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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校园安全典型案例评析(20)

90、校外人员敲诈勒索学生案

案例介绍:

今年刚满20岁的周某, 是某学校周边地带的一霸, 经常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虽经警方多次对其教育处理,小周仍恶性不改。2007年3月15日下午4 时许,一直在学校周围转悠的陈某,见该校学生吴某独自一人走出校门,便上前用手臂一把拽住吴某的头颈,说要和他谈谈。随后,陈某将吴某带到学校附近,用威胁的口吻向吴某“借”钱,因吴某身边无钱,陈某便强行将他的一块价值30元的手表拿走。事隔两天后的一早,吴某正准备进学校上课时,陈某再次逼吴某拿钱, 吴某不从,便遭到陈某的殴打, 最终吴某书包内的 40 元钱被抢去。11 月 6 日中陈某又伙同他人,拦住该校学生王某,以“不给钱以后没有好日子过”等语言相威胁,强行索取了一部价值 1700 余元的手机及财物。自2007年10月到12月间,陈某先后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索要该校多名学生的钱物。由于陈某屡屡作案,一时间,给该校学生造成恐惧心理, 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2008 年5月6日,正当陈某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执勤人员当场抓获。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寻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介评析:

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环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主要类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 恶劣的。(2)迫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 陈某多次拦截在校生,索要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

中小学生被校内、校外人员敲诈勒索是经常遇到的案件, 如果学生向教师报告或者教师发现有关迹象时,应当如何应对?

教育学生一定要向教师和家长求助。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遭到敲诈的学生往往受到对方的威胁, 比如实施敲诈的人对其进行恐吓“你如果要告诉教师或家长,就打断你的腿!” 因此为数不少的受害学生因为怕遭到报复报复,往往忍气吞声,这样的结果助长了敲诈者的气焰,使其更加频繁地索要更大数额的钱财,而有的受害学生因为怕挨打,甚至从家里偷出钱来交给敲诈者。针对这种情况,教师一定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有关的教育,告诫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一定要向教师、家长请求帮助。否则自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学生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 严重的甚至要受到刑法的惩处, 较轻的也会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 教师接到有关线索后,一定要及时向学校反映,由学校出面对进行敲诈的学生进行惩处,或者由学校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侦察和处理。 而且,教师在接到行关线索后一定要及时解决,一是防止事件扩大,二不要让学生失去对自己的信任。

对被敲诈的学生进行特殊保护。在对事情进行处理后,为了防止极个别的敲诈者受到处理后进行报复,教师应当与家长合作,采取一些相关的措施,比如由家长接送一段时间,或者由同路的学生结伴而行等等,以对学生进行保护。总之,对此类事件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91、无证行医者为学生检查身体而导致的损害案

案例介绍:

周某经人介绍,来到湖南省某镇的一所小学,自称是进行少年儿童包茎患病情况调查,在获取相关数据的同时进行咨询与治疗服务,且检查时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周某还说,小儿包茎发病率高,许多家长都蒙在鼓里,可见及时检查的重要性。校方一听, 感觉有道理,再加上此事的中介人又是专管防疫工作的, 虽然所查部位为传统意识中的敏感区,但因为不收费,便同意了。随后,周某对全校350名男生进行了检查,并发放了治疗包茎的广告。事后,部分男生因为检查造成尿路感染,100多名家长到学校讨说法,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

经查,周某今年 62 岁,为某疗养院退休医师,有医师资格,但在学校所在的区没有办理行医证,所以属非法行医。当地派出 所依法对周某进行了罚款处理。之后,有关部门迅速派出了调查组与治疗组,深入学生家中,疏通家长思想, 并对被感染的学生进行治疗。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对造成此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免职与撤职处分。

案例评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学生的伤害结果主要是由非法行医者周某造成的,其假借检查包茎为名,实质是吸引学生找自己治疗, 但由于检查的设备和手段简陋,以致发生多名学生尿路感染的恶性事件,引起家长的极度不满。但学校在其中也难逃干系,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 学校就应当对学生的身心进行保护, 使其避免外界的侵害, 本案中,学校没有谨慎地履行对医学检查者的审查义务, 也没有将敏感部位检查的事项提前通知家长, 所以, 虽然学校在活动中并没有收取相关的费用, 但因为学校的过失,使非法行医者进入学校, 并造成了伤害结果, 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与校外的单位、人员合作,以学生为对象进行各种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

