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安排学生为教师干私活,例如有的学校每年冬天为教师发大白菜时, 都是安排学生为教师送回家。一旦在过程中出现意外,学校很可能会担责。目前许多教师布置学生为自己打扫卫生、打水等等,认为这样可以培养学生尊师的习惯。但笔者认 为这样也许会给学生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一些经常指使学生为 自己干活的教师,学生往往会对其有一些看法。
(3)要注意劳动中的组织和管理,消除劳动中的不安全因素。
80、教师脱离课堂导致学生受伤案
案例介绍:
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 均为 8 岁 ) 。下午上课时,任课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相互嬉耍。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 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指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球,致其左眼穿通伤伴外伤性白内障。吴某住院治疗 44 天,开支医疗费 6750.95 元。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均十级伤残。
案例介绍:
吴某的受伤是因为邢某挥动铅笔造成的,因此,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的嬉戏行为同吴某的受伤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其教师在上课期间脱离课堂,使未成年学生失控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其中的主要责任。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81、教师对低分学生罚款导致学生自杀案
案例介绍:
小学对考试中成绩差的同学进行罚款,一名三年级的学生成绩不理想,被教师责令交罚款后便留下遗书,喝农药自杀。学生的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以学校将罚款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导致孩子自杀为由,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判令学校赔偿该学生家长 3 万元。
案例评析:
在案例中,学校都对学生采用了罚款的手段。但罚款本身属于行政处罚, 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对违法者所实施的罚款,除此之外, 一切未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罚款的权力。学校本身不属于具有罚款权的国家机关,又没有经有权的机关授权,所以学校没有罚款的权力。学生自杀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教师对其实施罚款的手段,因为学校没有罚款权,所以教师对学生进行罚款是不合法的,因此教师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据此判令学校承担责任。
迟到要罚款,卫生不好要罚款,违反课堂纪律要罚款,考试不及格要罚款……在一些学校,罚款成为一种教育手段,被经常运用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当中。许多学校教师的压力特别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各学校制订了升学计划,要求上重点、上大学的毕业生要达到一定比例, 学校则把这个计划分摊到各班, 如不能完成计划,日后教师评先进、晋升职称等可能都要受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要采取补课、“罚款”等方式。的确,罚款在大多数时候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毋庸质疑的是,学校没有罚款权,学校对学生进行罚款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旦有学生举报或者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就会因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待违纪或学习成绩差的同学,只能采取合法的、恰当的教育手段进行,否则,付出不但不会得到汇报, 反而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另外,在有些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还有“偷一罚十”的警示牌。根据上面的分析, 这种做法也是不当的。
82、教师没收学生交来的假币案
2000 年 5 月 11 日执行的《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首先明确规定了有权没收假币的行政机关。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另外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金融机构有假币收缴权。 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如学校、商场、宾馆、个人等均无权没收假币。通俗地说就是有权拒收, 但无权没收。
当教师收到假币时,应当提醒持有假币的学生及时将假币上交有关部门。
当教师和学校收到大量假段币时,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有的学校为了避免收到假币,在收取现金时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请银行工作人员前来代收,或者让学生将钱存到银行,再由由银行统一将钱划拨到学校的指定账户,这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83、教师未及时制止学生冲突致学生受伤案
案例介绍:
某中学初三学生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 26528 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教师疏于管理,未尽 到监护职责,致使王某在上课时受伤致残,故学校应当承担50%的民事责任;李某致使他人受伤致残, 应承担 35% 的责任;王某对伤害后果也有责任, 应承担 15% 的责任。据此, 法院一审判决 李某赔偿王某 9285 元,王某自己承担 3979 元,两名学生所在学校赔偿 13264 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 学生李某是伤害的主要行为人,其以主动作为的形式对同学进行伤害,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因为辱骂同学,所以对于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作为学校,教师在上课时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尤其是已经展为激烈冲突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所以对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而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84、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案
案例介绍:
某校高二学生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体育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不幸被绳绊倒,腹部着地, 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学生徐某和体育教师都没有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属于意外。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法院的判例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没有有过错,所以由学生自己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二是虽然学校有过错,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给予学生适当的经济援助。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的责任承担, 所以此 时学校是否基于公平责任给予学生经济补偿,关键在于法官的判断。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体育课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主要有:体育课的教学内容具有危险性;教学对象——学生的心理不完善性和不稳定性;教学中组织管理的难度大;体育器械的安全性并非万无一失。所以对于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体育课来讲,更是这样。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层层把关,将每一个细节落到实处,确保万无一失。但也不应因噎废食,因为体育课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这样做既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的要求, 也不利于素质教育的贯彻和开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检查的内容包括运动场地是否平整、运动设施是否固定牢固、运动器材有无不合理的结构等等。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 如果有其他的教学内容,其强度和难度也应在学生身体的承受范围之内。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体育教师应对学生强调在体育课的纪律、学生穿着的服装、运动鞋以及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上体育课等作出严格的要求并在课前及时提醒。
上课后,教师应当带领学生进行充分的准备活动,将关节、韧带活动开。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进行 “放羊式”教学。在分组训练时, 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如投掷铅球。学生的活动范围一般应在教 师的视线所及范围之内, 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 在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时, 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例如有的学校向家长发放学生身体健康情况调查表,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另外,当体育教师发现学生在运功中出现一些反常的表现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在体育课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承担责任。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从而可以使自己在日后的争议解决中处于有利地位, 避免某些证据因时间过长而难于收集, 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学校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85、学生上课时发病被延误治疗死亡案
案例介绍: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虎突然发病,额头出汗。任课教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小强送小虎回家。小刚、小强将小虎达到家门口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后来,同村的陶老太太发现小虎闭着眼,嘴鼻发青, 就喊同村的郭某抱着小虎去村里的诊所看病, 但未找到医生,途中遇见小虎的爸爸,小虎才被送到乡医院, 3 天后又转到市医院, 但为时已晚, 小虎死亡。诊断结论是: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衰竭而死。小虎的父母遂以学校延误孩子治疗为由, 要求学校赔偿各种费用 1.3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 学校因为延误学生的治疗,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判决学校赔偿小虎的父母精神抚慰金 40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小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食物中毒,而学校则是因为延误对小虎的治疗,所以也是小虎死亡的一个间接原因。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就应当承担其对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救治。如果因为学校的过失,延误了对学生的治疗,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任课教师虽然对突发疾病的小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派学生护运送小虎回家,但这种措施是明显不当的。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当的措施,最终导致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学生在课堂上突发疾病怎么办?这是一个在课堂教学中经常遇见的问题。有的学生因为性格内向,自觉不适时也硬挺着,而不报告教师。所以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观察学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的学生。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校医或者医院处,进行检查治疗,并尽快通知家长。总之,应当发现及时,治疗及时,措施得当。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