有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处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比较多。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学校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的观点,这从法院近期的判决可见一斑。通常学校承担的责任有三种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学校或有关责任人员如体罚学生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侵害学生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民事责任是指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时 ,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等责任。在这三种责任方式中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且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的认定更为复杂,也更具有实际意义。学校并非对所有的校园伤害 事件都要负责 , 只有在同时具备构成民事侵权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责任,即存在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学校有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学校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学校 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学校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这种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在分折学校的行为是否适法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并不是无时无地的存在,学校只是对发生在特定时间或者特定地点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因此学校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 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存营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如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或者假期在家期间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为这些期间不属于学校实施教学管理活动的范围。二是学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作为指学校主动实施违法行为,如教师体罚学生。不作为指学校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学生安全,却未采取措施,如学校明知教室为危房,却不加修缮。无论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只要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学校就不得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