(1)活动的开展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有益于学生的利益,是否带有商业性盈利行为的性质。

(2)对方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学校应当严格查阅对方的相关证明。

(3)有必要时,要将相关的情况提前通知家长,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4)在活动的进行当中,学校也应当履行相关的管理、协助义务, 防止学生出现意外。

92、校外人员溜进校园侵害女生案

案例介绍:

某小学因为门卫管理松懈,致使校外人员李某乘机溜入学校。李某趁学校放学之际,将该校学前班一名6岁的女孩劫持到学校操场旁边的一间杂物间内强奸。被害人的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某被抓获归案,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女孩的父母作为女孩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 令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 4.8 万元。法院在依法审理之后,判决学校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1 万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中, 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侵权行为的是校外人员杨某,对被害人的损失应当由杨某来进行承担,但为什么学校会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使其不受来自校内或者校外的不法侵害。假如因为学校安全保障上的过错,使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侵害,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民法理论中被叫做补充责任,即对于学生的损失首先应当由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来承担。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没有能力进行补偿的那部分损失,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根据自己的过错来承担补充责任。在学校承担了对学生的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迫偿,即当该行为人有能力赔偿时, 由学校作为追偿主体进行迫偿。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多的法官认为,学校不仅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校外人员导致学生伤害时,如果学校确有过错,也应当根据学校过错的程度, 决定学校承担损失的比例 ,让学校和不法侵害人同时承担责任。

93、犯罪分子在学校砍杀学生案

案例介绍:

犯罪分子任某携带一把菜刀,来当地某厂子弟学校管理不严之际,窜进学校,闯进一年级教室内, 趁教师不在之际, 将前后门关闭, 丧心病狂地持刀滥杀无辜儿童。其中造成两名学生死亡, 三名学生重伤,两名学生轻伤。作案后犯罪分子付某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在检察机关对付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几名受害的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付某和学校所 在工厂赔偿几名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任某将正在学校上学的小学生作为目标, 乘某厂子弟学校管理不严之际闯入学校,滥杀无辜,杀死杀伤多名儿童,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同时,由于某厂子弟学校管理存在明显的问题,在学生上课期间,老师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造成小学生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故应对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付某赔偿几名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共计近7万元;三、某厂赔偿几名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共计近 5 万元。

案例评析:

犯罪分子任某手段残忍地伤害无辜儿童, 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他也应当承担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几名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厂子弟学校在管理中存在很大的问题,任某持刀进入学校,竟没有人盘问和阻止,显然这是门卫的严重失职。本应在教室上课的教师没有在教室,学校和教师明显没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所以学校也要为自己工作中的疏忽承担责任。因为该学校是子弟学校,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由子弟学校所在的企业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4、学生在校内被撞伤案

案例介绍:

2007年12月10日,一名校外人员因事到学校找人,经门卫许可后,徒步进入校园,此人到校喝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无证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将下晚自习的一名学生撞成重伤。学校将学生送往医院积极救治,并与交通管理部门一道督促肇事者积极配合治疗。其间,学校对受害学生和家长在各方面给予了应有的关心。从目前情况看,总体疗效较好,但可能留下轻度听力障碍。家长认为,该子是在校园里被撞的,责任应由学校负,因此在学生治疗期间,家长任何事情只找学校,而对肇事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对其责任认定,需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其一,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针对本案,确定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学校在此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而答案是显然的:

第一,该肇事者是经过学校门卫管理人员许可徒步进入学校,不属于私自闯入学校,那么,对于外单位人员进入本校管理范围,学校应该负有管理责任;

第二,该肇事者是在学校内喝的酒,显然与其共饮者应是学校的教职工,此时,是学生晚自习时间,对教职工的管理是有相应管理制度的,教职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责任应由学校先行承担;

第三,该肇事者所骑摩托车应属学校教职工所有,因为该人是徒步进入学校,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以及在校园内骑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因此,对该肇事者在校园内撞伤学生事故,学校是有过错的。其二,肇事者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是否具有过错。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在造成人身伤害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学校员工是否具有过错责任。学校员工的过错责任承担,主要分析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该员工存在过错,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员工进行追偿。

其四,建议学校在目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首先,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其次,积极配合对学生的治疗,同时与学生家长进行协商该事故的处理办法;第三,建议家长向法院针对肇事者和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家长因为经济问题不能垫付诉讼费,学校可代为垫付,在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确定诉讼费的承担;第四,如果家长故意不起诉,且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学校可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各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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