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治校与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目前我国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无论是尘埃落地的马加爵事件还是屡见报端的中小学安全事故,家长们再也无法高枕无忧,佼园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活动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 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 51.44%, 公共场所占 36.32%,自然环境10.44% ,家里1.8% 。这一调查表明 , 学校竟成为家长们最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 。根据青少年研究中心 2001 年至 2002 年的全国性大型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己经成为 14 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在对全国 11 个城市 4.3 万余名中学生的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 24.1% , 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64%,永久性伤残的占1.01 % 。比较而言,大学生多数已经成年, 他们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后果,相对较为理智,在一定程度上懂得保护自己 , 因此相对未成年人来说发生人身事故的几率要低得多,但近几年大学校园内的安全事故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加上一些媒体的过渡渲染 ,大学校园也不像以往那样宁静 , 社会也越来越聚焦象牙塔的安全。
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接连不断地在大中小学发生,引起学校、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工作者等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切 ,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 10 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特别是 2002 年9 月1 日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妥善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教育部先后多次发文件、下通知,三令五申要求加强校园安全工作, 2004 年教育部把安全教育列为工作重点,明确提出: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要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同时要求,通过教学计划的调整,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执行方案。周济同志在 2004 年11月9 日的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一定要做到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以对广大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极端负责的精神 ,狠抓落实, 务求实效 , 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把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教育部 2005 年度工作会议上周济同志也指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发展的环境,是 2005 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不仅仅是学校、家长、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专家学者对校园 安全问题也十分关注。近些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校园安全成为诸多代表共 同关心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 ,700 多名代表、21件议案 ,共同关 注一个问题即校园安全问题 , 这种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少见的。西南交通大学陈大鹏教授在议案中提出 ,涉及亿万师生安全、学校稳定、保障校 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工作无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不相适应。他呼吁 ,通过出台《校园安全法》, 把学校、学生以及社会对校园安全的义务与责任以明确的条文固定下来,有法可依,这样才能避免一些重大校园安全事故的重演。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 , 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邱苏伦同时领衔提出了为 “校园安全立法”的议案。要彻底根除校园不安全因素,确保学校、学生安全,法律是一道不可缺少的屏障。在对校园安全的法律保障方面 ,现行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都涉及 对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保护;国家安全、消防等行政职能部门对发生在校园内的相关案件和灾害事故同样依法享有 管辖权。但这些法律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不具体,存在立法空白教 育部虽然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但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详尽、具体的法律和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真正做到保护青少年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
2、在校大学生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密切相关,内容十分丰富。
首先,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具有中国公民的身份,因而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承担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其中基本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人身权利,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以及有条件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军事训练;依法纳税;劳动和受教育。
其次,在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 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 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在不影响完成学业任务的前提下 ,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5) 按照 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 学费。
第三,在校大学生作为普通的消费者 ,享有的权利也十分广泛:(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即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 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 情况;(4)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 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5)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 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6)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7)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沃的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 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四 ,在校大学生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 ,可以享有财产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
最后 ,在校大学生作为家庭成员之一 ,也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承担婚姻法上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瞻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瞻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腾养费的权 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元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赌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瞻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凡、姐 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兄、姐 ,有抚养的义务。此外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瞻养义务 ,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 变化而终止。
3、学生的哪些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上一个问题谈到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内容十分丰富,但由于大学生的 各种社会角色或身份往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特别突出表现在学校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和招聘单位对应聘大学生权利的侵犯。
正如摩罗先生在《中国学生权利状况报告》中指出的 ,在相关法律尚 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形成一些学校权力的泛滥 ,而学生作为公民的 基本权利则容易遭到忽视和侵害。摩罗先生通过调查得出结论 ,一些学校出台的管理措施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犯学生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 ,学生的安全权、拒绝权、情感权利以及交往权利普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从北京科技大学“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的校规到深圳 大学近日出台大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严禁学生在校牵手、接吻 ,从重庆邮电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到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男性学生在女生宿舍留宿事件的相关当事人在全校大会上被公开处理 ,还有诸如在校园里安装监视器,带着手电筒夜巡校园隐秘的角落,突击检查学生寝室 ,压制大学生的情感生活,干预大学生正常的异性交往,教育管 理过程中公开宣扬大学生的隐私等等 ,很多大学校园的侵权事件,都是在 教育者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发生的。此外,还有一些隐性的权 利侵犯现象,如大学生对学校教育设施等物质条件的要求权,对“好的”教师及“好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的要求权,这些方面权利的实 现状况似乎都存在问题。关于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要求,由于没有明晰完善的规范 ,各个学校依据自己的《学生手册》行事 ,一人说了算、暗箱操作等现象并不少见,同时因缺乏监督机制 ,学生可能根本就没有知 情权。在要求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在完成学业后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要求方面 ,矛盾更多也更激烈 ,权利受到侵害时的陈述权与申辩权以及申请救济与补偿的权利都容易受到忽视和侵犯。